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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有關未成年性行為的規定 刑法 第221條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 ,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 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233條 引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ꄊ 各位同學...夏天要到囉....所以....小心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pc029.r2206.s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