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參考任何資料
一.物權之意義為何?請舉5點與債權不同之處
二.請解釋以下法律名詞,並各舉一例說明之:
(一)登記推定力
(二)物權行為無因性
(三)地上權短期取得時效之「善意」、「無過失」
三.台灣日據時期之民國32年,甲將其一宗土地出賣於乙,於付清大半價金後,並交付土
地於乙使用。代台灣光復後,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甲趁著乙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機會,於民國45年聲請自己為該地所有,並地政機關依其聲請辦理完畢。請附理由回
答以下問題:
(一)甲將該地出售於乙,該地是何人所有?
(二)前項情形,是否因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甲仍將期登記為己所有而有不同?
(三)甲、乙乙先後去世,繼承人分別是丙、丁,對其繼承之不動產均未辦理繼承登記,
上述土地係何人所有?
(四)於民國65年,丁若以所有權物上請求權請求丙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法院應否允許?
(五)前項情形,丙若已丁之所由權物上請求權已消滅時效為抗辯,有理無?
(六)丁若將該土地出借於戊使用,丙依所有權物反請求權請求戊返還,有理無?
(七)丙若將該土地出借於庚,請問此契約是否有效?嗣後,若丙、庚為該地之所有權讓與
之書面合意,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庚請求丁交還土地,有理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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