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hara (XAP)》之銘言:
: ※ 引述《Makucy (承先啟後)》之銘言:
: : 吳漢不願為赦,不知是否指的是吳漢盡誅公孫述遺族及延岑親族之事?
: 我不認為是指這件事。
: 絕對不是。
: 用這件事來說,是很荒謬的。這事甚至吳漢都挨罵了!
: 事實上看吳漢先前的紀錄,他也並非全不原諒敵方,
: 甚至有兵不血刃受降者。
: 屠成都這件事情,在我看來,就是士兵的爆發,長官的放縱。
: 士兵可不只是個閃爍的數字,也不只是會思鄉思歸的懦夫,
: 士兵經常是有血有肉的野獸。
: 跛子帖木耳破德里,就是管不住兵到後來乾脆放縱。
呃……我說的不是放縱士兵屠城,而是「盡誅公孫述遺族及延岑親族」,
即處決這些首領級人物及其親族這方面。
: 至於史歆事,不可單看吳漢傳
: 看看光武紀建武十八年秋七月:
: 「吳漢拔成都,斬史歆等。壬戌,赦益州所部殊死已下。」
: 事實上光武帝是行赦了。當然史歆等首逆巨魁不可恕,而未必多所誅戮。
: 但他對於可寬恕可受降的情況,也很果斷。
: 吳漢是猛將,也是個縱容士兵的好長官=惡將,
: 但他未必是個嗜殺者。
《後漢書‧光武帝紀下》:
「(建武)十八年春二月,蜀郡守將史歆叛,遣大司馬吳漢率二
將軍討之,圍成都。」
「(建武十八年)秋七月,吳漢拔成都,斬史歆等。壬戌,赦益
州所部殊死已下。」
《後漢書‧吳漢傳》:
「(建武)十八年,蜀郡守將史歆反於成都,自稱大司馬,攻太
守張穆,穆踰城走廣都,歆遂移檄郡縣,而宕渠楊偉、
朐〔月忍〕徐容等,起兵各數千人以應之。帝以歆昔為岑彭護
軍,曉習兵事,故遣漢率劉尚及太中大夫臧宮將萬餘人討之。
漢入武都,乃發廣漢、巴、蜀三郡兵圍成都,百餘日城破,誅
歆等。漢乃乘桴沿江下巴郡,楊偉、徐容等惶恐解散,漢誅其
渠帥二百餘人,徙其黨與數百家於南郡、長沙而還。」
《華陽國志‧公孫述劉二牧志》卷五:
「建武十八年,刺史郡守,撫卹失和,蜀郡史歆,怨吳漢之殘掠
蜀也,擁郡自保。世祖以天下始平,民未忘兵,而歆唱之,事
宜必克,復遣漢平蜀,多行誅戮。世祖誚讓於漢,漢深陳謝。
自是,守藩供職,自建武至乎中平,垂二百載,府盈西南之貨
,朝多華岷之士矣。」
: : 建武 18 年蜀郡史歆之叛,吳漢在追擊其餘黨的過程中,
: : 「誅其渠帥二百餘人,徙其黨與數百家於南郡、長沙」,
: : 這是在吳漢死前大約兩年左右的事情。
: 參看光武紀。當然是有所懲治,但仍有所赦。
: : 吳漢所謂「慎無赦」,應該著眼於創業伊始,須除惡務盡、斬草除根吧?
: 我想不是。
: 最多只是表示當重體制,不可輕變亂。
: 甚至我以為可解讀為,匡衡所指為不可妄赦民,
: 而吳漢則指臣下當自斂。
: 以下恕刪。
關於吳漢所謂「慎無赦」,我開始覺得他的意思,
可能與匡衡所說的「赦」頗有類同之處。
漢光武以仁柔寬厚為治,他自己也對此頗為自豪,
查《後漢書‧光武帝紀》所載赦免天下罪囚事,頻率算是蠻頻繁的。
吳漢臨終之言,或許反映出他與光武帝在看待這類事務方面的不同觀點?
