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emen:第六點,執行職務!! 推 61.60.82.82 05/11
> -------------------------------------------------------------------------- <
作者: mungbeanice (我愛綠豆沙) 看板: SARS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時間: Sun May 11 10:21:24 2003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MRT 看板]
: 作者: hsuans (大豆) 看板: MRT
: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 時間: Sun May 11 10:13:54 2003
: ※ 引述《charleen (電影.音樂.新聞稿)》之銘言:
: : 明起搭乘台北捷運 一律全程戴口罩
: 哪一條是說「要帶口罩」或是「違反政令」?
: 現在有人連法令都不看就要亂搞了嗎? 氣!
這是因應緊急情況吧
大家不配合 怎麼防疫呢?
這不叫亂搞吧 我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21.37
→ hsuans:那請問法源在哪裡? 推 218.160.63.99 05/11
> -------------------------------------------------------------------------- <
作者: jennerc (go a-whaling) 看板: SARS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時間: Sun May 11 10:24:16 2003
※ 引述《mungbeanice (我愛綠豆沙)》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 作者: hsuans (大豆) 看板: MRT
: :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 : 時間: Sun May 11 10:13:54 2003
: : 哪一條是說「要帶口罩」或是「違反政令」?
: : 現在有人連法令都不看就要亂搞了嗎? 氣!
: 這是因應緊急情況吧
: 大家不配合 怎麼防疫呢?
: 這不叫亂搞吧 我想
捷運是公司.
公司可以有自己的規定.
違不違法是另一個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6.85.107
> -------------------------------------------------------------------------- <
作者: hsuans (大豆) 看板: SARS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時間: Sun May 11 10:27:44 2003
※ 引述《jennerc (go a-whaling)》之銘言:
: ※ 引述《mungbeanice (我愛綠豆沙)》之銘言:
: : 這是因應緊急情況吧
: : 大家不配合 怎麼防疫呢?
: : 這不叫亂搞吧 我想
: 捷運是公司.
: 公司可以有自己的規定.
: 違不違法是另一個問題.
您誤會了。
哪一個公司可以隨便處罰他人?
即使是所謂「偷竊者罰五百倍」之類的條文,也是犯法的。
更何況捷運系統適用大眾捷運法,這是很明確的。
今天台北市長說要依大眾捷運法相關條文處罰,
那法源是什麼?
--
本實況轉播,來自於
http://www.cpbl.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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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0.63.99
> -------------------------------------------------------------------------- <
作者: zxcmnb (一點一點地錯開了) 看板: SARS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時間: Sun May 11 10:31:15 2003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哪一個公司可以隨便處罰他人?
: 即使是所謂「偷竊者罰五百倍」之類的條文,也是犯法的。
這不犯法吧
私下和解是獲得承認的
只要商家不帶有恐嚇威脅的成分
--
一位拓撲學家不能說出炸麵餅圈和他的咖啡杯之間的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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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bunny
> -------------------------------------------------------------------------- <
作者: SwakAqua (阿翔) 看板: SARS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時間: Sun May 11 10:48:55 2003
※ 引述《zxcmnb (一點一點地錯開了)》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 哪一個公司可以隨便處罰他人?
: : 即使是所謂「偷竊者罰五百倍」之類的條文,也是犯法的。
: 這不犯法吧
: 私下和解是獲得承認的
: 只要商家不帶有恐嚇威脅的成分
犯法啦...
這不叫私下和解
通常是說 罰XX倍"並"移送法辦
上次記得看到新聞說自己定罰則並沒有法源依據
你只能移送法辦 但罰多少倍根本不用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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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6.27.112
> -------------------------------------------------------------------------- <
作者: SwakAqua (阿翔) 看板: SARS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時間: Sun May 11 10:50:28 2003
※ 引述《Oxia (七彩霓虹燈!!)》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 您誤會了。
: : 哪一個公司可以隨便處罰他人?
: : 即使是所謂「偷竊者罰五百倍」之類的條文,也是犯法的。
: : 更何況捷運系統適用大眾捷運法,這是很明確的。
: : 今天台北市長說要依大眾捷運法相關條文處罰,
: : 那法源是什麼?
: 那..
: 建議你可以去告交通部..
: 告他們說憑那一個法條可以要求旅客戴口罩..不戴口罩得先量體溫再進站..
: 現在是什麼時候了..
: 法源!?!?
: 大眾運輸這麼發達..要是從這系統傳播出去後果會怎樣!?
: 不要什麼都要拗........
