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iew:這裡的法律魔人真多 :D 推 140.113.69.99 06/19
名 稱: 貪污治罪條例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C0000007
所以就算阿噹拿到三百萬也不夠賠了這樣XD
該死的阿噹
你要是敢把真屁又作掉我跟你拼了啊啊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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