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ShuangH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PTT的現行規定,板規與執法均由板主主持,相關法規可至相關板查詢, 如對板規或執法有所不滿逕行申訴或提罷免,板主群不會戀棧, 昨日有板友致信板主群,亦於Ptt2的雙和2板公開該信內容, 對現行板規有意見,此事由peace370我全權處理公開回覆。 首先先對所謂的體制進行釐清,目前全球現行民意政治多為代議政治, 也就是說,再怎麼希望以民意為依歸,連應公正至國家,都得使用代議政治, 而除非本板要再選出所謂的民意代表,來對板規進行再一次的立法及審核, 否則依照本站的規定,本板已是由板主群均自願同意的共識決, 已非單一板主專權或獨大,就公平性來說板主群已經盡到以良善為起點的責任。 對於板規的公平性問題的質疑,是很嚴肅的問題, 故板主群認為,應公開回覆,以公正視聽。 以下附該板友信件內容及回覆 ,本篇禁回公告, 有意見請於本文推文、予板主站內信、另開板務討論文, 惟,請理性討論之,套套邏輯、情緒性文、洗板文, 逕行砍文,並視嚴重性劣退之。 作者 Machadango (拜託別叫我M大,口以嗎?) 標題 [通告] [認真] 正式請問板主現行買賣文之相關法規 時間 Wed Sep 23 23:14:23 2009 ─────────────────────────────────────── ※ [通告] 共 3 人收件 ※ agiko peace370 AngelSatan --------------------------------------------------------------------------- 回來後,我仔細研究了一下現行版規;以下個人問題及想法,請你們 在P2版面上或回信,希望一個月之內回答,不知道這要求會不會太過 份。 自行易地思之,我們自有分寸。 現行版規中,可在雙和版(此指P1)為自家生意作宣傳打廣告的只有 板卡特約商,當然,也有給予七天以一篇為限及其他限制;另外,同 樣也有獲利行為的租賃文也給予「上站次數必須高於200次」、「須 在本板發表過[自介],且自介時間超過一週、單一帳號七天一篇」的 限制。 但是為非商家的眾多版友們,當想要出售自己的物品時,卻不能以同 樣的限制下張貼買賣文章。 板卡特約商可以給持有板卡的板友們享受到優惠,同樣特約商可以藉 此薄利多銷進而獲利。 這是兩種層次的功能,本板發展出板卡及特約商的功能, 本就不是完全以營利為目標,比方特約商好客的故事, 是我在還是板眾時就非常感動的故事,當然,既有規定, 既已成機器,就一定會有其他不是那麼草根的例子, 但就像這個國家社會,你不可能去拒絕一定程度以上的大企業,這是一個公領域。 而板友不得po買賣專文,這是另一回事, 本板功能許多,以現在分類之眾可見一斑,個人買賣文若開放, 則將排擠到其他文類及功能,但開放板卡特約商的廣告文, 因有限制及特別High light,影響將未若個人買賣文之大。 也就是說這是兩件邏輯: 1.板卡特約商對本板來說是樣立意出發點良善的功能,有其存在價值。 板卡特約商與本板為互利共生,故本板提供特殊利多以互惠。 2.本板對板眾之功能眾多,不希望買賣為其中之首, 並對閱讀本板造成困擾。 這兩件事如果沒有互斥,那拿板卡特約商來比之為何個人不得po商業文, 實風馬牛不相及。 租賃文方便板友尋找此區住處,同樣房東也藉此獲利。 那麼請問,為何擁有同樣資格的板友,在非商家的前提之下,卻不能 在相同的環境條件下銷售自己的物品?不論其物品新舊與否。 一樣的邏輯,租賃是多方受惠,並且在量上板主群也有管控, 最簡單的問題,是房東數量多還是要賣東西的板友數量多? 在一個板面上誰比較有可能排擠到其他功能和產生問題? 這應該是簡單易懂的行政邏輯。 現行版規,怎麼看都是商家或房東最贏(此指PO文條件),那麼為何 不能以更高的標準來規定非商家板友來出售物品? 比如,買賣文限制擁有「上站次數500次」、「發表過[自介]超過一個 月」、「單一帳號七天(或兩週)一篇」所有條件的版友可以進行非 營利性行為的銷售(如出售二手商品等)。 還有,請問板卡特約商就算在限制下發文,那麼請問推文部分算不算 廣告的一種?簽名檔又算不算廣告的一種? 如,#1AjldfXY文章推文中,角亭店長推文道: 「推 q7897894:角亭在九月份已經換新菜單嚕 樣式多了數十種^^ 」 約八小時候,店長自己就貼了一篇文章,#1AjsUR5K。 