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陽光沙灘佈告欄系統使用者公約
作者:JoeHorn.bbs@sob.twbbs.org
nanasi修改於2002/11/22
第一章、本站各項服務使用公約:
第一節、系統使用公約:
第一條:本站為學術網路站台,所有系統使用、權利義務與法律規範均以學術網路
公約為原則。若與憲法、刑法、民法、學術網路公約等政府法律有衝突,
均以憲法、刑法、民法、學術網路公約等政府法律之規定為準則。
第二條:本站硬體設備為私人所有,未經所有人同意,請勿隨意侵占或更改。
第三條:任何人均不得嘗試入侵本站系統。
第四條:任何人均不得以駭客攻擊等方法影響本站系統運作。
第二節、系統紀錄使用公約:
第一條:任何人均不得以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竄改或影響本站系統之紀錄運作。
第二條:任何人均不得以非法或不正當手段賺取金錢、文章數、上站次數等紀錄。
第三節、使用者帳號使用公約:
第一條:本站站上每個帳號皆為該帳號註冊人所有,但站方可以在法律範圍內,以
不公開的原則做紀錄保存,以方便在該帳號違反法律後讓檢方調閱資料。
第二條:本站帳號使用者有義務詳填所有資料,而本站站方也有義務在不侵犯隱私
權的前提下嚴格保密每位使用者的註冊資料。
第三條:本站任何帳號使用者均不得使用色情、髒話等不堪入目與違反學術網路公
約之字眼。
第四條:本站任何帳號使用者張貼之超連結,如是連結到會令人恐懼、噁心等網頁,
必須在讓其他使用者選擇連結前,有明顯的,對於該網頁的詳細完整的說
明與介紹。
第五條:本站任何帳號使用者的暱稱,均不得涉及猥褻、色情、髒話等。
第四節、使用者信件功能使用公約:
第一條:本站任何帳號之信箱內信件皆為該帳號註冊人所有。
第二條:任何人均不得以本站之信件功能作為商業廣告或私人站台廣告之用途。
第三條:任何人均不得以本站之信件功能作為騷擾或污蔑他人之工具。(包含連鎖
信、幸運信、謾罵信件、灌爆信箱之信件等)
第五節、傳訊功能使用公約:
第一條:任何人均不得以本站之廣播功能做騷擾、污蔑、謾罵與從事一夜情等色情
之用途或要求。
第二條:任何人均不得以傳訊功能做商業廣告與私人站廣告之用途。
第三條:除了站長作站務廣播以外,任何人均不得以本站之好友廣播功能做商業廣
告或私人站台廣告之用途。
第六節、對談功能使用公約:
第一條:任何人均不得以本站之對談功能做騷擾、污蔑、謾罵與從事一夜情等色情
之用途與要求。
第七節、聊天室使用公約:
第一條:任何人均不得以本站聊天室做騷擾、污蔑、謾罵與從事一夜情等色情之用
途與要求。
第二條:任何人在聊天室內之任何行為均以不妨礙他人聊天為原則。
第八節、看板各項功能使用公約:
第一條:本站各看板之文章之著作權皆屬於原文作者所有,除非原文作者另外聲明
,否則請勿在未知會原文作者或獲得原文作者同意前進行轉載、轉貼或轉
錄。
第二條:任何人均不得在文章內出現騷擾、污蔑、謾罵與從事一夜情等色情用途或
要求之字眼。
第三條:任何人均不得以本站之看板文章作為灌水或賺取經驗值之用。
第四條:任何人均不得以文章作為商業廣告或私人站台廣告之用途。
第五條:請勿在本站使用 Cross-Post 而造成本站有五個板或單板有五篇具重複性
質或重複內容、標題之文章。
第九節、控制碼與色彩控制碼使用公約:
第一條:控制碼與色彩控制碼僅可用於文章內容、簽名檔與名片檔。
第二條:任何人均不得將控制碼或色彩控制碼運用於文章標題、使用者暱稱或來源
故鄉上。
第二章、特殊權限使用者公約:
第一節、板主公約:
第一條:板主有權利砍除違反本公約之文章或將違反本公約之使用者編入水桶名單
。
第二條:板主有權利與義務維持看板上之秩序。
第三條:板主有義務編輯或刪除看板之精華區之任何文件,唯編輯時需保留原文作
者之資料(包括來源站台、作者帳號等資料)。
第三章、使用者違反本公約時之處理法則列表與懲處法則:
第一節、使用者違反公約之懲處規範列表:
┌───────────┬────────────────────┐
│ 違反公約 │ 懲處方法 │
├───┬───┬───┼────────────────────┤
│第一章│第一節│第一條│永久停權,並保留資料與證據,亦保留法律追│
