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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職棒自由球員的標準是,球員在一軍登錄每年以一五○天計算,累積滿十年後後 即可獲自由球員資格,而且是在一九九三年後才實施,最近改成九年. 美國職棒一九七四年洛杉磯道奇隊的米瑟史密斯在八年合約到期後,不滿球團的核薪 向法院訴訟,法院認定他義務已盡可以自由選擇球隊,隨後球團與球員公會簽下集體協議 ,規定球員在進入大聯盟滿六年年資後,可以取自由球員資格. 自由球員資格的取得實在不容易,球員想轉隊也不容易,主要是球團要穩定整個市場 ,讓市場運作有秩序,否則任何人在任何時間經由任何人挖角都可以隨意跳槽轉隊,職棒 天下豈不是大亂?球員想爭取自由身,並且與球團在進行薪資談判中取得有利籌碼的做法 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沒有實力,或是一定的貢獻,如何與球團進行薪資的談判? 註:08年修正後改為 一、2007年後選秀入團的選手,大學生社會人國內FA縮短為七年,高校生縮短為八年 二、2006年之前選秀入團的選手,維持國內FA八年,海外FA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