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ykorianda: 『只要他的目的不在製造暴力或刻意妨害安寧秩序』癱 01/12 08:14
→ mykorianda: 瘓國道也不符合嗎? 這法官怎麼自打嘴巴還理直氣壯 01/12 08:14
推 eric791112: 這每位法官心證皆不相同,只能說他們很幸運 01/12 09:48
→ Littlechozy: 這個判決的重點是警察應當場開單,而非事後逕行舉發 01/12 10:43
→ Littlechozy: 剝奪其當場陳述權利,是程序有瑕疵不罰,而非不違法 01/12 10:45
推 ultratimes: 台灣法律很多爛規定,教唆犯只能伴隨行為犯成立,可以 01/12 16:43
→ ultratimes: 做自己的偽證不會有偽證罪,可以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沒 01/12 16:43
→ ultratimes: 有滅證罪,難怪是犯罪天堂 01/12 16:43
推 aaronbest: u大濕出現啦 連煙滅證據罪也能神解釋 你是有看過哪個 01/12 16:51
→ aaronbest: 犯人犯案後會留證據給你抓?根本沒有期待可能性 這種 01/12 16:51
→ aaronbest: 還定罪才不合理。 01/12 16:51
→ ultratimes: 有膽做就別滅證,法律應該朝這個方向思考 01/12 21:34
→ ultratimes: 而不是什麼期待可能性,比例原則什麼的 01/12 21:35
→ xxxcc: 就廢死法官啊 真的殺了一堆人都不覺得應該判死 區區擋個國 01/12 22:51
→ xxxcc: 道又沒人死 怎麼會要罰什麼呢? 超合理der 01/12 22:53
推 BillHuang: 4F說的我搞不懂....事後舉發怎麼會影響言論自由陳述 01/13 05:49
→ BillHuang: 況且以停車妨礙行車並沒有影響秩序嗎? 01/13 05:50
→ evilcherry: 當場不開單,即是代表當場警察認為阻礙不嚴重 01/17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