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SRAFFL:案主在十多年前有股票帳戶,但為其他親戚運用←光這邊就有 12/22 14:40
→ ISRAFFL:問題了吧?法律上來說親戚應該不能動用他的帳戶才對。 12/22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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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因為已下市的股票無法申請低收?
時間: Mon Dec 22 21:20:36 2008
※ 引述《lighthearted (隨遇)》之銘言:
: 這是在網路上遇到的一個人
: 面臨情形如下(僅說明遭遇困難),這有實務上的處理方法嗎
: 是行政問題還是法規缺失?
: 案主在十多年前有股票帳戶,但為其他親戚運用
傳說中的人頭戶,這就犯法了!
: 依當時的股票市值案主的財產超過申請標準,發現後變賣
: 但有些是已下市無法變賣的
: 因此向國稅局詢問,確認資料有誤但無權更改(對可變賣的部分)
: 若行政人員有質疑須向集保公司申請證明並附上證券買賣帳戶內頁影本證明股票已賣出
: 但村里幹事表示只看國稅局的資料其他的都不接受
村里幹事沒錯,不然為何要民眾去國稅局申請財產所得資料?
: 而重要的是國稅局兩年內的資料都不會變動
: 村里幹事堅持已下市的股票再上市時市價是難以估算的
這是國稅局的事情,跟社政部門無關係
: 而兩年後即使證明已賣出的股票,但已下市的股票會掛在其名下
: 而無法申請到政府的任何補助
: 情形如下,謝謝回答..
請想起現在主政者最經典的一句話「謝謝指教,一切依法行政」
我看不出行政跟法規那邊有問題
今天社會救助法上明文規定了申請補助要的各項東西
你講再多,在法律上以及實際資料上,就是在國稅局提供的財產所得資料
你是一個主事者,你該選擇國家正式的資料,還是民眾的說詞?
法律以及規範上已經明文範定標準與範圍,你又該如何告訴其他人你有自己的作法?
所以我不認為行政跟法規有錯
今天你的case在現有的資料上,第一線承辦人員採認的是國稅局提供的財產所得資料
對這案件的村里幹事來說,他絕對沒有錯,這是清楚可以得知且有力的資料
對於村里幹事來說,當然是承認國稅局的資料,於法於理才站得穩
民眾主張他的財產所得有問題,主張他的帳號都是借給別人在用別人在玩
這些問題都是民眾自己的問題,將帳號借人使用就已經犯法了
此外財產所得有問題,都是要向主管單位詢問,社政部門如何負責?
今天社政部門只負責看他的資料是否齊全,是否完備,其餘也無介入的點
簡單來說,「謝謝指教、一切依法行政!」
法律怎樣規定你就怎樣做,你可以協助民眾轉介民間資源
也可以協助民眾辦理各項對案主有利的措施
但別跟既有的規定與法規抵觸,不然發生問題你是站不住腳的!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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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法規有問題該走的是修法與改變
而不是懷疑法規與行政錯誤,別忘記惡法亦法的概念
記得,謝謝指教,一切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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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65.246
推 lighthearted:謝謝ISRAFFL板友和學長的回應,釐清了我的疑惑。 12/23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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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ieniu (鐵牛哥哥)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因為已下市的股票無法申請低收?
時間: Wed Dec 24 01:37:20 2008
※ 引述《lighthearted (隨遇)》之銘言:
: 是行政問題還是法規缺失?
: 案主在十多年前有股票帳戶,但為其他親戚運用
: 依當時的股票市值案主的財產超過申請標準,發現後變賣
: 但有些是已下市無法變賣的
還不簡單,將這些股票從集保庫存那邊領出來,
然後將這些東西賣給他親戚,
接下來讓他親戚去登記股東就好了。
下市下櫃的股票只是不能在集中市場上買賣,
但投資人之間是可以互賣的,價值多寡看雙方自己決定。
都已經壁紙化的東西,說賣個一兩千也不會被課多少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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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真的是很困難的家庭,設法推一把吧,
法律是看人玩的,該環評的東西都可以合法搞成不用環評,
不過就是很簡單的下市股票的問題,依法辦理也是三兩下就過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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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3.187.151
※ 編輯: tieniu 來自: 218.163.187.151 (12/24 01:41)
※ 編輯: tieniu 來自: 218.163.187.151 (12/24 01:43)
推 lighthearted:收到,謝謝回應 12/24 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