推文是否不受限在七天一篇的規定當中?如果不受限制,那麼為何在 買賣文板規中,卻限制板友: 第四條 禁止於本辦法推文以外之板面文章 進行買賣行為 前項之本辦法推文以外之板面如下 1.發佈買賣文 2.於簽名檔提供買賣資訊 3.於他人文章推文內容含有買賣資訊 目前板規剛進行大修,如果板主再改朝換代, 或現行板規不敷使用,產生很大的管理弊端等等可能, 會再進行修正,本文將收錄精華區供未來改版之需, 一板之規不宜經常性更動,亦不宜隨風吹草動而變動之, 既現行板規不致使本板運作及閱讀上造成困難, 連立法院都有會期訂定,此議題將留待下次改版再行考慮之。 承前述,廣告文是對特約商的特許回饋開放, 而為防堵可能利用其他方法行明訂禁止的個人買賣, 故針對所有板友訂定這些次要規範。 而特約商的推文等等,目前沒有詳細的規範,但現特約商已訂出, 一年由板友一審資格的規定,這次感謝您提出意見, 得提供板友們明年度的心證參考。 另外,板卡特約商一事,個人也覺得弔詭;若今天其他雙和地區商家 有什麼特別優惠活動,卻因為不是特約商所以不能進行廣宣?可是請 問雙和卡的發行與雙和板註冊板友之比例? 這個比例和所提的問題也是屬於兩種不同的邏輯而拿來共比, 本板提供特約商廣告,而特約商提供本板特惠,這是互惠, 而且新的特約商合約已規定要有特惠"本板板卡使用者"的特許優惠, 一般特惠都能上來隨便廣告,那都來廣告就好了,也不是每個板友都想看到廣告; 當然也有喜好消費活動的板友,所以在限度內讓各種板友都能使用本板, 以本板為前提爭取特殊特惠,這是我們這屆板主群的出發點。 而發行雙和卡,是本板發展出的機制,也是推行許久已存在的東西, 怎麼會這樣比呢? 若以上三行來說,反倒有否則不然廢板卡特約商的意思了。 這就像一個國家不會只有勞工,那為什麼只為勞工做勞保呢?家庭主婦就不是人嗎? 這樣的問題一樣的弔詭,現在這個板的使用者分為使用板卡特約商特惠及 一般不使用的板友,是所有板友都不能打廣告,而不是使用板卡的板友可以打廣告, 所以,拿這個比例來討論,就像是家庭主婦說自己沒有勞保而要廢勞保, 或者是自己也要一個除了全民健保以外的特殊保險例如主婦保是一樣的意思。 也就是說,如果換成社會課本裡的用語,全板的使用者為全集合, 裡面有三位屬於同一集合叫做板主,其他有另一集合叫做特約商, 再來還有一些熱心公益為大家收錄值得長存本板資訊的叫小板主集合, 這些集合各自有各自不同的權限,但是都屬於同一個全集合叫PTT雙和板使用者, 也就是說,如果是合理的動議應該是下列幾種: 1.若今日對特約商的特許有意見,那可以提出調整的建議,但既為特約, 它本就是部份特許,這前面已提過就不再贅述。 2.若對特約制度有意見,那可以提出存廢動議。 這部分我不想多爭,因為我雖然跟我家生意無關,但我媽的確有在做 生意,我實在無法避嫌,但就以我們家舉例來說,今天若推出什麼應 景優惠活動等等,板友一樣是看到了好康的廣告,難道這中間的差別 就在一個「名分」及連沒有板卡的人也被優惠到了? 這個部份難道只能在"營利"上做思考? 板主群都沒有在做營利事業,所以我們的出發點是"民生", 所謂特約商,所謂情報性優惠,對我們來說, 都是有利雙和板眾、地區居民的"民生"訊息,所以我們不會對一般特惠情報管制, 還是這樣不對情報性做管制影響到了可能會想"營利"的對象? 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要嘉惠本板板胞,找板友甚至找我們板主群, 代發優惠情報,我想並不會太困難?如果出發點是以嘉惠板友、是以民生服務的話, 現在特約商的各種言行也都設定機制攤開公評,板眾們眼睛也是雪亮的, 相信只想營利的種種服務或作法,也是會得到反彈的。 以上兩段可逕自跳過。 三位版主若是認為,就算訂定嚴格的規定、開放符合條件的板友進行 非營利性之買賣,會給自己增加負擔。 那麼,說話的人是我,我願意負責當管理板友商業文的小板主。(反 正板卡特約商你們已經有在管了,不是嗎?) 所謂的小板主是管理精華區,除非一般板友的廣告文都要收精華區, 或一般性廣告或商業文要以不佔板面,一po就刪移至精華區小板, 這才會是個建議或可行的辦法。 但是目前板主群認為沒有必要,且就算以精華區為另一板面, 也無法進行推文及回文給原作者等等的動作,實為沒有功能, 如M板友有興趣管理一般板友的商業文,可逕行循機制成為板主, 雖本板現為共識決,此點若M板友的意見符合板友期待成為一股民意, 那現行板主群自無阻撓的理由,歡迎M板友來當板主, 直接開放並管理本板的一般板友所有買賣文及非特約商廣告文的部份。 最後,地區板之成立,有許多功能及價值,諸如歷史文化及旅遊資訊交流, 商業可視為其一,但非唯一,其限制,皆經板主群長期觀察之考量, 非漫無章法,毫無後設意義,您的建議不無其道理, 但為求制度之穩定,目前板務尚堪稱平順, 板主群皆同意不宜貿然頻繁更改,故列入下次修改衡量條件之一。 感恩您的意見 公告代表 peace37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07.217