不能同意你的看法
是緊急沒錯
但是法律還是不可以隨便破壞
如果事情沒有法源就可以做的話
會有更多的後遺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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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6.27.112
→ tomofan:推!就算是緊急情況也不能破壞法體制 推 140.112.211.3 05/11
> -------------------------------------------------------------------------- <
作者: Oxia (七彩霓虹燈!!) 看板: SARS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時間: Sun May 11 11:01:14 2003
※ 引述《SwakAqua (阿翔)》之銘言:
: 不能同意你的看法
: 是緊急沒錯
: 但是法律還是不可以隨便破壞
: 如果事情沒有法源就可以做的話
: 會有更多的後遺症
我了解你的原則..:)
但是現在大家自由慣了..
什麼事情都一直在法律文字上玩遊戲..
之前政策搖擺不定..大家都用法律來要求自身的權益..
結果呢.........造成現在這個樣子.........
非常時期要用非常手段..不能事不關己就永遠一堆說詞..
惹火上身之後才在那埋怨政府什麼的......
也許你是學法的..很多法律相關的你都懂..
但我想一般老百性這時候需要的..不是還在法律上玩文字遊戲..
也不是用法律字眼去定義每個人的權利義務..
而是要一個安全...快樂..無憂無慮的生活環境來養家活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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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208.196
→ joecho:就是有你這種不理性的人........ 推 140.112.239.98 05/11
→ Oxia:哈哈..不理性..那裡不理性.. 推 61.217.208.220 05/11
→ Oxia:那我也說..就是有這種白目的人.. 推 61.217.208.220 05/11
> -------------------------------------------------------------------------- <
作者: atonality (呣) 看板: SARS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時間: Sun May 11 11:07:50 2003
※ 引述《SwakAqua (阿翔)》之銘言:
: 不能同意你的看法
: 是緊急沒錯
: 但是法律還是不可以隨便破壞
: 如果事情沒有法源就可以做的話
: 會有更多的後遺症
我覺得承平時期可以這麼說
但是在非常時期如果不這麼硬來的話
在破壞法律的後遺症還沒出現之前
可能早就掛掉一堆人了...
法律是在特定社會環境和情勢下的固定產物
當情勢不同時可能反而成為絆腳的東西...
隨便說說 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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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5.117
→ hsuans:果然是隨便說說.....現在是戰時嗎 推 218.160.63.99 05/11
> -------------------------------------------------------------------------- <
作者: savageym (??) 看板: SARS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時間: Sun May 11 11:39:30 2003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MRT 看板]
: 作者: hsuans (大豆) 看板: MRT
: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 時間: Sun May 11 10:13:54 2003
: ※ 引述《charleen (電影.音樂.新聞稿)》之銘言:
: : 明起搭乘台北捷運 一律全程戴口罩
: : (中央社記者陳蓉台北十日電)大台北地區民眾注意了,明天起搭乘台北捷運系統
: : 一律全程戴口罩;為了有效保護自己,避免感染SARS,台北市長馬英九今天表示
: : ,明天起搭乘捷運都要全程戴口罩,如果沒戴口罩,民眾無法進入付費區;至於
: : 口罩類型,一般口罩就可以。
: : 馬英九指出,台北市並針對公車司機、計程車司機戴口罩進行抽查,抽查公車六百
: : 六十五件,有六百四十九件戴口罩,達百分之九十七點六,且都有開窗;計程車司
: : 機方面抽查二百八十一件,戴口罩二百六十一件,達百分之九十三。
: : 由於捷運沒有窗戶,為了安全起見,因此實施全程戴口罩措施,馬英九說,如果民
: : 眾不配合,可依大眾捷運法等相關條例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
: 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 一 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
: 二 占用非供旅客乘坐之車廂不聽禁止者。
: 三 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者。
: 四 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 五 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
: 行為者。
: 六 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者。
: 七 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者。
: 八 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或隨地吐痰
: 、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
: 、渣或其它一般廢棄物。
: 九 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者。
: 一○ 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
: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者。
: 一一 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者。
: 一二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 有前項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
: 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 哪一條是說「要帶口罩」或是「違反政令」?
: 現在有人連法令都不看就要亂搞了嗎? 氣!
你是覺得罰1500太少嗎?還是你要罰6萬?
請去查查"傳染病防治法"
http://www.tnshb.gov.tw/class/class01/lb2a.htm
我節錄一些
第二十四條
傳染病發生時,地方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採行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禁止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
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並限制其容納人數。
三、管制疫區交通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措施,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直接指示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地方主管機關不得
拒絕。
第二十八條
傳染病發生時,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應會同有關機關人員、村(里)、鄰長,進入公、私
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
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對於前項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
或妨礙。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逕行強制處分外,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為之徵用或徵調者。
二、違反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限制、禁止、管
制或處理者。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者。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者。
五、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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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9.62.117
→ Oxia:啪啪啪.......推..^o^ 推 61.217.220.150 05/11
> -------------------------------------------------------------------------- <
作者: Oxia (七彩霓虹燈!!) 看板: SARS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時間: Sun May 11 10:47:19 2003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 引述《jennerc (go a-whaling)》之銘言:
: : 捷運是公司.
