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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intys (saintys)》之銘言: : 由於我前一個公司找我回去工作 : 職稱及待遇也變的比較好 : 那麼我是否可以將之前在那間公司的工作時間算進去? : 那間公司的主管是說不行 我仍算是新人 : 我的問題是 會不會是因為我的職稱變了 : 加上我之前也有辦離職證明 所以算是新人 : 並且還有所謂的試用期 : 因而不能將以前的年資算進去? : 請問這樣有合乎勞基法的規定嗎? : 請各位指點 謝謝大家 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再訂新約 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又繼續 年資可併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2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