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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吃光光~ ※ 引述《smallstar78 (smallstar)》之銘言: : (公司會站不住腳唷 有勞資爭議會保護勞工這一方) : ※ 引述《F430 (一人一信灌爆總統府信箱)》之銘言: : : 我之前在統一超商上班 : : 當時離職時公司規定要在1個月前提出 : : 否則是不能離職 : : 我想請問的是 : : 勞基法有這樣的規定嗎 : : 或是根本是公司的內規 : : 如果法律無這樣規定 : : 我是不是可以不鳥公司 : : 請各位前輩回答謝謝 如果有相關契約協議, 例如任職同意書等等, 建議依約履行, 也避免後續爭議, 如果勞方可以舉證無故離職、曠職等, 並且造成業務損失, 將可以提起訴訟求償, 不過當然是在勞方可以舉證的情況下。 個人建議還是好聚好散, 至少讓往後的履歷上可以多寫一個經歷, 留點名聲讓後續找工作可以讓新東家探聽, 如果這些都不在意, 你也不必在意到底會不會有什麼後果, 只是, 這樣的工作態度、處世方式, 相信到哪都會很辛苦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44.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