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向日葵服務社社團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全名為[國立臺灣大學向日葵服務社]
第二條 本社之宗旨為:
(1) 最終以服務為目的,鼓勵本校學生參與服務工作,養成積極奉獻的精神。
(2) 以營隊的方式,讓社員與孩子相處,彼此溝通認識交流增進關係互動。
(3) 在準備營隊的過程中,讓社員學習到互助合作的精神,以及擴展生活經驗,以期自我
成長開發,並能夠服務人群及回饋社會。
第二章 社員、社員大會
第一條 社員得享參加、選舉社員大會及參加本社所舉辦活動之權利和遵守校規之義務。
第二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可決議有關社務之相關要事。
第三條 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開。
第四條 社員大會實際出席人數須達該學期社員人數2/3時,會議始有效。
第三章 組織及職掌:
第一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
第二條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處理社務,擬訂社務方向,召開本社各種會議。
第三條 社長任期為一學期。
第四條 社長選舉方式為,當期社員且有意願者,經報名後及可參加競選,候選人必須準
備政見發表,以供社員做為投票參考,經投票後,為最高票且過當期社員一半票數者,即
為當選。
第五條 社長因故不能親事時,由副社長代為行其職務。
有意願擔任幹部且為當期社員之名單,經由社員投票是否認同其擔任幹部,超過社員票數
一半者,即為幹部,並組成工作小組。
第六條 社務工作由社長、副社長召集選出的工作小組開會,共同討論決議,由工作小組
自行擔任文書、總務等職務。
第四章 章程之修改
第一條 本章程業經由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倘有未盡事宜得經社員大會修改之。
第二條 修改章程須召開社員大會,經由提案程序,經1/4社員連署提出修改案,並於社員
大會上決議,經1/2當期社員同意通過始有效力。
第三條 本章程始訂定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經由社員大會通過之。
第五章 社團解散
第一條 社團解散時,社產將全數全給需要的慈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