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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最近審結兩件行人違規穿越道路遭撞死、家屬請求民事賠償案,法
官認為死者的過失責任,分別佔8成、6成,家屬雖求償700萬餘元及150萬多元,
在扣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後,一案不用賠,另一案賠22萬多元。
法官調查,17歲的劉姓少年於前年5月12日晚上8時餘,騎機車在苗栗縣頭份鎮中
正路撞及過馬路的曾姓婦人,曾姓婦人於今年2月7日傷重不治,劉姓少年因這件
車禍,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6個月徒刑確定。
死者的家屬認為劉姓少年刑事判有罪,劉姓少年也有過失,責任應各佔一半,劉
的父、母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他們請求殯葬費、看護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
共702萬5千元。
法官認為曾女違規穿越馬路,沒有注意左右來車是車禍主因;劉姓少年未注意車
前狀況為次因,准許賠償金287萬8440元,扣除曾女責任比率8成,劉姓少年及父
、母親應賠57萬5688元,但家屬已領強制汽車責任補償金140萬元,保險金給付
超過應賠償部分,因此判決駁回家屬求償。
另件車禍求償案,判決書指出,彭姓男子於去年10月23日下午6時25分駕駛轎車
,行經省道台1線苗栗縣造橋鄉龍昇村路段,撞及違規穿越馬路的陳姓男子,陳
當場死亡,遺孀求償包括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在內,共計150萬4993元。
法官准許全部的金額,不過,審酌認為死者穿越馬路,沒有注意左右來車是車禍
主因,過失責任佔6成。
法官折算後,再扣除分到的強制汽車責任險37萬5千元,認為彭姓男子還要再付
22萬6997元,並計算法定利息。
【2006/11/0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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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過馬路 駕駛撞死不用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