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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 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修正條文: 電磁紀錄藉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 用意之證明者,不但以文書論,另以動產論。(第二百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