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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uck2414223 (丫)》之銘言: : 這個問題是我幫我哥哥問的, : 他目前任職於知名賣場的麵包部, : 但是會來到這個部門是被迫的, : 因為之前在日配部做的好好的, : 就因為日配部的人事關係導致把他送到麵包部, : 結果現在麵包部卻說不需要他了,要他離職, : 又說公司其他部門不缺人了,所以他必須離開, : 想請問一下大家,有申訴的管道嗎?? : 這是第一次在此版PO文,希望大家能幫幫我哥,謝謝大家!! 根據勞基法規定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所以 如果公司其他部門不缺人 要他離職 可請公司開立資遣證明 切記 不要簽署離職書 要給他資遣 1.可以領失業補助 2.可以有資遣費 3.可以去上職訓 你哥的案子屬於第11條第四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106.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