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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tblue (想要下五子棋的新咖)》之銘言: : 是這樣的,我目前就職於某間眼鏡公司(非大型連鎖) : 每天上班的時間為早上九點半到晚上十點. : 關於上班時間我是沒有什麼太大的意見了 : 但我現在的問題是在於基於我們是服務業的門市, : 所以三不五時就會超過下班十點才走,但多出來的時間 : 又沒有任何的加班費,讓我們忿忿不平. : 但現在我們苦於對於法令的不了解,所以也不知道怎麼來反應 : 請問各位先知們關於服務業的加班費該是怎麼算的呢 : 或者是可以告訴我們用什麼方法來跟公司反應才會是最有力的呢 : 謝謝 加班者 依工作規則 無工作規則者 依勞基法 工作規則牴觸法令者 無效 你可以查一下勞基法 加班算法工作第九小時起每小時1.33 第十一小時起每小時1.66 每日不得工作超過12小時 如有特殊因素 須向工會或主管單位報告 法令如下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10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