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ecile5 (愛跳舞的小舞^^")
看板ShuangHe
標題[公告] 關於消費券交易文-本版規範
時間Mon Jan 19 19:36:15 2009
請看第六條和第九條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中華民國97 年12 月5 日
華總一義字第09700266001 號
第 一 條 為振興經濟,提振民間消費及促進國內需求,發放振興經濟消費券
(以下簡稱消費券),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第 三 條 發放消費券之規劃及推動,由主管機關辦理。
預算編列機關為執行消費券之預算,得就消費券之印製、發放、兌付
、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委託相關部會及機構辦理。
第 四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辦理發放消費券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
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
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第 五 條 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消費券新臺
幣三千六百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
個人自政府領取之消費券,免納所得稅。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
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
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列舉扣除。
第 六 條 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
、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消費券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七 條 使用消費券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範圍、方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募集消費券或接受捐贈消費券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
相關規定辦理。
消費券之發放人員、發放之方式、領取之期間、領取之機構與地點、
應檢具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消費券營業人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帳戶與入帳方式、期間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 八 條 消費券之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第 九 條 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消費券面額
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第 十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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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九條來看,一般民眾基本上都算 "非金融機構營業人"
但由於有板友反應,有其他版面開放消費券交易文(例如:forsale板)
而新聞又有這樣的報導:
http://0rz.tw/6f5rs (跟消費券特別條例有所出入)
因此,向上級請示的結果為:
1.目前PTT站方尚未明確通知開放買賣
2.說不處罰民眾的也只是報紙上的消息,除非有正式公文函號或公告
3.基於各板管理的自治原則,他板事務開放某項交易,不代表地方板都要跟者開放
在PTT地方板主群討論過後,目前採取的共識及作法是:
"請有需求的板友,自行到開放板面發文"
雙和板這邊,原則上還是以既定法令為優先
故仍是全面禁止消費券上明載之所有違規交易行為~~~!!
另外,基於政府政策未明之前,雙和板應變措施也做了修正
只要在板上發現消費券違規交易行為,立刻刪文~不另行通知!!
也希望所有板友們能夠確實遵守法令與板規。
板務cecile5小舞-200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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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昨天po消費券違規交易文,被劣退的那位板友
我已用信件跟對方溝通過~並取得諒解
板主這邊會向站方申請幫忙回復劣文,這件事情就到此結案。
感謝所有板友們的體諒跟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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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ustace:消費卷 01/19 20:09
推 ashinhoop:是券.. 01/19 20:21
※ 編輯: cecile5 來自: 203.73.197.10 (01/19 20:50)
→ yuanko:推錯!請版主幫我刪掉,不好意思! 01/2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