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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NII 相關法規推動情形報告--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部份 壹、網路犯罪規範 . 大多數利用電腦或網路特性而犯罪,或與該特性有關之犯罪,乃其犯罪的 方式不同,原則上仍可適用各相關刑法或其他刑事法律之規定。 . 基於「罪行法定原則」,唯有對於電腦或網路特性無法經解釋而適用,而 該行為又具違法性,可罰性時,始有必要以立法或修法方式解決之。 . 立法院甫於九月二十五日三讀通過刑法有關電腦犯罪的修正條文計九條, 俟總公佈施行後,對於利用電腦所產生的新型犯罪,將有更明確的法律 可資規範。 謹就目前已衍生出的幾個重要問題及其解決情形,分數如下: 一、電磁紀錄之文書性 1. 現行規定:電磁紀錄,非屬「文書」或刑法第二百二十條所稱之「準文書」。 2. 刑法修正條文: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增列「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 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 並將此準文書擴及於刑法各章有關一般文書的規定。 二、網路色情 1. 現行規定: 1)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處罰「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行為。 2)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七條處罰「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 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及其 相關行為。第二十八條處罰「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 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行為。 2. 現行刑法及相關規定已可資規範。 三、網路販賣槍械、毒品等違禁品 1. 依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肅清湮毒條例範疇相關規定處罰,亦可能構成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煽惑他人犯罪或三百三十九條詐欺之罪。 2. 現行刑法及相關規定已可資規範。 四、妨害書信秘密 刑法修正條文第三百十五條增列「圖畫」為妨害書信秘密罪之客體,並增設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其內容」的處罰規定,俾規範以科學儀器窺視文書 之情形。 五、洩漏秘密 1. 洩漏或交付儲存於電腦程式中之國防、國防以外、工商或從事特定業務之人 所知悉之秘密者,可依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一條、第 一百三十二條、第三百十六條至三百十八條或妨害軍機治罪條例之規定處罰。 2. 刑法修正條文之增訂: 1)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處罰「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 持有他人之秘密」之行為。因現行規定不足以規範其他無正當理由洩漏 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之行為。 2)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犯洩漏職務上或業務上知悉 或持有他人秘密罪的加重處罰規定。蓋有守秘蜜義務之人,如利用電腦 或其他相關設備為洩漏行為,由於洩漏範圍因電腦的大量儲存功能,所 造成之損害亦較傳統犯罪為大,實有加重其處罰之必要。 六、電磁紀錄可為竊盜罪的客體 刑法修正文第三百二十三條增列「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以動產論 之規定,以應需要,得為竊盜罪之客體。 七、詐欺之概念 1. 現行規定;必須行為人對相對人施以詐術,使相對人陷錯誤而交財,或取得 財產上之利益,始構成犯罪。則電腦自動處理的機器是否會陷於「錯誤」? 甚有爭議。 2. 刑法修正條文增訂: 1)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之二增訂不法利用自動付款或收費設備罪的處罰規定, 以維護業者權益及社會秩序。 2)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 相關設備,製作才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犯詐欺罪之處罰規定。 八、增訂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處罰規定,以規範 諸如利用「電腦病毒」或以程式透過電腦連線系統內進行複製,佔據記憶體容 量,干擾電腦之正常運作功能之情形。 結論: 一、電腦或與電腦有關之犯罪並非全新發生的犯罪類型,故毋需新訂定一專法, 而以修正刑法或其他相關刑事法律為宜。 二、刑法有關電腦犯罪之修正條文甫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有助於防制電腦犯罪 及建構資訊化社會所需法制環境,擬俟修正條文公佈實施一年後,再檢討 有無再行修正法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