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lover0316:果然很行政法!!! 啊啊啊啊啊啊啊~~~~~~~~~~~ 冏rz 07/21 14:24
推 evlyn:哇 原PO好像是我同學! 07/22 23:58
→ pasuyapasuya:真的嗎?有人要來相認了嗎? 07/23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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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eckcheck (smile)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困境] 天差地遠…
時間: Wed Jul 21 13:23:48 2010
※ 引述《pasuyapasuya (pasuya)》之銘言:
: …以下內容或許與job甚無關聯,但應該不致於脫離本版的旨趣…
: 最近接到一個兒保案,過程雖然不到曲折離奇,
: 但也著實令我大開眼界,不禁令我想起今年高考行政法的題目…
: 就讓大家先為年底的地特熱身一下吧!
: A童因遭B母施虐而被C市緊急安置並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繼續安置
: C市於繼續安置期間,得知A童親屬D住在E市,經函文E市訪視評估
: 後,在未經撤銷繼續安置的情況下,C市將A童責付居住於E市的親
: 屬D照顧,同時將該案轉介至E市主管機關;在此期間,C市並未提
: 供B母親職相關處遇,隨即將本案予以結案備查。
: 請問
: 一、C市的做法是否違法?
若是於緊急安置期間,C市是可以評估A童合適安置於何處
故評估安置於E市是可以的~
但~於B母的部份 是應要繼續處理
理應不可以結案。
: 二、B母是否仍保有其對A童的相關法律權利?
B母仍是屬於A童的監護人,固仍是保有對A童的法律權利。
只是繼續安置A童的期間,由C市暫為行使。
: 三、若B母逕往親屬D處將A童帶離,是否涉及違法?若有,B母如何
: 主張其權利?
若在繼續安置A童的期間,B母是沒有辦法帶離的,
是A童是在受保護的狀態,但時間若已過期,則不在此限。
B母可以主張做孩子的探視,C市也不能沒有理由拒絕。
可依據兒少福利法第39條的部份著予參考。
: 配分:100分
: 時間: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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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啊~~~~趕快去寫回報單
以上
我不知道我這樣的解讀對不對~ 但自己在處理的經驗中
雖親屬住在另一縣市 但在案父母的部份 仍是要去處遇(EX:強親)
若覺得案父母已達重大虐待 那必需再去做停止親權等工作
確實不能 將案件移交給另一縣市後就結案。
個人的淺見~不知是否有其他不同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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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241.238
推 aweasel:不一定要讓父母探視吧~39條最後面有寫 07/22 00:06
→ aweasel:還有第一點,不是緊急安置,是繼續安置 07/22 00:08
→ checkcheck:嗯..是繼續安置沒有錯 07/22 20:43
→ checkcheck:我在想 39條 安置期間可依指示時間地點..也就表示 07/22 20:44
→ checkcheck:在主管機關許可之下,可探視的,有不遵守之情事,才禁止 07/22 20:45
→ checkcheck:不過~還是得尊重兒少的意願啦,若兒少無意願,也不能勉強 07/22 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