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neas567 (薰)》之銘言:
: 這個月,領了薪水才知道原來我們老闆有規定7點上班,6點50分以前
: 要打卡,不然就算是遲到要被扣薪水200元,忘記打卡者要被扣500元
: ,這項規定只有總公司的人知道,我們這間分店根本就沒這項公文,
: 就直接被扣了5千多元,因我都6點5X分打卡,重沒有遲到過。
: 我一個月薪水18500元,須扣除勞健保費,才是實領的薪水,上個月加班
: 三天,加班都需加8個半小時,竟然領到的薪水是1天596.6.....元除不進
: 每天上班8個半小時,也只有月休4天,一個不高興就扣薪水,就扣假,然
: 到有錢人就可以這樣欺負人嗎?
: 請問,有辦法告他嗎?
: PS:全公司的人員都被扣薪水1000~7000元不等.......
: 總公司:黃帝大飯店(高雄)
: 分公司:大目鮪商務旅店(高雄)
剛剛大略幫你查了一下勞工基準法細則 看能不能幫上你
第一章第七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九、福利有關事項。
一○、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一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一二、獎懲有關事項。
一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第九章第三十八條
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
並印發各勞工。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
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
就你一開始說的發薪水時才告知你遲到要扣薪水的狀況,主要以這三條法規為主
上面三條法規明文規定雇主在僱用你時,就有告知所有規定的責任。
也就是說,公司到了發薪水時,才告知你扣薪規則已經不合理
也違反勞工基準法。
所以你要告,光這一項你就站得住腳了。
希望這些可以幫你爭取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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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身在何方 歡迎光臨! (節錄自全力兔)
發生何事 p ╯ ╰ p
(˙﹏˙)/\(⊙▽⊙)
/█ █\ 都要繼續從事這份行業
|| || 永不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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