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owf.moi.gov.tw/2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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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您是社會役役男、服勤單位(服勤處所)承辦人、或是對社會役有興趣的人,參考下
列社會役相關主題問答集,相信都對您有相當助益,若有疑惑之處,請進一步聯絡我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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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措施類 役男權益類 役男獎懲類
停回役作業 役期折抵及退役作業
管理措施類 <Top>
Q: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是否為可返家住宿?
A:依替代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之規定,替代役役男得由服勤單位視業務需要採集中或
個別住宿,服勤完畢應在指定場所或宿所休息待命,非經許可不得擅離宿所;惟因家庭因
素服替代役者才得返家住宿。
Q:替代役服役期間要不要自備交通工具?
A:替代役役男服勤時所需交通工具由用人單位提供,如單位衡量個別情形,必要時得以
發給交通費。
Q:替代役役男得否比照機關員工參加機關文康活動?
A:可以。替代役役男於完成訓練、分發後,即依機關之規定執行各項勤務,是以,應視
役男為機關之一份子,基此,機關於經費許可下,宜規劃役男參加機關舉辦之文康活動。
Q:替代役役男擔任機構內部教育訓練助理,可否支領助理鐘點費?
A:服勤單位依業務需要指派役男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工作,因此役男擔任教育訓練助理,
仍得視為勤務之一種,不宜發給助理鐘點費。
Q:服勤單位可否為替代役役男刻職名章,蓋於公文之上,且於役男涉及民刑事責任時,
如何處理?
A:就機關內部作業事項之簽呈,可由替代役役男用印;至於公文部分係以機關名義發文
,則不宜由替代役役男用印,以避免責任歸屬疑義。另就人民權利義務造成影響之行政處
分,役男不得以自己之名義對外用印行文,而應由其所輔導之公務員以自身之名義為該行
政處分。
Q:替代役役男執行「輔助性勤務」之範圍與性質為何?
A:替代役役男所擔任者為輔助性工作,定義係指服勤單位之經銓敘合格實受該管公務員
,將特定職務轉給替代役役男,以協助該管公務員達成行政上任務。而執行該項業務時應
符以下要件:
1.非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公權力。
2.無獨任或決定之權限。
3.受該管公務員之指揮、監督及責任歸屬之問題、管理從事助手之勤務工作。
就服勤性質而言,替代役役男不宜擁有與公務員等同之職權,以避免衍生出同工不同酬及
責任歸屬的問題。
Q:替代役役男在何種情況下可以積假?
A :依社會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二十二點規定,替代役役男每日、每月服勤時數,以同
該服勤單位上班時數為原則;除服勤處所得考量本身業務性質及勤務需要,要求役男延長
服勤時數外,於外(離)島地區之服勤處所,為使替代役役男能獲得適當之休假,增加工
作效率,服勤單位採積假制度為宜;反之,若服勤處所並無上揭需求時,役男亦不得自動
要求延長服勤時數。
Q:替代役役男請病假之規定為何? 請病假需否折抵例假日?
A: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三條:「替代役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經檢具合
法醫療機構證明書者,酌予核給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是以,替代役役男如確因
疾病需請病假赴醫就診、治療或休養者,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之診斷證明書交服勤單位核
假,惟服勤單位得依役男所附之診斷證明書及其實際身心狀況,核予適當之治療或休養日
數,不須折扣例假日;惟如役男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經
鑑定不堪服役者,則須辦理停役。
<Top>
役男權益類 <Top>
Q:現役替代役役男得否報考技專校院?
A:現役替代役役男如符合報名資格且於入學前退伍,可持憑各服勤單位出具之「退伍日
期證明」正本,准予以普通身分報名。
Q:以專長資格申請服役之替代役役男,其服役年資得否採計為轉任公務人員年資?
A:替代役役男以專長條件申請徵服替代役,接受專業訓練後於服勤期間從事專門職業或
技術職務者,其年資得否採計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基本年資,應就上開
人員退役證明書中之「服勤役別」欄及「服役專長」欄對照認定,如與其考試及格類科及
擬轉任職務性質相近,並由需用機關出具擔任工作內容及成績優良證明文件後,銓敘部同
意採計在案。
Q: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參加國家考試正額錄取者可否保留錄取資格?
A: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
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
役期。」。
Q: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可否兼差?
A: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款之規定:「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兼職、兼差及其
他營利行為。」,因此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包含服勤、公餘與休假期間)一律不得兼
職、兼差。
Q:替代役役男能否外出進修或補習?
A:為使替代役役男能利用時間充實本職學能,提高工作效能,並在不影響服勤單位勤務
遂行、不衝擊常備兵士氣、有效管理等原則下,有限度開放役男外出進修或補習,開放原
則如下:
(一)替代役役男如返家住宿(家庭因素)或利用其輪休或例假日自行前往教育機構進修
或合法立案之公私立補習班補習者,其進修或補習之時程不予限制。
(二)替代役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後,經服勤單位考核准許者,在不影響勤務工作,得於
夜間備勤(公餘)時間外出進修或補習,每週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四小時,且須於
夜間十時前返回住宿地點,並向管理長官報到。
(三)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因任務或勤務需要,無法依上開原則實施時,得規劃以在營進
修方式為之。
另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之規定,參加政府所舉辦之各種考試得核給公假,但並未包括進
修及學校之考試在內。
Q:榮譽假的發放是以時計或是以日計?多久前必須請畢?
