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齋三筆》卷3〈薦士稱字著年〉
漢、魏以來,諸公上表薦士,必首及本郡名,次著其年,又稱其
字。
如漢孔融〈薦禰衡表〉云:「處士平原禰衡,年二十四,字正平
」;齊任昉〈為蕭揚州作薦士表〉云:「祕書丞琅邪王暕,年二
十一,字思晦」、「前候官令東海王僧孺,年三十五,字僧孺」
是也。
唐以來乃無此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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