: : 公司可以有自己的規定.
: : 違不違法是另一個問題.
: 您誤會了。
: 哪一個公司可以隨便處罰他人?
: 即使是所謂「偷竊者罰五百倍」之類的條文,也是犯法的。
: 更何況捷運系統適用大眾捷運法,這是很明確的。
: 今天台北市長說要依大眾捷運法相關條文處罰,
: 那法源是什麼?
那..
建議你可以去告交通部..
告他們說憑那一個法條可以要求旅客戴口罩..不戴口罩得先量體溫才能坐鐵路..
現在是什麼時候了..
法源!?!?
大眾運輸這麼發達..要是從這系統傳播出去後果會怎樣!?
不要什麼都要拗........
將心比心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17.208.196
※ 編輯: Oxia 來自: 61.217.208.196 (05/11 10:53)
※ 編輯: Oxia 來自: 61.217.220.150 (05/11 11:43)
> -------------------------------------------------------------------------- <
作者: hsuans (大豆) 看板: SARS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時間: Sun May 11 11:45:08 2003
※ 引述《savageym (??)》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 作者: hsuans (大豆) 看板: MRT
: :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 : 時間: Sun May 11 10:13:54 2003
: : 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
: 你是覺得罰1500太少嗎?還是你要罰6萬?
: 請去查查"傳染病防治法"
: 第二十八條
: 傳染病發生時,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應會同有關機關人員、村(里)、鄰長,進入公、私
: 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
: 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對於前項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
: 或妨礙。
: 第四十一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逕行強制處分外,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為之徵用或徵調者。
: 二、違反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限制、禁止、管
: 制或處理者。
: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者。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者。
: 五、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
好,您找到法源了。
那既然要罰,根據第28條的規定,是罰六萬元以上。
那罰1500~7500的法源依據又是什麼?
我今天不是反對地方政府採取防疫的措施,但是其作法必須要有法源依據。
如果說應該罰六萬元,但是卻只罰1500~7500的話,很明顯逾越了裁量權。
--
本實況轉播,來自於
http://www.cpbl.com.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0.63.99
※ 編輯: hsuans 來自: 218.160.63.99 (05/11 11:47)
→ AAQQUUAA:馬市長的口頭命令一向有效的 推 210.85.158.225 05/11
→ asiating: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麻煩自己翻一下六法 推 203.64.26.200 05/11
→ dynamo:你覺得不好那你要不要提出一個可行的方法 推 211.74.56.235 05/11
> -------------------------------------------------------------------------- <
作者: savageym (??) 看板: SARS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時間: Sun May 11 12:11:40 2003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 引述《savageym (??)》之銘言:
: : 你是覺得罰1500太少嗎?還是你要罰6萬?
: : 請去查查"傳染病防治法"
: : 第二十八條
: : 傳染病發生時,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應會同有關機關人員、村(里)、鄰長,進入公、私
: : 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
: : 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對於前項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
: : 或妨礙。
: : 第四十一條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逕行強制處分外,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為之徵用或徵調者。
: : 二、違反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限制、禁止、管
: : 制或處理者。
: :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者。
: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者。
: : 五、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
: 好,您找到法源了。
: 那既然要罰,根據第28條的規定,是罰六萬元以上。
: 那罰1500~7500的法源依據又是什麼?
: 我今天不是反對地方政府採取防疫的措施,但是其作法必須要有法源依據。
: 如果說應該罰六萬元,但是卻只罰1500~7500的話,很明顯逾越了裁量權。
你的防疫觀念只建立在法條上嗎?
一定要罰才會去遵守?
你的回文會讓我覺得你根本在找碴
如果你要討論馬英九引用法條的錯誤,在這個版不適合吧
但他的採取的措施是可以肯定的
焦點請不要放在罰多少,那不是重點
請放在該怎麼防治,怎麼避免病毒繼續散佈!!