A:替代役役男之榮譽假得以日或時核給。按日計者,請各服勤單位審酌勤務需要,於法
令規定範圍內統一規範收放假起迄時間,以時計者,累計8小時折算1日,另榮譽假應於3
個月內請畢。
Q:於社會役專業訓練結訓分發單位服勤時,是否能依役男意願,分發回戶籍地服勤?
A:不可以,無法單純依照役男意願,直接分發於戶籍地服勤。關於服勤單位的分發一事
,內政部社會司為能兼顧替代役男服勤意願與社會役服勤單位需求,暨為維護公平、公正
、公開之原則,定有「內政部替代役社會役役男分發作業規定」。前開規定除針對各梯次
社會役役男作專長調查,為專長分發作業之參考依據外,並一律以專業訓練成績之名次順
序,由役男自行選填服勤單位實施。據此,若該梯次中,於役男所屬之專長類別內,有處
於該役男戶籍地之服勤單位,該役男自得致力於專業訓練成績,選擇欲前往的服勤單位。
Q:替代役服役期間有那些假別?
A:替代役役男除參加政府所舉辦各種考試、投票可以核給公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
核給病假外,尚可以因事實發生核給婚假、陪產假、喪假等;至於申請事假必須因為特殊
事故必須替代役役男本人親自處理者,服勤單位得視需要核給事假,並應擇日施以補勤,
但都必須先填具假單,經核准後方得離開職役(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代辦
請假或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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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獎懲類 <Top>
Q:替代役役男罰勤的規定為何?
A: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罰勤,平日以二小時為限,例假日以八
小時為限」。是以,替代役役男於放(例)假日罰勤八小時結束後,即可離隊。
Q:替代役服役期間有那些獎勵或懲處規定?
A:(一)替代役役男著有功勳者,得依法授予勳章、頒給獎章外,在生活及勤務上之表
現成績優異者,予以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及獎狀。
(二)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及勤務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勤、禁足、罰
站、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其中罰站僅限於軍事基礎訓練期間。
(三)對於無故不就指定替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刑事罰)。
(四)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0萬元以下罰金(刑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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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回役作業 <Top>
Q:替代役役男於非役期屆滿退役(伍)之驗退或因病停役後,應如何辦理復職手續?
A:依法應徵召服兵役(替代役、常備兵役、補充兵役)時役男在職者,依兵役法規或公
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享有申請保留職工底缺年資(即留職停薪)權利,並依上述法規定
服役期滿辦理復職;惟對於役男服役(勤)期間因不堪服現役致驗退或因病停役者,並不
等同退伍,且自是項原因發生至確定體位或是否需回役之期間,其身分無法於短期間確定
,宜儘快向原服務學校、機關或事業機構申辦復職事宜,或上揭公務機關知悉上情應即通
知役男一個月內前往辦理復職手續;若爾後依規定需回役,則於應徵集時再依法辦理職工
保留底缺年資,以資確保權益。
Q:對於核定停役及核定回役之役男,服勤單位應注意哪些事項?
A:依「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服勤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經
核定停役及核定回役之役男,應將役政署所核定停役、回役原因、日期、文號及需用機關
核定報到時間地點之文號登錄於役籍表,並將核定公文置於役籍資料袋內,辦理通報及移
資,請服勤單位於回覆公所已報到時,同時副知役政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Q:替代役役男退(停)役後,服裝需要繳回嗎?
A:替代役役男退(停)役後,長、短袖上衣、長褲、夾克、帽子、皮帶等服裝品項與消
耗品服裝免予繳回。另服裝之「役籍名條」、「管理幹部名條」、「替代役勳章」部分,
為免散落遭非法冒用,影響替代役聲譽,請各服勤單位收繳後自行銷毀;倘因故無法繳回
,應請役男切結敘明理由存查。
Q:替代役役男因病申請停役之規定為何?
A:一、替代役役男因病停役作業,其申請程序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
由役男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向服勤單位申請,送需用機關轉送內政部協調複檢醫院複
檢鑑定後,依複檢結果辦理核定停役事宜。
二、經主管機關核定停役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體位判等及停役登記列管等後
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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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期折抵及退役作業 <Top>
Q:替代役役男於實用技能班結業,能否折抵役期?
A:實用技能班畢業持有資格證明書之役男,其折抵役期日數,比照補習及進修學校,可
折抵役期8日。
Q:替代役役男退役前尚未補勤完竣者,可否展延役期?
A:替代役役男服役屆滿,除有非常事故報經權責機關核准外,不得延期退役,惟避免役
男以事假規避退役前之勤務,服勤機關應從嚴核給事假。
Q:符合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之條件為何?
A:依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二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替代役役男(以下簡
稱役男)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十八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工作收入,而役男及其家屬
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或有其他不動產及動產之資
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二、役男家屬均屬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或替代役作戰或因公死亡而為獨子者。
Q:替代役役男曾參加大專學生集訓班者,如何折抵役期?
A:依內政部易晨字第10194號令函頒「民國九十年大專畢業程度常備兵配賦計畫」,其中
關於役期折抵部分揭示『所受大專集訓時間折算役期,為受訓六週者折算四十五日、受訓
五週者折算役期三十五日、受訓四週者折算役期二十八天。但大專集訓結業證書記載之『
入營日期』至『離營日期』之天數超過上述折抵役期之天數者,以結業證書所實際記載之
天數折抵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