p3962260:糟糕...夜深了 看到後來眼睛都花掉了.... 09/25 00:56
p3962260:誰可以說說大意是....? 09/25 00:57
fur:簡單說就是買賣文繼續置底,版友所提開放意見免議。 09/25 01:03
pinz:推樓上~看完只想說 重點是啥...(  ̄ c ̄)y▂ξ 09/25 01:05
fur:這和考閱讀測驗一樣,只要看開頭和結尾就可以了,中間都只是各 09/25 01:05
fur:自表述立場而已,可看可不看。 09/25 01:06
fur:誰當家就聽誰的,就是這樣。 09/25 01:07
popopo246135:P大我也看眼花了!!XD 09/25 01:07
saidohichi:我都不知道p2還有一個版耶 在哪阿 09/25 01:08
p3962260:P2版名:ShuangHe-Two 09/25 01:08
saidohichi:那裡好像比較閒聊性質?所以那裡是...雙和版友聊天的地 09/25 01:13
saidohichi:方嗎..? 09/25 01:13
※ 編輯: peace370 來自: 219.71.207.217 (09/25 01:19)
leejee:有種亂用一些名詞的感覺 個人感覺啦 09/25 01:20
敬請指教!
leejee:而且字打一大堆…應該可以言簡意賅吧… 09/25 01:21
fur板友的推文的確為事實之一,這是公眾事務, 板主群有責任解釋推論由來,如果有閱讀上障礙, 抱歉造成您困擾,可以嘗試用別的方法閱讀, 或略過推論不看,但如原信件內容,亦援引許多疑問處, 就像轉播不剪接的立院院會內容,並不是所有觀眾都會看, 但還是有人會看是一樣的,您可逕看最後一段結論即可。 ※ 編輯: peace370 來自: 219.71.207.217 (09/25 01:30)
iloveannasui:或許用字上尚不夠精準,但我認為已經很有誠意並且有條 09/25 01:25
iloveannasui:理的回覆了幾點重要事項;只是我一直覺得奇怪,買賣文 09/25 01:26
iloveannasui:始終有人想去打破限制,那當初的投票到底所為何來? 09/25 01:26
iloveannasui:店家特賣,優惠,其實知道的板友也都會上來分享,也沒看 09/25 01:29
iloveannasui:過板主有刪過文啊..... 09/25 01:29
frank2281:推一下這篇囉 買賣文已經在版上多此引起爭端 09/25 01:30
frank2281:但是目前的處理方式多數人都可接受 就維持現狀吧 09/25 01:31
frank2281:多"次" 09/25 01:31
iloveannasui:其實我並不認為,改朝換代就真能改變多數板友認同結果 09/25 01:32
iloveannasui:如之前周一發商業文,周一90%全是商業文,無法接受的板 09/25 01:34
iloveannasui:友周一就略過本板不入,直到投票定出商業文置底一事. 09/25 01:35
oijkue:簡單講就是為了河蟹和圖利少數商家,駁回這封信的建議 09/25 01:35
oijkue:扯這麼多做什麼 09/25 01:35
您可能有所誤會,新頒佈的板卡特約商辦法已明訂, 板主群不會對特約商進行任何加入的限制,只要符合規定即可, 再由板友一年一審決定去留。 而且本板板主中一位遠在台中,另兩位特約商優惠的使用近一年內都不超過三次, 新約連換都還沒開始換,有什麼利可圖?也不是我們開的店。
partyo:我眼花直接end了- - 那個藍黃配色.......... 09/25 01:36
iloveannasui:"圖利"??用詞請商榷,否則就請拿出證據. 09/25 01:38
leejee:白底黑字 或者白底深藍字 可能會好一點 09/25 01:38