雖然少了點自由,但大家相對的都會比較安全
趕快把SARS解決,才是大家想要的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29.62.117
→ CYB:讀法律死腦筋 大家戴口罩才有保障啊 笨 推 219.91.54.14 05/11
→ choya:不罰款,不戴口罩的人就不會戴了. 推 61.228.113.127 05/11
→ lugger:我推~~~~說得好阿~~~~ 推 218.163.92.214 05/11
→ minci:法治社會當然要守法,又不是集權國家 推 61.222.160.147 05/11
→ savageym:那請樓上的去向馬英九說請他要罰6萬 推 140.129.62.117 05/11
→ minci:法源不夠,相關單位就得立法,而不是作秀 推 61.222.160.147 05/11
→ savageym:有法源阿~記得要向大家說是你要政府罰6萬 推 140.129.62.117 05/11
→ choya:等法條過,SARS也過了,非常時期要非常手段갠 推 61.228.113.127 05/11
→ minci:非常手段? 叫陳水扁宣布中央集權算了... 推 61.222.160.147 05/11
→ savageym:樓上的 若你覺得罰太少請去市府建議 推 140.129.62.117 05/11
→ minci:不合法的行為命令是無效的 推 61.222.160.147 05/11
→ savageym:所以請你去信市府,請他們改用傳染病防治法 推 140.129.62.117 05/11
→ whist:推回覆的這位作者 推 61.59.78.194 05/11
> -------------------------------------------------------------------------- <
作者: CYB (TheBestYouCanBe) 看板: SARS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時間: Sun May 11 12:33:29 2003
在新加坡,香港
政府所制定對抗sars的一些規定
總是能獲得民眾的配合
所以這兩地的疫情不至於更加嚴重
但是反觀台灣
和平醫院抗議的人、拒量耳溫的民眾、亂跑的居家隔離者
一直到現在對戴口罩都有意見的人
是不是突顯出台灣還是有一些無知的人存在....
現在可以說是在抗戰時期
沒有一個人應該置身事外
同時也不應該讓國際間看笑話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 引述《savageym (??)》之銘言:
: : 你是覺得罰1500太少嗎?還是你要罰6萬?
: : 請去查查"傳染病防治法"
: : 第二十八條
: : 傳染病發生時,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應會同有關機關人員、村(里)、鄰長,進入公、私
: : 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
: : 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對於前項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
: : 或妨礙。
: : 第四十一條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逕行強制處分外,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為之徵用或徵調者。
: : 二、違反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限制、禁止、管
: : 制或處理者。
: :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者。
: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者。
: : 五、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
: 好,您找到法源了。
: 那既然要罰,根據第28條的規定,是罰六萬元以上。
: 那罰1500~7500的法源依據又是什麼?
: 我今天不是反對地方政府採取防疫的措施,但是其作法必須要有法源依據。
: 如果說應該罰六萬元,但是卻只罰1500~7500的話,很明顯逾越了裁量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9.91.54.14
> -------------------------------------------------------------------------- <
作者: Docy (滿臉的痘花) 看板: SARS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時間: Sun May 11 12:44:28 2003
※ 引述《savageym (??)》之銘言:
: 你是覺得罰1500太少嗎?還是你要罰6萬?
: 請去查查"傳染病防治法"
: http://www.tnshb.gov.tw/class/class01/lb2a.htm
[恕刪]
我真的覺得1500太少,應該要罰六萬。
不過前提是,應該要先讓所有的人都買的到口罩才能這樣做!
--
連想戴口罩的人都買不到口罩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32.202
→ docse:六萬...很多 不過很有效 推 61.59.162.243 05/11
→ Jacoby:真的買不到ㄚ....... 推 61.228.25.148 05/11
→ niauson:請看我po編號5880的文章 網路上買得到 推 61.59.171.82 05/11
→ Docy:那沒網路的人去哪買? 推140.112.232.202 05/11
→ honu:所以有網路的不要去實體商店買? 推 210.58.156.65 05/11
→ niauson:不是啦 是說完全買不到的可以考慮網路可買 推 61.59.171.82 05/11
→ niauson:怕大家想買買不到而已啦 推 61.59.171.82 05/11
> -------------------------------------------------------------------------- <
作者: hsuans (大豆) 看板: SARS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時間: Sun May 11 13:25:49 2003
※ 引述《CYB (TheBestYouCanBe)》之銘言:
: 在新加坡,香港
: 政府所制定對抗sars的一些規定
: 總是能獲得民眾的配合
: 所以這兩地的疫情不至於更加嚴重
: 但是反觀台灣
: 和平醫院抗議的人、拒量耳溫的民眾、亂跑的居家隔離者
: 一直到現在對戴口罩都有意見的人
: 是不是突顯出台灣還是有一些無知的人存在....
: 現在可以說是在抗戰時期
: 沒有一個人應該置身事外
: 同時也不應該讓國際間看笑話
: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 好,您找到法源了。
: : 那既然要罰,根據第28條的規定,是罰六萬元以上。
: : 那罰1500~7500的法源依據又是什麼?
