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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新聞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新參○四五號
截至本(五)月七日各國為因應SARS疫情所採旅遊限制措施
一、因SARS因素將包括我國在內之病例集中地區列入其旅遊
警訊內之國家名單目前有廿四個國家因SARS因素將我國列入
其官方旅遊警訊內,惟各國旅遊警訊內容並不相同,按照輕重程
度,大致可分為三類:
(一)建議其國人暫勿前來:
西班牙、波蘭、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立陶宛、哥倫比亞、紐西蘭
(二)建議其國人暫緩前來:
馬來西亞、加拿大、韓國、泰國、汶萊、墨西哥、法國、沙烏地
阿拉伯、巴林
(三)建議其國人非必要暫勿前來:
巴布亞紐幾內亞、土耳其、愛沙尼亞、義大利、盧森堡、美國、
澳大利亞、新加坡、德國
二、對來自SARS病例集中國家暨地區之旅客採取各樣限制措
施之國家名單
(一)越南:自四月廿四日起,包括我國在內之病例集中區人民申
請觀光簽證應附健康證明。
(二)新加坡:對一般觀光客無限制,持工作證者須接受十天之隔
離檢疫。
(三)密克羅尼西亞:其航空器不搭載包含我國在內之病例集中區
人民。
(四)沙烏地阿拉伯:
1、沙國已暫停對病例集中區國家人士核發簽證。
2、目前我國商人擬入境沙國,除非擁有其他非病例集中區國家
之居留簽證及居留事實,否則也無法取得沙國入境簽證。
3、自四月二十四日起沙國拒絕最近十天內經過病例集中區(包
括台灣)之旅客入境。
4、倘我國人擬入境沙國,則須在非病例集中區國家停留十天,
亦即在該非病例集中區國家才能取得沙國簽證。
5、入境前並須接受十天隔離。
(五)巴林:四月廿四日起拒絕最近由包括我國在內之病例集中地
區抵巴林,且未在非病例集中地區國家停留逾十天之旅客入境。
(六)約旦:將暫停對病例集中區前來之勞工(包括我國)核發工作
證,並已對三月前往或來自病例集中區之勞工加以檢查。
(七)科威特:四月廿四日起拒絕最近由包括我國在內之病例集中地
區抵科,且未在非病例集中地區國家停留逾十天之旅客入境。
(八)卡達:四月廿四日起拒絕最近由包括我國在內之病例集中地區
抵卡達,且未在非病例集中地區國家停留逾十天之旅客入境。
(九)蒙古:
1、自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五月十日止,蒙古對來自SARS「病例
集中區」(Affected Areas,包括我國)已持有或申辦B(商務)、
J(觀光)、H(個人)、HG(契約工作)、TS(移民)、O
(非政府組織)及SH(宗教)等類簽證之外籍人士入蒙採取限制
性措施(惟四月十四日以前所核發之簽證不在此限),其中尤以持
HG簽證者為限制重點。
2、另蒙古外交部官員建議,我國人來蒙最好暫時避免一般所習慣
之持邀請函於抵達後再申辦落地簽證之方式改為出發前先辦妥簽證
,而原已持有簽證者在出發前最好先與蒙駐台代表處聯繫瞭解最新
做法,最好亦備妥醫院所開具未受SARS感染之證明隨身攜帶以
備必要時查驗之用,以確保順利入境。
(十)模里西斯:對包括我國在內之病例集中區人民暫時全面停發入
境許可。
(十一)巴貝多:暫停核發簽證予我國國民。
三、有關各國因SARS所採各項旅遊限制措施,將隨時更新發布
於外交部網站:www.mofa.gov.tw
及領事事務局網站www.boca.gov.tw ,請上網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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