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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基法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二) 雇主如依法解雇應預告並發放資遣費: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期間,其適用勞動 基準法(舊制)的年資,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或工作未 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的年 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 月平均工資為限。 如確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而致合法權益受損可逕洽(勞工局)申請協 調以為救濟。 (三) 如果是以非志願性失業被辭退,損失的可不僅是失業給付這一條而已,還有其他權益也會 連帶失去,不可不慎! 1.非志願失業可以申請健保補助,不要小看這一條,自費健保一個月也要上千元,累積下 來也是一筆費用。 2.雖說失業給付只有原先月薪的60%,對失業的人來說也是不無小補,只是得每個月去重 複進行求職、申請的動作,比較繁瑣罷了! 3.很多人不知道現在有一項「獎勵提早就業津貼」,若是辦理非志願性失業,去就業輔導 中心登記失業輔導之後在勞保局有了紀錄,即使接下來並沒領失業救濟金而是找到新工作 上班,也已經符合申請條件。等到新工作做滿3個月並在勞保局有投保紀錄,就可以向公 司申請在職證明去向勞工局申請獎勵津貼。 不要小看這一筆喔!假設原本的薪資是月薪4萬元,失業補助則是40000*60%=24000,可領 額度是個月,提早就業獎勵津貼是以尚餘可領額度的一半來計算,換言之若大大完全沒請 領過失業補助,可以領到的獎勵津貼就是24000*3=72000,對於現在失業的人來說年終獎 金既然無望,那這一筆津貼可就不能隨便放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86.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