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有關未成年性行為的規定
刑法
第221條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
,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
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233條
引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ꄊ
各位同學...夏天要到囉....所以....小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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