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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第六條和第九條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中華民國97 年12 月5 日 華總一義字第09700266001 號 第 一 條 為振興經濟,提振民間消費及促進國內需求,發放振興經濟消費券 (以下簡稱消費券),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第 三 條 發放消費券之規劃及推動,由主管機關辦理。 預算編列機關為執行消費券之預算,得就消費券之印製、發放、兌付 、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委託相關部會及機構辦理。 第 四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辦理發放消費券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 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 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第 五 條 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消費券新臺 幣三千六百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 個人自政府領取之消費券,免納所得稅。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 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 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列舉扣除。 第 六 條 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 、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消費券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七 條 使用消費券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範圍、方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募集消費券或接受捐贈消費券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 相關規定辦理。 消費券之發放人員、發放之方式、領取之期間、領取之機構與地點、 應檢具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消費券營業人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帳戶與入帳方式、期間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 八 條 消費券之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第 九 條 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消費券面額 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第 十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 由第九條來看,一般民眾基本上都算 "非金融機構營業人" 但由於有板友反應,有其他版面開放消費券交易文(例如:forsale板) 而新聞又有這樣的報導:http://0rz.tw/6f5rs (跟消費券特別條例有所出入) 因此,向上級請示的結果為: 1.目前PTT站方尚未明確通知開放買賣 2.說不處罰民眾的也只是報紙上的消息,除非有正式公文函號或公告 3.基於各板管理的自治原則,他板事務開放某項交易,不代表地方板都要跟者開放 在PTT地方板主群討論過後,目前採取的共識及作法是: "請有需求的板友,自行到開放板面發文" 雙和板這邊,原則上還是以既定法令為優先 故仍是全面禁止消費券上明載之所有違規交易行為~~~!! 另外,基於政府政策未明之前,雙和板應變措施也做了修正 只要在板上發現消費券違規交易行為,立刻刪文~不另行通知!! 也希望所有板友們能夠確實遵守法令與板規。 板務cecile5小舞-2009.01.19 ------------------------------------------------------------------------------ 至於昨天po消費券違規交易文,被劣退的那位板友 我已用信件跟對方溝通過~並取得諒解 板主這邊會向站方申請幫忙回復劣文,這件事情就到此結案。 感謝所有板友們的體諒跟配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197.10
eustace:消費卷 01/19 20:09
ashinhoop:是券.. 01/19 20:21
※ 編輯: cecile5 來自: 203.73.197.10 (01/19 20:50)
yuanko:出售女鞋數雙,http://0rz.tw/kpHIe,意者站內信洽,謝謝! 01/22 20:23
yuanko:推錯!請版主幫我刪掉,不好意思! 01/2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