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wang (用心專心細心小心)
看板STUT
標題馬上辦32756篇
時間Sat Jan 15 01:49:25 2011
看到有位同學幫我的文章轉過去了
有一位光電的同學回我
看來他應該是沒上PTT
因為他沒去看前幾篇文章我和該班同學的回應
不過還是想要打一些法律觀點,幫然啦不是說這些同學適用刑事訴訟法
不過在法理上,有些觀念要清楚,法條要看熟XD
他好像沒看到這條吧
第 158-4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
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拿過來套用,在法理上,就算老師是違法的去蒐你包包
但是本來包包就是不該在考試的時候出現在桌上。
那應該就可以合理懷疑這東西是有作弊的企圖?不然的考試規則訂假的喔
你要說人權,ok!可能是有侵犯,但是公共利益呢?你沒念書考高分
那有念書的同學他們的努力何在? 這時何只有犧牲掉你一個人的權利
換一個重大的公共利益?我想不為過吧
再來警職法。刀械的認定請查一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他有規定管制的刀械是哪些。警職法是規定臨檢時應注意事項,但是你有犯罪意圖或是
其他意圖時,還是可以配合其他法律的。
被臨檢的時候你身上帶一把西瓜刀,說不出理由又非販賣西瓜的水果商人
這邊有牽涉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他確定警察不可以抓人嗎?你確定你要告警察?
至於有沒有搜索票,去好好看清楚 搜索票的規定吧
至於臨檢的警察,不是說要相當職務以上喔
而是說發動這個臨檢的場所路段。
是需要相當職務以上的長官許可。而不是這些長官來給你臨檢
這些長官有哪些呢? 我說給你聽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長、副局長、督察長、分局長。
刑事、交通、保安大隊長
少年警察隊長、婦幼警察隊長
保1~7大隊隊長。
打完了,謝謝大家收看。我不會再針對這個議題發表文章了。
因為學校已經做出處分。好像是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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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iwang 來自: 111.255.175.74 (01/15 02:26)
推 blueofstars:你真的很認真耶!~我每次背法條都看到頭痛,每次個案條 01/15 01:52
→ blueofstars:例都能很容易找到適合補充的資訊,一遇實務例題寫不出 01/15 01:54
→ blueofstars:二行字,但法律邏輯拿來當大腦運動真的很適合說!~ 01/15 01:56
→ blueofstars:尤其一遇吵架的時候,甚是好用。知道如何去主張權利!~ 01/15 01:59
推 KSY7597:頭腦真清楚!! 01/15 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