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intys (saintys)》之銘言:
: 由於我前一個公司找我回去工作
: 職稱及待遇也變的比較好
: 那麼我是否可以將之前在那間公司的工作時間算進去?
: 那間公司的主管是說不行 我仍算是新人
: 我的問題是 會不會是因為我的職稱變了
: 加上我之前也有辦離職證明 所以算是新人
: 並且還有所謂的試用期
: 因而不能將以前的年資算進去?
: 請問這樣有合乎勞基法的規定嗎?
: 請各位指點 謝謝大家
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再訂新約
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又繼續
年資可併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2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