│ │ ├───┤訴權。 │
│ │ │第二條│ │
│ │ ├───┤ │
│ │ │第三條│ │
│ │ ├───┤ │
│ │ │第四條│ │
│ ├───┼───┤ │
│ │第二節│第一條│ │
│ │ ├───┼────────────────────┤
│ │ │第二條│停權三十天,並將違規帳號之各項紀錄歸零。│
│ ├───┼───┼────────────────────┤
│ │第三節│第三條│停權一週,若未修正則持續停權至修正為止。│
│ │ ├───┼────────────────────┤
│ │ │第四條│經站長勸導無效之後,立即砍除帳號。 │
│ │ ├───┼────────────────────┤
│ │ │第五條│停權三十天,立即修改該暱稱。 │
│ │ │ │重犯者則砍除帳號。 │
│ ├───┼───┼────────────────────┤
│ │第四節│第二條│停權三十天。 │
│ │ ├───┤ │
│ │ │第三條│ │
│ ├───┼───┼────────────────────┤
│ │第五節│第一條│停權三十天。 │
│ │ ├───┤ │
│ │ │第二條│ │
│ │ ├───┤ │
│ │ │第三條│ │
│ ├───┼───┼────────────────────┤
│ │第六節│第一條│停權三十天。 │
│ ├───┼───┼────────────────────┤
│ │第七節│第一條│停權六十天。 │
│ │ ├───┤ │
│ │ │第二條│ │
│ ├───┼───┼────────────────────┤
│ │第八節│第二條│停權三十天。 │
│ │ ├───┼────────────────────┤
│ │ │第三條│停權兩週,並將違規帳號之各項紀錄歸零。 │
│ │ ├───┼────────────────────┤
│ │ │第四條│停權三十天。 │
│ │ ├───┤ │
│ │ │第五條│ │
│ ├───┼───┼────────────────────┤
│ │第九節│第二條│停權十天,若未修正則持續停權至修正為止。│
└───┴───┴───┴────────────────────┘
第二節、懲處法則:
第一條:本公約第三章第一節所指之停權為將帳號改為與 guest同等權限。
第二條:本公約第三章第一節各項懲處列表均僅適用於初犯者,二犯者加倍,再犯
者繼續加倍,依此類推。
第四章、公約補充條文與檢舉、懲處處理:
第一節、公約補充條文:
第一條:本公約公告後即刻實行並溯及既往。
第二節、檢舉處理:
第一條:各項檢舉事宜請盡量提供最完整的證據以方便站長能做最快的處理。
第二條:本站站長有義務以最快的速度處理各項檢舉信件或文章。
第三條:使用者若有被報復之顧慮可將檢舉證據以信件之方式提供給站長。
第三節、違反公約之懲處與後續處理:
第一條:除了特別規定之外之懲治法則,站長有義務在懲處時發表公告並附上證據
。
第二條:任何違反公約之事件,無論是否有人檢舉,只要站長發現即可處理。
第三條:情節特殊或嚴重者,站長群可召開站長會議來決議做出何種懲處方式。
第四條:若被檢舉之事宜不在公約範圍之內,站長可討論並決議做出何種懲處方式
。此外,站長有義務補充或修訂本公約並公告。
第五條:遭到懲處之使用者請在懲治時限過後於沙灘法庭板申請恢復原始權限。
~by 台大陽光沙灘佈告欄系統站長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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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e will love me forever.
I won't have the same love forever.
Without love, I am still myself.
I don't feel lonely, I only wanna be mysel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