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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齋三筆》卷3〈薦士稱字著年〉   漢、魏以來,諸公上表薦士,必首及本郡名,次著其年,又稱其   字。   如漢孔融〈薦禰衡表〉云:「處士平原禰衡,年二十四,字正平   」;齊任昉〈為蕭揚州作薦士表〉云:「祕書丞琅邪王暕,年二   十一,字思晦」、「前候官令東海王僧孺,年三十五,字僧孺」   是也。   唐以來乃無此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133.1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N-YanYi/M.1746287942.A.F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