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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各國對於私募基金都有嚴格規範 尤其在人數上的限制 各國對於私募都有詳細規範 最大特點在於人數限制以及最低投入金額門檻 香港 美國 歐洲 人數介於35到99人 因為人數少 金額必須拉大 否則基金規模就很小 為了打破此限制會有幾種方式 1.Fund of Funds 基金中的基金 投資一般基金 再由此基金投資PE 相信大家也有印象 許多美國的退休基金(pension fund) 都有計畫要投資PE來獲取穩定且高於市場利率的報酬率 就是此法 2.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ship) 以有限合夥人身分入股A公司 再由A公司以法人身分入主PE公司B公司 前文已經有稍微介紹MLP(業主有限合夥)制度 MLP在PE業界是非常重要的法案 因為此法案還衍生出降低PE門檻的方式 (簡單說 LP法案一開始並非為了PE量身訂做 但日後卻在PE界廣泛應用) 今天A集團成立兩家公司b,c 其中b為金融控股公司 使投資人以有限合夥(LP)方式入股b公司 因為b公司並非基金型態 有限合夥人(LP)並沒有人數限制(**但契約中會規定有限合夥人最低投資額) 而b在取得有限合夥人的同意之下 將資金投資於私募股權公司c 也就是說 這是雙重有限合夥的關係 可能有人會問說 那兩種方式有什麼差異 最顯著的差異就是 對Fund of funds來說 你投資的可能是共同基金 但是第二種方式就是明顯私募股權的方式 兩者獲利比率也會有所差異 (這裡補充一點 我還不是很確定一般共同基金在投資PE是否有所限制 而若共同基金買進如黑石集團公開上市的股票 這又另當別論) 其實這就是以有限合夥人方式入主 凱雷買日月光 開發工銀參與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4/3806565.shtml 開發工銀投資凱雷集團50億 http://news.money.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0,4442,content+110604+112007041700506,00.html **而PE之有限合夥契約規定會祥載包括 1.有限合夥人最低投資額 2.普通合夥人出資額 3.利潤分配 4.最大最小籌資規模等等相關規定 -- 回文 我不懂為何要打破PE FUND 的高門檻? 那些法律本來就是保障投資者的....... 我收到了你的私人訊息也去看了你公司的資料 基本上跟Blackstone group, Bain capital, Carlyle Group 那些有名氣的PE Firm大不同 .... Limited partnership 本來就是有限制性的, 不懂為何要走法律邊緣呢? 在國外, 能進入private equity fund 的investor 都是 pension fund,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 跟你們公司 以以有限合夥人身分入股A公司 再由A公司以法人身分入主PE公司B公司, 有些差距 你要我幫你說話? 我不知道我要說什麼??? 投資PE FUND 的風險就是投資算是長期, 有些高達10年以上, 國外法律有規範是因為PE FUND 存在高風險 ,因為是private equity firm , 所以基本上投資對外不公開, 有unclear ownsership of economic risk , 還有防 止market abuse , 你們公司募資的方式, 真是可怕的, 五千萬美金!!?? 天阿, 台灣人那麼好騙嗎?? 投資在名不經傳的公司..? 哈哈哈...怎麼可能阿??!! 你們公司傻了嗎?? 好好一個財經碩士, 怎麼不去找份正當工作呢????????? 唉..真是的..!! ans: 小姐 其實你願意理性的跟我討論已經是幫了我大忙 我所謂幫忙 就是大家冷靜下來理性的討論 我說 小姐 這是份正當不過的工作了 每個人人生經歷不同 我也不爭辯為何業務如此不討喜 很高興你年紀比我輕卻有豐富的經歷 更好的機會 不用來當推銷員 但是我現在看到的卻是 一個全新的事業以及機會 還有 我並不認為這是推銷員的工作 也認為這工作很高尚 我們的角色應該跟銀行理專一樣 以私下詢問貴賓級客戶的方式來找投資人 今天我大規模發文說我從業經過的模式可能造成誤會 其實除了我 大家都很低調守本份的在進行 在網路發文這是我私自的行為 應該受到節制 感謝大家提醒我這件事情 要是我誠實說出公司內部什麼人在當業務而造成誤會 我也認了 我的原則就是不說謊 我也可以為了取信大眾說公司裡面都是些達官貴人子弟 從業人員不是O佛就是X魯 但我說過講話要負責 只好把事實說出來了 我以為這是難得的從業經過 寫出來博君一笑 我很坦然接受大家的誤解 沒錯 其實私募基金原本就設定為 能玩 且懂得玩的人 透過有限合夥人制度募集到的資金有信託有保障 瑞士EFG銀行認為這檔基金OK 願意幫我們信託 它是一間正正當當的公司 這是無庸置疑的 以有限合夥人方式入主PE公司為何叫做遊走法律邊緣 這點不太明白 有規定有限合夥人一定是法人嗎? 有限合夥法的另外一曾意義 就是讓原本只有財團能參與的投資案 以小老百姓可以負擔的金額 可以透過有限合夥法讓投資人分享利益 以5000萬美金來說 我們案子的規模不大 但是也可以協助某金控處理他們最大的不動產不良債權 用來幫助另外一間中小企業達到擴廠的目的 對他們而言 我們是名幅其實的的angel(在國外 金主就稱為angel) 你說我們有問題 我覺得我們根本是在幫銀行打消呆帳 協助中小企業 亦是有限合夥法最主要的宗旨之一*(註) 我很理直氣壯的說 我們公司很高尚 何錯之有? 你說的完全正確 有限合夥人本身也是一種保障投資人權益的法案啊 所以今天在契約中規定 以有限合夥人入股者 投資期限五年就到期 為了保障股東權益 我們提出了保本保息的方案 這是契約的內容 也是我們基金公司積極保障投資人的誠意 有什麼不對嗎? 名不見經傳就是有問題的公司嗎? 怪哉 就算我們公司規模不大 但是有信託銀行 有簽證律師 有會計師 有淨值 有財報 所以我說從法理角度上 他的確就是檔私募股權基金公司 沒錯吧? 這明明就是正正當當的公司 經理人也是業界有頭有臉的人士 我說白了 今天這間公司就是台灣房地產頂尖人士 也想吃台灣數千億房地產不良債權(NPL)這塊大餅 透過各種政商關係 邀請國內產官學界人士共襄盛舉 跑去香港成立可能是全世界第一間亞系以不動產NPL為主要操作標的的私募股權基金公司 回頭來用台灣的錢買賣台灣的地 就這麼簡單 複雜的制度只是要讓公司與投資人雙方都有所保障罷了 不過你的建議我接受 這一系列文章我在摩比01只刊登至此 其他的想看繼續到我blog 但我可以保證 沒看到我後續的文章 那是種損失 *我國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機制之探究 第90頁 美國在90年代以權益合夥方式協助銀行打消不良資產 http://thesis.lib.cycu.edu.tw/ETD-db/ETD-search/getfile?urn= etd-0704103-122400&&filename=9093002.pd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56.227 topy1980:轉錄至看板 CFP 04/22 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