partyo:對了~阿和可以說白話文嗎>"< 我好想看懂但看不懂 09/25 01:43
※ 編輯: peace370 來自: 219.71.207.217 (09/25 01:55)
shaffer:簡單來說有人認為商家廣告文也算買賣文,既然商家可打廣告 09/25 01:59
shaffer:那版友也應該要可以po買賣文… 09/25 01:59
shaffer:另外就是非特約商想打廣告也會被禁止 09/25 01:59
shaffer:不過我覺得前者會導致版面混亂,要用門檻也很難達到公平 09/25 02:00
shaffer:後者…你要打廣告就加入特約商and給版友一些優惠會死喔? 09/25 02:01
shaffer:結論:類比得不倫不類+想要佔便宜又不肯付出 09/25 02:02
youta:簡單講就是推文裡隨便放炮也不用負責,哪裡需要證據 09/25 02:03
youta:扯這麼多做什麼 09/25 02:03
leo7532:鄉民用嘴吧就反攻大陸了阿 嘻嘻xd 09/25 02:22
duncanho:開個雙和二手店,加入特約商,那就可以一週一PO商業文 09/25 02:25
ns214121:還有P2啊 XDD 09/25 02:29
zcon:買賣置底 租賃置底 問路置底 自介置底 解決!版面乾淨又清爽 09/25 02:30
I23:紅顯 建議下次可以不要顏色這麼多..或著不要用底色 09/25 02:32
I23:太花了看完眼睛非常不舒服.....我看到一半就END了 09/25 02:32
I23:還有排板也蠻雜的 老實說閱讀上不是很順暢 09/25 02:32
cecile5:中文系的我來說句話,或許文章不夠流暢啦~贅言也有點多@@" 09/25 03:28
cecile5:但我肯定板主群的認真與辛苦(我審核過無數商業文~深知箇中 09/25 03:29
cecile5:辛苦),但我覺得要買賣文置底可以,但要有效率定期管理 09/25 03:30
cecile5:(比如說板主定期於每月一號重發一篇新的文) 09/25 03:31
cecile5:而不是發一篇後就萬年使用同篇~(感覺很像把文趕去置底後, 09/25 03:32
cecile5:就丟著不管了@@),這樣提高板友物品的出售率及曝光度 09/25 03:33
cecile5:不然萬年都使用同篇,過期推文一堆,要一直按下一頁... 09/25 03:34
cecile5:懶一點的人根本都不看了。(東西賣不出去,自然抱怨就增多) 09/25 03:35
cecile5:總結:請板主每個月定期重發一篇吧!不要同篇文推n年還在推~ 09/25 03:38
babguo:非特約廠商 應一視同仁阿 租賃 轉讓 這些有交易行為的應視 09/25 06:00
babguo:同 買賣文啊。 09/25 06:00
iloveannasui:不過,置底買賣文是有在整理的,會清推文,起碼我進去 09/25 07:31
iloveannasui:看過的幾次,都沒有一大堆的東西.還是我進去的時間太 09/25 07:32
iloveannasui:巧......不過我倒蠻想推ZCON的意見,只是置底文章數不 09/25 07:33
iloveannasui:夠,會擠壓到正式公告的可用度. 09/25 07:34
iloveannasui:租賃等等交易行為,可po文原因,其實這篇公告已經有回, 09/25 07:45
iloveannasui:不過,如果要擴大"非特約商即不能有交易行為"的解釋, 09/25 07:46
iloveannasui:那是否連"徵求"也不能PO? 09/25 07:49
babguo:所以現在的新規定中 已經有[徵求]不得有交易買賣的行為阿 09/25 11:55
iloveannasui:抱歉,那個部份眼殘沒看清楚,那很好啊,我覺得最好統統 09/25 14:17
iloveannasui:置底,版面就乾淨多了. 09/25 14:17
zick0704:我同意此篇的論點,但請注意代議制的前提下,必須是由民 09/25 21:12
zick0704:眾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前提下透過選舉制度產生,目前的版主 09/25 21:13
zick0704:產生的情形不適合用代議制來表述。另代議制慣例是由同地 09/25 21:14
