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uck2414223 (丫)》之銘言:
: 這個問題是我幫我哥哥問的,
: 他目前任職於知名賣場的麵包部,
: 但是會來到這個部門是被迫的,
: 因為之前在日配部做的好好的,
: 就因為日配部的人事關係導致把他送到麵包部,
: 結果現在麵包部卻說不需要他了,要他離職,
: 又說公司其他部門不缺人了,所以他必須離開,
: 想請問一下大家,有申訴的管道嗎??
: 這是第一次在此版PO文,希望大家能幫幫我哥,謝謝大家!!
根據勞基法規定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所以 如果公司其他部門不缺人 要他離職
可請公司開立資遣證明
切記 不要簽署離職書 要給他資遣
1.可以領失業補助
2.可以有資遣費
3.可以去上職訓
你哥的案子屬於第11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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