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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三讀 網路犯罪加重罰
摘要:以不當方法利用電腦取得他人財產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部要求檢方加強防範電腦犯罪
三讀通過的重要條文如下: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千元以下之罰金。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記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
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以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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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中國電子報:
刑法伺候 電腦犯罪少歪哥!
【記者楊肅民專題報導】電腦犯罪日益猖獗,法務部送
立法院優先審議的刑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在本月十日
生效,舉凡錄音、錄影、電磁紀錄、藉機 器或電腦所顯現
之聲音、影像或符號皆視為文書之一種,未來擅自偽造、
變造 均會觸犯偽造文書罪;另增訂規範三款利用電腦涉及
的詐欺罪犯罪態樣,而利 用電腦病毒,干擾他人電腦處理
致生損害者,也構成毀損罪。
法務部為配合行政院「亞太營運中心」計畫,推動「國
家資訊基礎建設」( NII),把刑法修正草案中針對電
腦犯罪、保護的相關條文單獨抽出優先立 法,經立法院在
九月廿六日三讀通過,不過原先的「亞太八條」變成「亞
太九 條」,總統府已在本月八日公布,十日開始生效。
根據新修正的條文,過去只認定文字、符號,依習慣或
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 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新增圖畫、
照像也論以文書,如有偽造、變造的行為 ,都可論處偽造
文書罪;另外,增訂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也視為文書之
一種 ,有偽造、變造都將加以處罰。
新修正條文增列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
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 罰金,使妨害秘密罪的保護更加周
延,未來像利用X光透視偷窺文件、物品內 容也列入處
罰;現行妨害秘密罪處罰的對象限於醫師、藥師、律師、
會計師等 自由業,由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已是大勢所趨,
為規範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 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
人之秘密者,也增訂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五
千元以下罰金之規定,就職務或業務上有守秘密義務者違
犯此罪,加重其 刑二分之一。
比較受矚目的條文是增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所有,以不正方法由 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由自動付款設
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
下罰 金」、「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常指令輸入電
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 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
人財產,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三類新的電 腦詐欺犯罪
態樣,以因應當前社會的需要。
這類電腦詐欺犯罪過去最常發生的情況是監守自盜,通
常是內部工作人員利 用職務之便竊取或刪改電腦資料及程
式。最有名的案例是,美國一家銀行工作 人員擅自修改計
算客戶存款利息的程式,將每一筆存款利息計算到美分以
下必 須四捨五入的餘額中,原本必須「捨」的尾數,統統
歸到自己所設的特別帳戶 ,從中獲取利益。
又如,國內曾經發生電信局人員將電腦中的用戶資料賣
給徵信社,不久前也 發生台北市監理單位員工將假資料輸
入電腦,製造駕照牟利。最可怕的現象是 ,網路上有難以
計數的信用卡號碼與密碼來來往往,只要能從中攔截,從
此以 後任何消費、支出都可以由他人的信用卡帳戶代為付
錢。這次修法加以規範、 防堵,可處七年以下徒刑,不致
放任破壞社會秩序。
最後,增訂「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萬元以下罰金;主要是規範如以「電腦 病毒」方式,即
利用程式透過電腦連線系統內進行複製,佔據記憶容量、
干擾 電腦之正常運作功能。不少電腦玩家以製作病毒害人
為樂,以前無法可罰可管 ,今後有刑法伺候,玩家千萬不
可小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