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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bsyami (礙演爾麵) 看板: Salary
標題: Re: [問題] 加班費的疑問
時間: Sun Jan 18 20:07:05 2004
※ 引述《successor (車王寶寶)》之銘言:
: 然後拖到加班時間再完成工作麼?
: 這樣的話,是不是會限定員工每個禮拜或每個月
: 累積的加班時數有一定的限制
: 超過的加班時數不算加班
: 還有同樣是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
: 為什麼有的公司會依法給加班費
: 有的公司卻不用給
: 是什麼樣的原因呢?
可能有兩種原因:
1.為了避免超過時限,就只好讓這些人做白工囉...
2.屬於責任制: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
休假、女工夜間工作,並提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絛、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訂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利。
其實根據勞基法第30,32條規定著工作及加班時數的限制
正常工時男女每日都是八小時,加班時間的限制上
則男工女工不同,法令規定女工不可超過二小時,男工不可超過三小時
每個月加班總時數,女不超過24小時,男以46小時為限.
如果是勞委會核定的特殊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
每天加班時間可以延長至四小時,每個月加班總時數,女不超過32小時,
男以46小時為限.
可延長加班時數的特殊行業:
可至
http://www.cla.gov.tw/claweb/claweb.nsf/0/c82568d600326682482568090017cc
43?OpenDocument 查詢或打電話到勞委會去問
此外,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
以外工作者,雇主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延長之工作
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
情形者,不在此限.
希望這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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