: : 我今天不是反對地方政府採取防疫的措施,但是其作法必須要有法源依據。
: : 如果說應該罰六萬元,但是卻只罰1500~7500的話,很明顯逾越了裁量權。
意思是說,政府制定的規定,
人民不能質疑? 不能不合作? 不能思考?
我提出來台北市政府的政策在法源上有問題,也不行?
那麼,什麼是最有效的抵抗SARS的方法(以下純是邏輯上的推論)
中華民國SARS防法法(沒有這個法啦)
第1條 為防治SARS,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位階於憲法之上,憲法與本法相牴觸者無效
第3條 本法為防治SARS,政府得明令作出任何措施。
第4條 凡SARS感染期間,除行政機關及公務人員外,人民一律不得自行外出。
違者視同SARS疑似患者
第5條 SARS疑似患者,即送交法務部予以槍決,並於2小時內將遺體火化,
以防治SARS散播
第6條 人民若發現疑似SARS患者,而未向主管機關檢舉者,視為SARS疑似患者
上面的這個法律,保證可以比現行的任何措施,能夠更有效的防治SARS,
有沒有人同意的呢?
反正政府的防治措施,人民只能配合,不能質疑。
我也知道上面那個很明顯的超越了比例原則,但是有什麼關係,為了全國人民
的安全,少數人應該犧牲小我,完成大我,不是嗎?
而且,現在是戰時,正所謂「逃避隔離,視同敵前抗命」
敵前抗命是什麼? 是死罪。
所以既然政府首長都這樣說了,那為了全國人民,又有何妨。
也許你覺得這是不可能的事,那是表示我們的政府還有那麼一點法治的觀念。
回到口罩這件事,WHO和感染學的專家們一再告訴我們。
「走在路上感染到SARS的機率非常之低」
即使非常之低,還是有可能會感染吧。
好吧,台灣地區的車禍死亡率是每十萬人中有二十四點四人,把這個數字乘
上二百三十,死於車禍的人一年有多少呢?
但是我們從來沒有因此而禁止車子在路上走,顯而易見的,為了防止車禍的
發生,「禁止車輛行走」是最有效的方式。但是我們並沒有那樣作。
這是社會風險的問題。
但是,如同我們騎機車要戴安全帽一樣,現在不管坐什麼大眾交通工具
幾乎都要戴口罩了。
這很合理啊,至少比起付出的社會成本來說,比把所有的SARS患者處死要少太多了。
但是,即使如此,政府在作任何限制人民權利的措施,都必須要有法源依據。
為什麼? 因為政府是根據法令授權取得權力的,因為執政者是透過法律當選的。
無論在何時、何地,執政者都「必須」遵守法律,無一例外。
更重要的事,法律不能違反人性尊嚴,亦不能超越比例原則,以及
「不能拿生命來作為被犧牲的對象」
也許有人覺得,我這篇是小題大作,是無理取鬧。
但是,請各位看到這邊時,由本文的一開始從頭再看一次。
然後再思考一次,如同我們對於SARS的思考一樣。
--
本實況轉播,來自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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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0.63.99
→ savageym:請問你看了傳染病防治法了嗎? 推 140.129.62.117 05/11
→ hsuans:看了啊 推 218.160.63.99 05/11
→ savageym:那你質疑的哪一項措施 在裡面找不到? 推 140.129.62.117 05/11
→ hsuans:我只是說「防治SARS不應無限上綱」 推 218.160.63.99 05/11
→ savageym:哪一項無限上綱了? 推 140.129.62.117 05/11
→ hsuans:無限上綱的不是法令,而是人的想法 推 218.160.63.99 05/11
→ savageym:嗯,我只看到你的想法無限上綱 推 140.129.62.117 05/11
→ hsuans:承知 推 218.160.63.99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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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UBID (出租心靈房間) 看板: SARS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時間: Sun May 11 14:00:36 2003
Hey~ man
在這種時候這種地方
你還丟出這這樣的議題
不覺得有點知法玩法嗎
滿腦子的法條
念法的就枉顧情和理了嗎?
想知道台北市政府援引啥法條
你就搭捷運不戴口罩闖闖就知了嘛
結果不就是你花7500學了個法律
要嘛就是贏了個面子 得了個SARS
so what?
--
女:你愛我嗎?
男:愛啊!
