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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1日10:44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不滿交通部與遠通電收,對資遣費計算及轉介工作安排不當,2014年10 月25日,106人開車上中山高速公路,在北上53.5公里、機場系統輔助道附近,「睡國道」 抗議,遭警方依公共危險送辦,並收到106張6000元的最高罰單,總罰金63萬6000元。 公共危險罪部分,去年10月13日,桃園地檢署調查認為,警方事先掌握情資,控制車輛與 人群在輔助車道,清初內側2車道供車輛通行,未並未阻斷國道通行或造成往來車輛危險, 偵結將106人均以不起訴處分。 至於罰金部分,自救會事後透過募款,獲得各界的捐助繳清罰款,但他們認為自己是被迫 爭取權益,卻被政府用行政與司法手段打壓、追殺,另外提起撤銷罰單申訴。 有「聲請釋憲達人」封號的承審法官錢建榮日前作出判決,認為警方在程序上可當場製作 罰單以逕行舉發方式不適當,而且這次停車行為「是象徵性言論,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行政處罰應限縮退讓。」 錢建榮並在判決中指出,異議者的集會「喧鬧與威脅就是他的本質」這其中應該包括咒罵 、憤怒與某種程度的恫嚇,只要他的目的不在製造暴力或刻意妨害安寧秩序,無明顯立即 的危險,國家就應該保障。撤銷國道警方的裁處,退回所有罰款。 網友留言說:「錢法官真是台灣法界的希望,保障人權的標竿。」但也有人認為:「看來 大家都可以上國道鐵道飛機跑道來抗爭了.好一個法院認證..........凸」 (突發中心吳詠平/桃園報導) 發稿時間:00:00 更新時間:10:44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111/77190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2.24.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oad/M.1452549291.A.226.html
mykorianda: 『只要他的目的不在製造暴力或刻意妨害安寧秩序』癱 01/12 08:14
mykorianda: 瘓國道也不符合嗎? 這法官怎麼自打嘴巴還理直氣壯 01/12 08:14
eric791112: 這每位法官心證皆不相同,只能說他們很幸運 01/12 09:48
Littlechozy: 這個判決的重點是警察應當場開單,而非事後逕行舉發 01/12 10:43
Littlechozy: 剝奪其當場陳述權利,是程序有瑕疵不罰,而非不違法 01/12 10:45
ultratimes: 台灣法律很多爛規定,教唆犯只能伴隨行為犯成立,可以 01/12 16:43
ultratimes: 做自己的偽證不會有偽證罪,可以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沒 01/12 16:43
ultratimes: 有滅證罪,難怪是犯罪天堂 01/12 16:43
aaronbest: u大濕出現啦 連煙滅證據罪也能神解釋 你是有看過哪個 01/12 16:51
aaronbest: 犯人犯案後會留證據給你抓?根本沒有期待可能性 這種 01/12 16:51
aaronbest: 還定罪才不合理。 01/12 16:51
ultratimes: 有膽做就別滅證,法律應該朝這個方向思考 01/12 21:34
ultratimes: 而不是什麼期待可能性,比例原則什麼的 01/12 21:35
xxxcc: 就廢死法官啊 真的殺了一堆人都不覺得應該判死 區區擋個國 01/12 22:51
xxxcc: 道又沒人死 怎麼會要罰什麼呢? 超合理der 01/12 22:53
BillHuang: 4F說的我搞不懂....事後舉發怎麼會影響言論自由陳述 01/13 05:49
BillHuang: 況且以停車妨礙行車並沒有影響秩序嗎? 01/13 05:50
evilcherry: 當場不開單,即是代表當場警察認為阻礙不嚴重 01/17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