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維持板主原判
說明:
一、同樣在 #13IfbiGI 中,板主亦引用 grop 使用者的另外兩句推文
同時另一位板主也在推文中說明(以下原句引用):
並不只這些喔 只是列舉兩項
因此「明顯是因為"譏笑別人英文能力差"而被懲處」推論並不成立
二、先不提在公開論壇上說別人「父親早亡、祖父母臥病」等極不妥當
在公開場所說人「討客兄」,在台灣是有法院判刑的前例
如果申訴人認為你的用詞可以和「老師們常請假」相提並論
請找出相關判例後重啟申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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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2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