zick0704:區的人被選舉出來,目前的版主也不完全符合此項前提喔~ 09/25 21:15
FBI0309:推ZICK 09/25 21:38
efh9595:現在的狀況是派任還是???? 09/25 22:31
除非本板要再選出所謂的民意代表,來對板規進行再一次的立法及審核, 否則依照本站的規定,本板已是由板主群均自願同意的共識決, 已非單一板主專權或獨大,就公平性來說板主群已經盡到以良善為起點的責任。 要發起代議制討論了嗎? ※ 編輯: peace370 來自: 219.70.202.213 (09/26 04:05)
bnmce:版主好像很不能接受別人的意見 可以和善點嗎 09/26 09:57
我一直都有在看意見,也沒有什麼不可以討論不能說的表示, 請問是什麼讓你這麼覺得,如果是我的語氣很冷, 那不好意思,我正在寫論文,心情很難嗨起來有人情味, and,除非用在該處,上下文加起來的意思是, 現在板主的狀況是順勢上任,於程序上是合法的, 而且已經沒有人獨大,是三位板主合議共識, 這樣情況下要想公義真理的徹底執行民意,除非本板採行完全代議制。 順便回應一下,要代議要民意當然是有行政方及民意代表立法方啊。 那就再選出板民民意代表,完全負責板規的制定及修法, 我們板主完全退居行政方,這樣就可以徹底的執行民意, 有的時候我也想講簡單點,但是問題是邏輯上這就是兩個不同的機構, 我也是有點不懂既然沒人選板主的情況下,我是被同意任命的, 這樣的確是沒有民意基礎上任的,但是跟我提議徹底執行民意代議到底有什麼交集? 寫得更白話也只是讓文變更長,邏輯上的論述還是一樣啊。
f53:請問板規第六章第四點違反站規 何時會修正? 09/26 17:38
f53: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09/26 17:39
f53:第二十六條(提出之對象及看板) 09/26 17:39
f53: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 09/26 17:39
f53:根據規定 版主群可以不理所提建議 但請不要剝奪提建議的權利 09/26 17:44
f53:請詳細閱讀該規則後 公開回應 謝謝 09/26 17:46
目前還沒詳看,待詳看後再回覆您。 and,謝謝你提出意見,但是我實在被說不接受意見被說的覺得莫名其妙, 不接受意見應該是,Stop!我就要這樣幹,誰屁話誰水桶這樣吧? 然後上面那句只是舉例對比我的無奈,我是個講道理的人, 希望有什麼"覺得"、"感覺"、"反正就是"的直接性結論, 可以指出段落及行數,讓我好好看一看反省檢討一下, 順便要是有誤會可以解釋一下嗎? ※ 編輯: peace370 來自: 60.245.114.184 (09/26 18:39) 致f53板友,你所指出之站規第26條為: 第二十六條(提出之對象及看板)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對於小組長之建議,於該群組事務看板提出。 這是兩句話,前句的意思是板友應在本板提出對板主的建議。 後句的意思是如對小組長有意見,請到群組事務板。 是指類似禮運大同篇:男有分 女有歸。就是要申訴什麼或討論什麼請恰如其分, 到該板去做討論。 而本板板規第六章第四點: 4.判決或任何板務相關有任何問題、疑問或建議請來信, 禁止發表在板面上,違者刪文不另公告。 另若對判決不滿請逕自至組務板 L_TaiwanPlaz 板申訴。 在這邊解釋一下,這點是針對"判決"而言,你可以發現"事發現場", 例如: 文章代碼(AID): #1Ak5SDE3 (ShuangHe) [ptt.cc] [請益] 賣東西之推文 這篇文章我們沒有人會去動該文,感謝您抓到板規撰寫上的語病, 近日將請天使板主加上 針對已處理之板規違法行為及其後續處理申訴問題 這行補充,這裡不是一言堂,板主群們也不需要叫大家來參加自己的一言堂, 我們從不會說大家沒資格或不要討論、談論怎樣的議題。 惟,類比上可以再多加參詳一下。 如果對於我說明的站規釋義有問題歡迎提出,我可以幫你聲請"釋憲", 法務部部長的研究室在我樓上,時效性很高, 而對本板板規的解釋,這是我們當初合議時少附上去的指涉但書, 感謝您的指正,近日會補充上去。 ※ 編輯: peace370 來自: 219.71.202.148 (09/27 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