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賽制度:
(一)賽制及賽程視各組參加隊數決定(淘汰賽或循環賽),於領隊會議公佈之。
(二)各組每場比賽時間得以報名隊數決定之。
二、比賽規則與方式:
(一)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公佈之六人制規則。
(二)採三局二勝制。
(三)比賽分男生組與女生組。
三、名次判定:
(一)勝一場得二分,負一場得一分,如一隊之任何一場無故棄權時,除該隊取消資格外
,所有與該隊比賽球隊之積分也不予計算,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二)如二隊以上(包括二隊)積分相等時,以各相關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
除以所負總局數,以其商數之多寡判定名次。
(三)再相等時,則以各相關隊在循環全賽中所勝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之商數多寡判定
名次。
(四)如再相等,如屬二隊則以勝隊為勝,二隊以上則由審判委員決定名次之方式。
(五)自動棄權:任何球隊無論任何情況下自動棄權,除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與該隊
比賽成績不予計算,並依大會規定予以懲處。
(六)沒收比賽: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處為沒收該場比賽,該場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
保留並給予對隊應獲勝之局(分)數,該隊未賽完之場數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四、獎勵辦法:
(一)團體獎:設冠軍、亞軍、季軍、頒發獎盃(或獎牌)及獎金。
五、注意事項:
(一)每隊每場限登錄12名球員,凡球員重複報名,經查屬實,則取消該員之參賽資格。
(二)各隊應於排定賽程時間前半個小時報到登錄,逾比賽時間十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
論。
(三)球隊比賽服裝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背後及短褲均應有明顯號碼,否
則不予參加比賽。
(四)學生應攜帶學生證及國民身份證正本,以便查驗。
(五)進入球場必須穿著球鞋,並請勿在場內吸煙、嚼食檳榔、口香糖。
六、申訴:
(一)凡球員證件之審查應於賽前提出,球員資格之抗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該場
比賽結束後不予受理。
(二)比賽之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之規定及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
提出異議。
(三)抗議以書面提出,由領隊簽名並附保證金新台幣兩仟元整,在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
內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如經審判委員會判決認其所提異議無理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充作大會基金。
(四)若冒名頂替或違犯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屬實者,除沒收本屆所有比賽權利外,所
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 。
七、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由大會召開會議研議公佈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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