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替代役役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提出有關證件者,得核給公假:
1.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考選部)。
2.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3.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4.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5.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或活動。
(二)替代役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經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者,酌予核給病假
,一次不得超過三十天。服勤單位於必要時,得將其送至指定之醫院複診,在核予指定處
所內適當之休養及天數。
(三)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分娩,核給陪產假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前後三日
內請畢,例假日或輪休日順延之。
(四)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1.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核給十五天。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核給十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前項喪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