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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21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 3 條 替代役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經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者,酌予 核給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服勤單位於必要時,得將其送至指定之 醫院複診,再核予指定處所內適當之休養方式及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