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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替代役役男身分證製發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役男身分證遺失,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 法第十條規定,由訓練或服勤單位予以罰勤或申誡;必要時,得併予懲處,如毀損尚能辨 識,且據以繳交換新證者,免予懲處。因不可歸責於替代役役男之原因或被竊,致役男身 分證毀損或遺失者,經提出相關證明,得免予處分。 若遺失役男身分證,請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正面照片二張及切結書乙份向訓練或服 勤單位申請補發。由服勤單位將照片、切結書及懲處令副本或罰勤證明,連同申請換、補 發役男身分證名冊二份函送本部(役政署)審查換、補發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