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賽制度:
(一)賽制及賽程視各組參加隊數決定(淘汰賽或循環賽),於領隊會議公佈之。
(二)各組每場比賽時間得以報名隊數決定之。
二、比賽規則與方式:
(一)採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之羽球比賽規則。
(二)比賽採五點制(男單、女單、男雙、女雙、混雙),男生單雙不得兼,女生至多兼
一點。
(三)得分方式採用發球權得分制。
三、獎勵辦法:
團體獎:設冠軍、亞軍、季軍、頒發獎盃(或獎牌)及獎金。
四、注意事項:
(一)每隊限報12名球員,凡球員重複報名,經查屬實,則取消該員之參賽資格。
(二)各隊應於排定賽程時間前半個小時報到登錄,逾比賽時間十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
論。
(三)為使比賽順利進行,大會有權拆點比賽。
(四)球員出場比賽時,請攜帶學生證件(教職員工請攜帶相關證件)以備隨時查驗,違
者不得出場比賽。
(五)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參賽者不得異議。
(六)比賽有爭議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規則暨本競賽規程
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七)出賽單位各點若有選手缺席時,視同空點,空點一判定,則不論該點勝負如何,一
概判為對方勝場(其比賽之計算,五點制為3:0)。
五、申訴:
(一)凡球員證件之審查應於賽前提出,球員資格之抗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該場
比賽結束後不予受理。
(二)比賽之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之規定及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
提出異議。
(三)抗議以書面提出,由領隊簽名並附保證金新台幣兩仟元整,在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
內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如經審判委員會判決認其所提異議無理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充作大會基金。
(四)若冒名頂替或違犯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屬實者,除沒收本屆所有比賽權利外,所
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 。
六、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由大會召開會議研議公佈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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