女:那你把天上的星星摘下來送給我
男:可是那是自始客觀不能,贈與契約會無效耶!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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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33.149
→ CYB:對啊 去學學看那個拒量耳溫的人 推 219.91.54.14 05/11
→ CYB:不過他罰六萬 你要多試幾次才會贏他 推 219.91.54.14 05/11
→ sssh:推....多罰幾次 推 203.68.14.107 05/11
→ whist:推這篇 推 61.59.78.194 05/11
→ Oxia:推啊..說的好!! 推 61.217.208.220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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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iruf (呼呼) 看板: SARS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時間: Sun May 11 14:58:20 2003
廢話ㄧ堆
重點是 你就搭捷運不要戴啊
然後 再告訴我們結果如何嘛
少在這邊逞英雄了 好嗎
法律 是啊 你很懂法律嘛
那又如何 懂法律的是老大嘛
不要以為自己懂法律就很了不起
很多法界的先進 他們出入公共場所也是戴口罩
你也去問問他們願不願意配合好了
人家都沒在囉唆了 你在這邊吵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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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0.7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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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gryche () 看板: SARS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時間: Sun May 11 14:35:10 2003
※ 引述《PUBID (出租心靈房間)》之銘言:
: Hey~ man
: 在這種時候這種地方
: 你還丟出這這樣的議題
: 不覺得有點知法玩法嗎
: 滿腦子的法條
: 念法的就枉顧情和理了嗎?
: 想知道台北市政府援引啥法條
: 你就搭捷運不戴口罩闖闖就知了嘛
: 結果不就是你花7500學了個法律
: 要嘛就是贏了個面子 得了個SARS
: so what?
我想這位作者的意思是 相關單位在援引法條本身時
法條本身能不能依據的合法性
而不是內容的戴口罩對不對 守法對不對 訪問隔離者對不對..(答案很明顯不是嗎?)
許多在這次SARS事件中被援引的法條 或臨時需頒出的法令
是必須經行文由司法單位 進行認定措施的
並不是說了就算
其中的應變流程 相信一定會因緊急狀況減其煩冗
政府的確有這個立法的權限 但讓其合法性的工作仍要作足
不然政府展現公權魄力 告來告去罰來罰去
但告到最後階段會發現 其法律效力其實根本還沒有成立 無法追究
以上動作淪為作秀或表面功夫
您可以去看看 前幾次的事件中 雖然只佔很小版面
但司法單位籲請對北市府對一些"地方性"法令補行公文 儘早補提規劃資料的催促與無奈
否則司法單位很想配合
但告到了最後階段 其實都是沒有效力的
只能嘴頭上罰罰 其實根本於法無據 因為只有嘴頭上有這個法
因為如果以上是可行可據的 那日後若遇到其他事件
政府說了就算 人民自由的精神與權利無疑將受到極大的質疑與威脅
所以法治國家裡規定要罰人民 法律上一定要先站得住腳
該不該執行的部分,大家都贊成
但一定要於法有據
我想以上是原作者文章的重點
--
這段期間對法令有興趣者不妨也可以看看
http://maillist.to/law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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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5.81.32
※ 編輯: angryche 來自: 218.165.81.32 (05/11 14:38)
※ 編輯: angryche 來自: 218.165.81.32 (05/11 14:40)
※ 編輯: angryche 來自: 218.165.81.32 (05/11 14:40)
※ 編輯: angryche 來自: 218.165.81.32 (05/11 14:41)
※ 編輯: angryche 來自: 218.165.81.32 (05/11 14:41)
※ 編輯: angryche 來自: 218.165.81.32 (05/11 14:45)
※ 編輯: angryche 來自: 218.165.81.32 (05/11 14:48)
※ 編輯: angryche 來自: 218.165.81.32 (05/11 14:53)
※ 編輯: angryche 來自: 218.165.81.32 (05/11 14:55)
※ 編輯: angryche 來自: 218.165.81.32 (05/11 14:56)
→ PUBID:別一直修改嘛~~我要推都不能推 推140.112.133.149 05/11
→ PUBID:好觀念但對h兄所言是overinterpretation 推140.112.133.149 05/11
→ angryche:sorry 思慮不周有遺漏 可以了 您請發表 推 218.165.81.32 05/11
→ angryche:我是只針對這部分 希望在火線的焦點中ꔠ 推 218.165.81.32 05/11
→ CREgodfather:被修掉了,再推一次。 推 61.230.138.35 05/11
→ PUBID:不敢不敢:) 推140.112.133.149 05/11
→ angryche:有些部分不會被忽略.(但我是也戴口罩的 ꠩ 推 218.165.81.32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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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stablish (Est) 看板: SARS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時間: Sun May 11 15:01:42 2003
※ 引述《angryche ((611無媒體日))》之銘言:
: 我想這位作者的意思是 相關單位在援引法條本身時
: 法條本身能不能依據
: 而不是法條內容應不應該
: 許多在這次SARS事件中被援引的法條 或臨時需頒出的法令
: 是必須經行文由司法單位 進行認定措施的
: 並不是說了就算
: 其中的應變流程 相信一定會因緊急狀況減其煩冗 但工作仍要作足
: 不然政府展現公權魄力 告來告去罰來罰去
: 到最後會發現 其法律效力其實根本還沒有成立 無法追究
: 以上動作淪為作秀或表面功夫
: 您可以去看看 前幾次的事件中 雖然只佔很小版面
: 但司法單位籲請對北市府對一些地方性法令補行公文的催促
: 否則告到了最後階段 都是沒有效力的
: 只能嘴頭上罰罰罰
: 其實根本於法無據(只有嘴頭上有這個法)
: 法制該不該執行的部分,大家都贊成
: 但我想以上是原作者文章的重點
呵呵,我也覺得是這樣
不過後來原作者的一再強調…就讓人覺得有知法玩法的感覺了→他不是反對一些防
疫措施,但強調要有法源依據,不可無限上綱、逾越裁量權,
但看到後來,反而給人→反正沒有法源依據嘛,我愛戴不戴口罩都不能罰我的…這是
我的自由(?),就像有些人明明作了壞事,也偶爾會發生"於法無據""無法可罰"嘛,你
能拿我怎樣?
