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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貪污治罪條例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C0000007 所以就算阿噹拿到三百萬也不夠賠了這樣XD 該死的阿噹 你要是敢把真屁又作掉我跟你拼了啊啊啊啊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9.4.81 ※ 編輯: whip88 來自: 218.169.4.81 (06/19 21:09)
miew:這裡的法律魔人真多 :D 推 140.113.69.99 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