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owoldareu:會同其他公務人員 如果其他公務人員不配合呢? 06/05 03:12
→ sw731025:曾詢問警員,警員說要有證據才能破門而入.... 06/05 08:04
推 aweasel:不會阿!沒事證誰會破阿!吃飽閒著喔!你叫那些學者來破阿 06/05 09:10
→ aweasel:會在那邊說鬼話的人,你問他有沒有在依線的經驗,絕對沒有 06/05 09:11
→ clover0316:如果你真的能提出他有即時處置的必要或迫切之危害的話. 06/05 10:01
推 yingrain:要有很明確的證據顯示有破門而入需要 06/05 12:02
→ melonlon:事後諸葛!當時的資訊不見得說服的了警員跟消防隊破門 06/05 12:16
推 avalon1: 「有即時處置之必要」的證據在哪裡? 06/05 15:09
→ avalon1:有明顯證據早就衝進去了 06/05 15:10
推 avalon1:例如「屋內散出瓦斯味」,還需要社工來,鄰居早就衝了 06/05 15:14
→ shengwind:討戰嗎..? 06/05 17:06
推 lthatsright:重點是該如何判斷"有即時處置之必要"呢?就如同樓樓上 06/05 23:17
→ lthatsright:所言傳出瓦斯味之類的,不然有時候說有自殺意圖者只是 06/05 23:18
→ lthatsright:有可能只是口頭上的氣話。法律雖規定如此但其實與現 06/05 23:20
→ lthatsright:之間還是有一條模糊的線的。 06/05 23:21
→ pastries:換個想法 以後我們就把這條拿出來當王牌好了XD 06/05 23:31
推 bod58812010:當年我也想過破門...但是鴿子大哥不這麼認為 06/06 00:01
→ bod58812010:我也曾阻止破門...被瞪了好幾個白眼 06/06 00:02
→ bod58812010:所以...一切都是看合作夥伴阿... 06/06 00:03
→ TonyQ:假設我現在說我想自殺,然後我又說我開玩笑的,那你要不要來 06/06 00:45
→ TonyQ:破我家門?有說自殺是一回事,有無混淆或致使社工人員誤判又 06/06 00:46
→ TonyQ:是另一回事吧。 06/06 00:46
推 bod58812010:...所以...樓上妳準備一下 我們來試試XD 06/07 00:52
推 imimpotence: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06/07 01:05
→ imimpotence:如果是故意耍人 連補償都不用 勇敢的破門吧!! XDDDD 06/07 01:06
→ imimpotence:但還是要提醒大家 記錄的重要性! 在法律上這都是證據 06/07 01:08
→ TonyQ:我決定! 把我家的門打開好了...這樣比較省事(誤) 06/07 01:30
→ marcusechen:謝謝 將作為修改社工相關法規的參考意見 06/08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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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aransel (璇安)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案主有自殺意圖 社工依照行政執行法規ꤠ…
時間: Wed Jun 9 17:28:55 2010
※ 引述《marcusechen (馬庫色)》之銘言:
: 以下是行政執行法的規定,專家也說社工可以依法會同其他公務人員開鎖進入
: 以阻止個案攜子自殺
: 我想問的是 曹小妹事件中 案主未應門 無法家訪 但已知其要自殺
: 曹小妹也已經透露訊息
: 很多社工朋友在網路報紙回應說 無法強制進入 沒公權力 會被告要賠錢
: 行政法老師說並非如此 看過法條也非如此
: 請問社工是否知道依法是可以進入的呢?
: 或是在現實中你們有困難做不到 或 長官督導不允許如此?
法條恕刪,不知道各位社工大大記不記得之前台中縣一個九歲小妹妹
兩度救她母親欲自殺的事件,來跟曹小妹事件比較一下
我想不難理解說,為什麼曹小妹妹當時的介入窒礙難行
以台中縣九歲小妹妹為例,她當時報警,是確實母親已準備要自殺而小妹妹也看見
這是事實!,然而,曹小妹事件,只是透露很多"動機"、"傾向"等等模糊的態度及想法
所以可以檢討的我個人看法是事前的防範,而不是當下緊急或是情急的處遇
畢竟,你要進入一個民宅是需要很多要件跟人員的具備,而不是匹夫之勇
就算是社工員,也不能以命相搏,只能夠以他現有的資源跟能力
去盡力做他可以達成的事情。 僅此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2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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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unalu (junalu)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案主有自殺意圖 社工依照行政執行法規ꤠ…
時間: Thu Jun 17 02:55:29 2010
來分享一下曹小妹事件後續網絡單位的改變吧~
前幾天深夜接到有憂鬱症的案主跟家人吵完架之後嚷著要自殺的電話
雖然花了很多時間安撫 可是案主看起來沒有用 最後案主掛斷了電話
通話中請同事幫忙報警
警方回覆這個案主是職業妨礙公務跟酒醉謊報民眾 態度有點消極
雖然警方還是去到案家 但是打電話按門鈴都沒有人理
不過警方從外面聽到裡面有人在走來走去的碰撞聲
警方於是打回來問社工要不要破門(最好破門權限是在社工身上)
我忠實轉述跟案主談話的內容 強調社工沒有破門權限 請警方評估
最後...警方竟然罕見的破門了...
而且案主也真的服藥自殺..(謝天謝地破門了)
剛開始對曹小妹事件引發的效應很氣 很無力 也很灰心
最近開始覺得曹小妹事件就像兩面刃
確實害慘了基層社工們
但同時也因為這件事讓其他網絡單位開始有了警覺性
雖然這只是單一次事件
不過由衷樂見曹小妹事件已經開始出現一絲絲正面效應
衷心希望這些正面效應不是曇花一現
也由衷期待案主們都要乖 不要再這樣綁架社工情緒跟熱忱了...
最後 各位仍在社工界奮鬥大家 辛苦了~
※ 引述《dearansel (璇安)》之銘言:
: ※ 引述《marcusechen (馬庫色)》之銘言:
: : 以下是行政執行法的規定,專家也說社工可以依法會同其他公務人員開鎖進入
: : 以阻止個案攜子自殺
: : 我想問的是 曹小妹事件中 案主未應門 無法家訪 但已知其要自殺
: : 曹小妹也已經透露訊息
: : 很多社工朋友在網路報紙回應說 無法強制進入 沒公權力 會被告要賠錢
: : 行政法老師說並非如此 看過法條也非如此
: : 請問社工是否知道依法是可以進入的呢?
: : 或是在現實中你們有困難做不到 或 長官督導不允許如此?
: 法條恕刪,不知道各位社工大大記不記得之前台中縣一個九歲小妹妹
: 兩度救她母親欲自殺的事件,來跟曹小妹事件比較一下
: 我想不難理解說,為什麼曹小妹妹當時的介入窒礙難行
: 以台中縣九歲小妹妹為例,她當時報警,是確實母親已準備要自殺而小妹妹也看見
: 這是事實!,然而,曹小妹事件,只是透露很多"動機"、"傾向"等等模糊的態度及想法
: 所以可以檢討的我個人看法是事前的防範,而不是當下緊急或是情急的處遇
: 畢竟,你要進入一個民宅是需要很多要件跟人員的具備,而不是匹夫之勇
: 就算是社工員,也不能以命相搏,只能夠以他現有的資源跟能力
: 去盡力做他可以達成的事情。 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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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0.216.113
推 lighthearted:推原po和警方~ 06/17 23:27
推 ldwang:嗯 真的推! 06/20 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