確實執法者要有法源依據才好執行,所政府的sars防治法,若真的認為強迫人民戴口罩
是必要的,那就該明文規定,至於行政命令是否逾越了裁量權…人民不服可以申請訴願
吧,還是有其救濟途徑。
市府還是有必要補行地方性法令吧。不過,此君一直用"沒有法源"來質疑政府的作為,
但是在這裡最好是討論到底有沒有必要"強制戴口罩"這個根本原因吧,不然,法律是議
會訂出來的,法律還是人們訂出來的啊…如果真的有必要的話。
嗯,大家認為呢?有必要強制戴口罩嗎?
新加坡都沒有了,為何台北要呢?(現在交通部也要)
我個人是傾向贊成的,
第一:台北巳經被列為高度傳染區,而新加坡巳經快從疫區名單除名了。
第二:台北人稠密度高,尤其是密閉大眾傳輸工具,極可能是傳染的場所
不過這樣下去,廢棄口罩的污染也會造成的,唉…sars趕快過去吧
居家強制隔離追蹤要作好啦…多管齊下才有效啦…也不能一直要民眾戴口罩這個
比較消極的預防性措施吧…人家越南、新加坡是怎麼(快)從疫區名單除名的,就是
徹底地執行暫時性的隔離措施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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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03.5
※ 編輯: establish 來自: 61.64.103.5 (05/1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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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xia (七彩霓虹燈!!) 看板: SARS
標題: Re: 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
時間: Sun May 11 14:47:45 2003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全部刪光光................^o^
看了一堆..一直看你在玩弄法律文字遊戲.............你很閒嘛..
不要說那麼多了..
來萬華吧!!
我咳幾聲給你聽..不要戴口罩哦!!
有本事拿出法令"蓄意傳染他人疾病@#$%"相關的這一條來告我啊.......
或是我帶你去遊民常出沒的地方..讓他們對你咳幾聲關心一下..
或是坐在某位遊民旁坐一下午..
你可以在那邊跟他們講解法律問題..講到你高興為止!!
重點是..........都不要戴口罩哦!!!!!!
當你周遭處處是sars危機時..
我想一般人想到的是..希望政府能有果斷的措施來保障個人的身家安全吧!!
當然..如果你覺得玩弄法律文字遊戲的重要性..遠大於疾病防治..
你可以慢慢的玩.......
歡迎你來萬華......尤其是在幾棟被封的大樓那邊發表你的法律見解!!
bty.......其實我挺同情遊民的..他們挺可憐的..
但是這個時候..我真的很期望他們能配合政府的政策..讓大家的生活環境更好!!
理性.........!?拜託..
萬華區除了一些還是很鐵齒的人之外..都很理性的好不好..
和平醫院要弄成SARS專門醫院..只有里長去陳情表達不適切而已..
比起華濟!?唔..這邊的人可相當理性!!
請先搞清楚和平的地理位置..三面住宅區..一面是龍山國中!!
全部都分別只隔了中華路..廣洲街..和一小巷子..鄰近那棟住宅的是南門國中和國小..
華濟那邊有人口有那麼儔密!?!?住那邊的人請說一下吧!!
我們可不會有事沒事跑去抗議拆醫院的門牌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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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208.220
※ 編輯: Oxia 來自: 61.217.208.220 (05/11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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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suans (大豆) 看板: SARS
標題: 碴,還是要找的: 對「明天開始坐捷運一定要戴口罩了~」的回應
時間: Sun May 11 21:13:20 2003
我是那個h兄啦.....