話說回來,「慎無赦」的反面,也未必就是殺戮,
吳漢在實踐他的理念之時行為過當,應也是光武帝所大大不以為然的。
以下臚列《後漢書‧光武帝紀》所載與「赦」相關的記錄以供參考。
每一次的「赦」可能各有其不同的政策動機及需求,不見得可以一概而論,
但大致可以看出某種趨勢。
年月之後未列事由者,在《後漢書‧光武帝紀》皆記為「大赦天下」。
匆促蒐集,有未盡之處還請有興趣的板友補充修正。
建武1年六月
建武2年三月
(乙未,大赦天下,詔曰:「頃獄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愍
之。孔子云:『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其與中二千
石、諸大夫、博士、議郎議省刑法。」)
建武2年六月
建武3年正月
建武3年七月
(庚辰,詔曰:「吏不滿六百石,下至墨綬長、相,有罪先請
。男子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婦人從坐者,自非不道、詔
所名捕,皆不得繫。當驗問者即就驗。女徒雇山歸家。」)
建武4年正月
建武5年二月
建武5年五月
(丙子,詔曰:「久旱傷麥,秋種未下,朕甚憂之。將殘吏未
勝,獄多冤結,元元愁恨,感動天氣乎?其令中都官、三輔
、郡、國出繫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見徒免為庶人。務
進柔良,退貪酷,各正厥事焉。」)
建武6年五月
(詔曰:「惟天水、隴西、安定、北地吏人為隗囂所詿誤者,
又三輔遭難赤眉,有犯法不道者,自殊死以下,皆
赦除之。」)
建武6年九月
(赦樂浪謀反大逆殊死已下。)
(按:「初,樂浪人王調據郡不服。秋,遣樂浪太守王遵擊之
,郡吏殺調降。」
此乃建武6年秋天事)
建武7年正月
(丙申,詔中都官、三輔、郡國出繫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
案其罪。見徒免為庶人。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
建武7年四月
建武7年五月
(甲寅,詔吏人遭饑亂及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欲去留
者,恣聽之。敢拘制不還,以賣人法從事。)
建武11年十月
(壬午,詔除奴婢射傷人弃市律。)
建武12年三月
(癸酉,詔隴、蜀民被略為奴婢自訟者,及獄官未報,一切免
為庶人。)
(按:建武10年十月,光武帝將「來歙」平隴右)
建武13年十二月
(詔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略為奴婢者,皆一切免為庶人;或依
託為人下妻,欲去者,恣聽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
略人法從事。)
(按:建武 12 年「冬十一月戊寅,吳漢、臧宮與公孫述戰於
成都,大破之。述被創,夜死。辛巳,吳漢屠成都,夷
述宗族及延岑等。」)
建武14年十二月
(詔益、涼二州奴婢,自八年以來自訟在所官,一切免為庶人
,賣者無還直。)
建武16年
(郡國大姓及兵長、群盜處處並起,攻劫在所,害殺長吏。郡
縣追討,到則解散,去復屯結。青、徐、幽、冀四州尤甚。
冬十月,遣使者下郡國,聽群盜自相糾擿,五人共斬一人者
,除其罪。吏雖逗留回避故縱者,皆勿問,聽以禽討為效。
其牧守令長坐界內盜賊而不收捕者,又以畏懦捐城委守者,
皆不以為負,但取獲賊多少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於是
更相追捕,賊並解散。徙其魁帥於它郡,賦田受稟,使安生
業。自是牛馬放牧,邑門不閉。)
建武17年十月
(甲申,(光武帝)幸章陵。脩園廟,祠舊宅,觀田廬,置酒
作樂,賞賜。時宗室諸母因酣悅,相與語曰:「文叔少時謹
信,與人不款曲,唯直柔耳。今乃能如此!」帝聞之,大笑
曰:「吾理天下,亦欲以柔道行之。」
按:光武帝劉秀,字文叔)
建武18年四月
(詔曰:「今邊郡盜穀五十斛,罪至於死,開殘吏妄殺之路,
其蠲除此法,同之內郡。」)
建武18年七月
(吳漢拔成都,斬史歆等。壬戌,赦益州所部殊死已下。)
(按:吳漢死於建武 20 年五月)
建武22年九月
(地震裂。制詔曰:「日者地震,南陽尤甚。夫地者,任物至
重,靜而不動者也。而今震裂,咎在君上。鬼神不順無德,
灾殃將及吏人,朕甚懼焉。其令南陽勿輸今年田租芻槀。遣
謁者案行,其死罪繫囚在戊辰以前,減死罪一等;徒皆施解
鉗,衣絲絮。賜郡中居人壓死者棺錢,人三千。其口賦逋稅
而廬宅尤破壞者,勿收責。吏人死亡,或在壞垣毀屋之下,
而家羸弱不能收拾者,其以見錢穀取傭,為尋求之。」)
建武24年正月
建武28年十月
(詔死罪繫囚皆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
建武29年四月
(詔令天下繫囚自殊死已下及徒各減本罪一等,其餘贖罪輸作
各有差。)
建武31年(公元 55 年)九月
(詔令死罪繫囚皆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
中元1年(公元 56 年)四月
頻繁為赦,或許是為了安輯民心、廣收恩德,或者是順應天象、施恩自儆,
又或者是充實人力、以供兵農……。
實行赦罪、減罪政令的理由可以有很多,
但若「赦」得過為頻繁,其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卻也是相當明顯的。
吳漢所慮者,是否即是著眼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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