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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向日葵服務社社團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全名為[國立臺灣大學向日葵服務社] 第二條 本社之宗旨為: (1) 最終以服務為目的,鼓勵本校學生參與服務工作,養成積極奉獻的精神。 (2) 以營隊的方式,讓社員與孩子相處,彼此溝通認識交流增進關係互動。 (3) 在準備營隊的過程中,讓社員學習到互助合作的精神,以及擴展生活經驗,以期自我 成長開發,並能夠服務人群及回饋社會。 第二章 社員、社員大會 第一條 社員得享參加、選舉社員大會及參加本社所舉辦活動之權利和遵守校規之義務。 第二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可決議有關社務之相關要事。 第三條 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開。 第四條 社員大會實際出席人數須達該學期社員人數2/3時,會議始有效。 第三章 組織及職掌: 第一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 第二條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處理社務,擬訂社務方向,召開本社各種會議。 第三條 社長任期為一學期。 第四條 社長選舉方式為,當期社員且有意願者,經報名後及可參加競選,候選人必須準 備政見發表,以供社員做為投票參考,經投票後,為最高票且過當期社員一半票數者,即 為當選。 第五條 社長因故不能親事時,由副社長代為行其職務。 有意願擔任幹部且為當期社員之名單,經由社員投票是否認同其擔任幹部,超過社員票數 一半者,即為幹部,並組成工作小組。 第六條 社務工作由社長、副社長召集選出的工作小組開會,共同討論決議,由工作小組 自行擔任文書、總務等職務。 第四章 章程之修改 第一條 本章程業經由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倘有未盡事宜得經社員大會修改之。 第二條 修改章程須召開社員大會,經由提案程序,經1/4社員連署提出修改案,並於社員 大會上決議,經1/2當期社員同意通過始有效力。 第三條 本章程始訂定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經由社員大會通過之。 第五章 社團解散 第一條 社團解散時,社產將全數全給需要的慈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