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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體育群組規定(見Sportscenter進版畫面) 「所有郵寄給群組長/小組長之信件均為放棄隱私權主張之公務信件  使用者一經郵寄代表對此充分知悉並完全同意」 故轉錄此信件並公開回覆如下: 一、事主可行使正當上訴權利 按體育群組通例,在裁決發布後十日內皆可行使上訴權,故事主最遲在10/7前可針對 小組長裁決逕向CourtSports板備妥資料後提出上訴,逾期不受理。另根據站方申訴 規定,原則上僅保障至少一次向上申訴,請把握機會。 二、小組長已執行判決 於前揭文,小組長認為板主在執法上未能給予版眾足夠發聲空間,並在板規執行上有 些許瑕疵,故以「公開警告一次」作為對板主的主要判罰,在裁決文發出之後即已完 成此公開警告。因此,小組長不解板主此處何謂「請不要在上訴有結果之前就急著執 行判決」? 三、何謂「急著執行判決」? 若是針對小組長要求「解除相關水桶,若未解除則發出第二次公開警告」的包裹性判 決,此點乃是主裁決的延伸,但尚未有執行的可能性,因此並未有「急著執行判決」 的機會。這邊應拆成三點視之: 1.「解除相關水桶」應由板主負責,在一般情況下並非小組長可代為執行,故並沒   有所謂「急著執行判決」之疑問  2.「第二次公開警告」在還未達成前提之前不可能引發此條件,因此不會有「急著   執行判決」之可能  3.緩刑期間內所有被裁定違規的事項皆可能收穫第二次公開警告,並非僅有上述之   條件 故在此案例中,小組長有再行使「執行判決」的機會,是在板主先引發「第二次公開 警告」的達成條件後,方由小組長「執行」此動作,因此目前並不存在有小組長「急 著執行判決」的可能性。竊以為若根據此點作延伸發想,似乎板主已認定自己不會遵 守主裁決而引發小組長給予第二次公開警告之後續結果。 所以,小組長這邊有第四點說明: 四、請勿過度戕害使用者發聲權利 言盡於此。 回覆完畢,希望這些回覆能協助事主完成上訴資料之補充。 并請事主儘速備妥資料後進行上訴。 ※ 引述《JUNstudio (agGREssion)》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JUNstudio 信箱] : 作者: bell (黎明來前最黑暗) : 標題: Re: [裁決] BVB_09版申訴文裁決書(1/4) : 時間: Wed Oct 2 02:27:09 2013 : Dear小組長 : 本人對此次爭議事件會進行上訴,是否請不要在上訴有結果之前就急著執行判決? -- 本篇文章或許有許多錯誤的地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1.3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