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chris: 依照加州法律,若懷孕時身體狀況無法工作,可申請PDL 4個月 02/25 14:04
→ cchris: 的確只要員工人數5人以上就適用,你可以把法規拿出來教育他 02/25 14:05
→ cchris: 如果對方不肯配合,就依官方管道檢舉,公司就會受到震憾教育 02/25 14:06
→ cchris: 而你就會重新拿回工作,甚至一筆賠償;反正比你離職好,是吧? 02/25 14:07
→ cchris: 這些華人雇主就是需要懂規定的員工檢舉,震憾一番才知道怕 02/25 14:08
→ cchris: 而且PDL是job protected,不能把你fire;也不能事後懲罰報復 02/25 14:10
推 colivia: 大推c大 這些人以為自訂的公司法令就是王法 欺人太甚 02/25 14:10
→ cchris: 否則只要繼續通報州政府,他們就會被罰到脫褲,最後公司倒閉 02/25 14:10
→ cchris: 所以這樣跟他們玩一輪,你就有鐵飯碗了,會很多年沒人敢動你 02/25 14:11
→ cchris: 如果公司有50人以上,你還可申請CFRA,再多休12週育嬰假 02/25 14:38
→ cchris: 這也一樣是job protected;總之,不要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02/25 14:38
→ catherinecat: 謝謝C大.我真的太太太感謝你了!!我今天在公司會議室 02/25 14:53
→ catherinecat: 時.聽完就覺得有說不出的怪..但是又沒辦法跟他們辯 02/25 14:53
→ catherinecat: 駁什麼.看完你的指點..真的是覺得..沒錯,不是我眼睛 02/25 14:54
→ catherinecat: 花了看不懂..原來是他們故意玩這種遊戲..想到真的很 02/25 14:55
→ catherinecat: 生氣!!~總之謝謝C大...如果有問題再麻煩你了>///<哈 02/25 14:55
推 obov: 這些東西part-time也試用嗎? 02/25 14:57
推 andrenvq57: 推cchris 02/25 14:57
→ obov: 如果是contractor的話跟employee好像不一樣耶 02/25 14:58
→ cchris: PDL只要是employee就行,不分full time/part time 02/25 15:24
→ cchris: contractor本來就不是employee,另當別論;原po算是employee 02/25 15:25
→ cchris: CFRA則有較嚴格限制,包括工作長度/工作時數,原po未必符合 02/25 15:28
→ cchris: 但此例原po是無法上班,屬於disability,是法律重點保護對象 02/25 15:29
→ cchris: 和CFRA(育嬰假)的嚴重性差很多,所以條件不一樣,較易符合 02/25 15:30
→ cchris: 其實雇主不是不懂就是裝傻,想唬弄員工,通常拿出規定就縮了 02/25 15:31
→ cchris: 如果還不會怕,那就是沒王法的公司;你只要肯出招,他就完蛋 02/25 15:33
→ cchris: 而且你有一年的時間可以檢舉,不必趁著身體虛的時候和他耗 02/25 15:33
→ cchris: 明確告知公司你要申請,把FAQ讀清楚並給公司看;公司必須在 02/25 15:37
→ cchris: 十天內回應;只要你符合條件(顯然符合),雇主就必須核准 02/25 15:38
→ cchris: 而且你不需一次把4個月請滿,可以請一陣做一陣,或縮短時數 02/25 15:39
→ Freak1033: 我是覺得樓上還是最好加個 disclaimer, "本人非加州執 02/25 18:05
→ Freak1033: 業律師, 法律建議僅為個人見解"之類的. 02/25 18:05
→ Freak1033: 不然人家要是真的掉了工作, 官司又沒打贏, 你會很麻煩. 02/25 18:06
→ cchris: 這是直接從州政府官網上貼出來的規定,不是個人見解 02/26 01:58
→ cchris: 處理這些事情也不需要律師,低金額/小公司的案子律師沒興趣 02/26 01:59
→ cchris: 我上面說的並不是什麼法律建議,而是州政府白紙黑字的規定 02/26 02:00
→ Freak1033: 你貼的只有一行網址可以說是州政府的官方規定, 02/26 05:53
→ Freak1033: 其他關於法律適用性, 檢舉的成功率, 都是你的個人見解. 02/26 05:54
→ Freak1033: 我也不是說你有講錯, 只是這種案子牽扯到的是一個人的 02/26 05:54
→ Freak1033: 職業生涯, 你應該要用更謹慎的態度. 02/26 05:55
→ cchris: 法律的適用性是原po已經提出客觀事實確認,不是個人見解 02/26 06:07
→ cchris: 沒有灰色地帶;原po只有被迫辭職vs依法爭取權益兩個選項 02/26 06:09
→ cchris: 辭職的話對職業生涯的影響更大,甚至以後就沒有職涯了 02/26 06:11
→ TripleC: 靜待原po回報後續 02/26 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