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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llace7073 (wallace)》之銘言: : 昨天主管約談後,確定離職 : 我有說我必須跟公司拿非自願離職證明 : 主管說可以.但我不是正式員工,沒有資遺費 正式作法是: 勞工局網站下載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單叫雇主填寫並用印 雇主若不給資遣費或刁難,到勞工局填寫申訴單,申請協調雇主未依法作資遣通報或發 資遣費,可罰3萬以下,九萬以下罰款。 : 我心想,先拿離職證明再說.就說好,我知道了. : 我97年~8月進公司 : 離職日10月2日最後一天. 過了一年還是試用期? : 剛拿了勞工局的離職申請書,人事說,不用那個 別被騙了 : 拿先給你寫一個公司內部的離職申請 : 反正你可以申請 失業補助啦. 大部分的公司,資遣事由都會寫第十一條第二款(業務緊縮)、第五款(不適任) 注意以下情況:當公司資遣員工的話,按照就業服務法,一定要另外發 「資遣通報名冊」給各地縣市政府或就業服務中心,(各地縣市政府及各地就業服 務中心都要收到一份)不通報的話,是會被罰三萬至十五萬不等的罰款的。 : 請問大家我應該跟公司拿什麼證明文件呢? 重點來了~ 你沒有非自願身份,會少了許多權益, 1.勞健保 2.失業給付 3.職訓津貼 4.如果要考toeic還可以免去報名費(1450) 5.如果要去上大學開的進修課程(大專人力加值計畫)也有補助 另外 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 (資遣員工之列冊通報)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 、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 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 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 (罰則)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 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當就業服務站收到了您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會再匯整給就業服務中心,而就業服務 中心收到了您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一方面也會確認是否有收到來自公司所發的資遣通 報,如果有,那您就絕對毫無疑問是個「非自願離職」者;如果沒有,就業服務中心就會 告知(發函)請公司發資遣通報名冊,不然會罰款。這個時候,有一些公司就會反悔,說他們不知道要發資遣通報,說是因為員 工叫他們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他們才開的…等,盡一切可能告訴就業服務中心您的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是無效的。若不幸發生這種情形,那失業認定申請可能就不會通過,即使 之前認定通過,已經領到失業給付,也會被勞保局發函追繳。 所以 盡力爭取自己的權益 不然 會被邪惡的資方欺騙 -- 【電子郵件】 你上榜了 看板《Examinatio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117.166
pastries:很清楚的解說。推一下 10/01 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