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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含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之條件 一、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經核准者。 二、政府核列為低收入生活扶助戶之家庭者。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常備兵役或替代役,因作戰或因公死亡者(以1人為限)。 四、兄弟姊妹2人以上同時服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或替代役之現役,皆未分發至戶籍 地或附近地區服役時,其中服替代役之役男一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軍事基礎訓練 後,呈報需用機關審查,於專業訓練結訓分發服勤單位時,以戶籍地或附近地區分發;或 於分發後之服役期間,向服勤單位申請,呈報需用機關審查,由該機關視服勤需要,逕依 權責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勤。 註: 一、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含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之條件二:政府核列為 低收入生活扶助戶之家庭者,含社政機關之低收入戶及役政機關核列之甲、乙、丙級生活 扶助戶。戶籍地係指由政府核列為低收入生活扶助戶之家屬設籍所在地。 二、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含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之條件四:兄弟姊妹戶 籍地審查係以同一戶籍內之家庭成員始得申請,各人之役期至少需尚餘6個月以上;其中1 人已在戶籍地、附近地區服役(勤)或服補充兵者,其他不得提申請。附近地區之標準係 指戶籍地臨近之縣(市)為界定。 三、符合申請條件而其戶籍地或附近地區無需求員額時,可保留其申請資格,俟有出缺時 優先調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