我想可能是我解釋能力差,而且上面寫的太沒有組織了。
所以用條列的方式補充幾點。
1.台北市政府對於坐捷運乘客戴口罩,沒有法源依據。
2.如果用傳染病防治法作為法源,並非有誤,但並非台北市政府
所強調的,以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六項,因為說不通。
關於法律的部分如上所述,我的文章並無任何意味
「因為沒有法律依據,所以大家可以任意而為」這樣的陳述,
如果讀者認為有,那很抱歉是我的文章讓您誤解。
3.是不是任何事情,只要違背了「防治SARS」的方針,就
不能討論,不能辯駁?
所謂「國難當頭,人人有責」,然而這畢竟是一句口號,
一般人除了照顧好自身以外,什麼也都沒辦法作。
你可以研發疫苗,拯救萬民嗎?
你可以醫治病患,救人無數嗎?
你可以照顧患者,日夜無休嗎?
如果我是以上那三種人,那麼我的確不應該,在此刻提出任何看法。
如果你是以上那三種人,那你更不應該把時間花在無益的討論上。
但是我們都不是,而我們念法律的,只能玩玩無聊的文字遊戲。
然而,這個社會、政府,就是建立在這種「文字遊戲」上的。
法律是什麼,在病毒面前,它什麼都不是,
它不能把人從急診室中救出來,而只能追究責任。
「追究責任」,為的就是,防止下一個悲劇的產生,別無其他。
4.現在不需要談法律?
很遺憾的,法律一直都在,之前也在,發生SARS之後也一樣。
台北市政府是依法組成、行使職權,中央政府也一樣。
他們的所作所為,是要依法行政,命令須經授權。
之前S兄問我,現在的傳染病防治法有沒有超越比例原則。
我覺得是沒有的,現在的措施,大部分都是合理的。
我也支持各式各樣的,合理的防疫措施。
但是那當然是在不違法的情況下。
5.承平之世。
現在是不是承平之世? 是不在危難之世,就不須法律?
從歷史的大河來看,現在的SARS,實在不算是「危難」
與十二世紀的黑死病、長期的瘟疫,流感、流行性感冒,和AIDS相比。
我不知道如果SARS被稱為危難,這些前輩們會如此看待。
更不用說人為的「人口減少措施」--戰爭
中國長期以來的戰爭也就不必提,十字軍東征,百年戰爭,三十年宗教戰爭
也沒有什麼好說的。兩次世界大戰也是幾十年以前的事了,相信本版的版友
也都沒趕上。
近一點的,美伊戰爭在一個月之前,才透過螢光幕每天傳到我們的眼中。
這一次的美伊戰爭,死亡的總和是多少?
這個問題,想必沒有人能答的出來,我也答不出來。
但是根據一些常識上的推測,想必並不會比SARS要少上多少。
而相較於伊拉克,我們算不算是「承平之世」?
車照跑,舞照跳,股市照常開,政府照常運作。
6.SARS發生在今天,是我們的不幸,也是幸運。
不幸的是,現在的醫學,只能將sars的死亡率維持到這樣,
而且現在仍然沒有疫苗出來,要等一年。
然而,幸運的是,人類歷史上從來沒有如此的快速,對於新興的流行性疾病
能迅速的治療,並使人們回復健康,
AIDS不能,流感不能,流行性感冒不能,黑死病也不能。
要在三百年以前,SARS肯定被當作是空氣感染,所以,只要有被疑似症狀的人,
就會集中到一間房子中「等死」。
而在狹小的空間中無法避免飛沫傳染,「空氣傳染」真的會被當作是SARS的徒徑。
而以此方法處理傳染病,死亡率有多少,你是不願意知道的。
7.感謝
感謝所有在第一線,違反貪生怕死的人性,而付出生命,具有美德的人們
感謝,幾千年來的醫學發展,才使得我們趕上了可以醫治SARS的機會。
感謝,那些把正確,而不是恐慌的訊息,傳播給大眾的人們。
8.遺憾
我只能遺憾,在和平事件發生的時候,我沒有辦法盡上一分心力。
我只能遺憾,政府及醫院們,把一群人,「以大義的名分」想把他們關到死為止。
我只能遺憾,那些為了自身的健康,而被隔離,以致於失去許多的人們。
最後,我只能遺憾,身為一個法律人,而眼見一群「視法律於無物」的政客
將群眾的情緒玩弄在股掌之中,而當我們要阻止下一個和平悲劇的發生時,
藉口「現在不是追究責任,重視法律的時候」,而無計可施。
相信我,作為一個選民,沒有能對政客們施加壓力,使他們多重視人命一點,
多重視人性尊嚴一點,多小心一點,更重要的事了。
而這,也是我們除了從自身作起以外,惟一能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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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216.120
※ 編輯: hsuans 來自: 61.64.216.120 (05/11 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