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nderbb (我不會用水球)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勞資] 請問是否能資遣懷孕的員工?
時間Mon Nov 30 19:39:51 2009
孕婦從法律上來講不是不能終止契約
但是現實上,個人建議最好要三思
要終止契約的話,請盡量保留對雇主有力的證據
並且能強有力的證明的確符合勞基法契約終止的規定
否則後續的行政裁罰會很討厭
性平法是個很奇怪的法律
孕婦只要指明她有受歧視就夠了(自己覺得就算)
完全不用證明
而雇主要完全證明自己沒有歧視
看過公司舉例全公司有多少多少人懷孕後沒被解僱、得到產假、甚至懷孕還僱用的
但是都不算數
因為孕婦工作的辦公間沒有同樣懷孕而沒被解僱的例子(其他都是男人)
這種思考是目前存在於行政機關且不易被突破的
前陣子一場性平的研討會
聽到政大教授認為雇主應該讓孕婦予取予求,反正只有十個月
(話沒這麼直接,但聽起來就是這個意思)
超無言
簡單講,懷孕期間最好不要解僱
不然一不小心就會跟跳到黃河的感覺很像
※ 引述《RIOTlimp (計畫性不安定喧嘩組織N)》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本公司為百貨業,有一員工職務為店長,懷孕且預產期為明年一月,近期工作情況如下:
: 1.無心工作,且基本店務(如:庫存表的填寫,打掃,倉庫整理等)皆放任不作,
: 交由另一位同事處理
: 2.藉由工作之便,於倉庫存放自己網路拍賣的商品,並常藉由外出郵寄之便,
: 與客人進行面交
: 3.前一陣子百貨舉辦VIP優惠活動,此員工提供百貨的名單與提供給公司的名單
: 為不同版本,且冒用顧客的名義,將資料修改為她自己
: 問題:
: 因為此員工為店長,卻有以上行為,並已對同事造成影響,業績已下滑近4成
: 故公司決定資遣該員工,卻礙於她懷孕的身份,且預產期為明年一月
: 不知是否可以以勞基法第十一條的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 作為資遣的理由?
: 另外,若可以資遣,除了資遣費之外,是否還需要支付其他費用?
: 感謝回答!!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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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104.5
→ newapply:專業!! + 懷孕最大!! 台灣是女權的天下!! 11/30 19:41
推 depravity:那就直接提告贏了就能解雇了 XDDD 11/30 20:26
→ Eventis:這是懷孕+勞工+女權多重條件作用下的結果.孕婦在職場的地 11/30 20:56
→ Eventis:位非常的不利,政策予以相當的保護並沒有什麼不當的地方. 11/30 20:57
推 newapply:樓上的沒錯 雖然女權最大也沒什麼不好 總比沙豬好= = 11/30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