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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rian (Urian)》之銘言: : 推 lele1014:我以為報侵占很嚴重耶 不要報遺失要報案報侵占! 04/20 21:56 : → lele1014:然後後續過程應該去生活法律板比較恰當 有結論再過來較好 04/20 21:56 : 刑法第337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 五百元以下罰金。 : 真的相當重啊,重到警察、民代可能不會想理你 不好意思 在下不才是念法律的 想糾正一下這位板友的一點小錯誤 這邊337條的500罰金 單位是銀元(我國刑法典是民國初年就有的產物) 依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銀元對新台幣是1:3 而後來又因為國民經濟水準提高 這個條例於民國72年修正 將罰金再提高到10倍 註:有關法源依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已經於民國98年廢止 目前的法源依據是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 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 提高為三倍。」 特此更正,感謝UponSunrise大大 換句話說 500罰金 算下來是 500*3*10=15000新台票 這價錢可以買一台新的ipad了 況且這還只是刑責的部分 還有民事求償的問題 不過當然啦 都要以抓的到為主 稍微糾正一下板友的觀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95.64
roder:受教 04/20 23:54
s90906:...臉有點痛XD 04/21 00:11
我沒有要打臉的意思拉XD 這個別說是一般人 就是法律系的學生也不見得會知道 當作是一點生活法律跟大家分享囉~
Urian:"真的相當重啊,重到警察、民代可能不會想理你" 04/21 00:17
我倒是想問問看Urain板友 您希望多重才是重呢? 死刑嗎? 無期徒刑嗎? 再給您一個犯罪學上的小觀念好了 刑罰重不重跟嚇阻力基本上沒有太大的關係 「抓不抓的到」才是重點 然後 您說警察 民代可能會不想理你 這句話也有問題 警察會受理 會不會積極偵辦那是另一回事(更何況警察也有辦不到的事情 ex.強迫店 家提供監視器) 這樣不能算是不理(不理就違法了) 頂多只能說消極而已 再來是民代 這本來就不在民代的權限,也沒有理不理的問題 只是很多人喜歡把「選民服務」當成萬靈丹在使用罷了 一點小心得分享 有錯誤請指正 對了 您如果覺得刑罰太輕了 請去遊說立委修法 在網路上批評無助於法律的進步喔! ※ 編輯: hokkaidolin 來自: 61.230.195.64 (04/21 00:31) ※ 編輯: hokkaidolin 來自: 61.230.195.64 (04/21 00:37)
Urian:"他又沒偷東西,只是侵占遺失物,警察會有多積極?" 04/21 00:44
Urian:你講半天,我前面都講過了 04/21 00:45
對呀 既然您都說過一樣的話了 怎麼還會有警察不理 這種結論出來呢?^ ^ 消極 跟 不理 好像不是同義詞的樣子 然後 您說我講的話前面您都講過了 我講的話也就只有警察消極處理這點您講過而已吧? 其他的部分呢? 前面「都」講過了? 對了 最後您要不要討論一下 我剛剛問的問題 您覺得多重才是重呢? ※ 編輯: hokkaidolin 來自: 61.230.195.64 (04/21 00:49)
Urian:果然是八卦版的亂民,我講的東西根本沒看完就在自嗨以為打臉 04/21 00:48
Urian:說太輕的都是你,我都沒提過輕這個字,栽贓是八卦鄉民的特性 04/21 00:49
您沒有提到過輕 但是從反諷的語氣推論您似乎是覺得太輕了不是嗎? 不然怎麼會有 「真的相當重啊,重到警察、民代可能不會想理你」 這樣的發言出現呢? 您就別跳針了 我沒有自嗨 分享一些法律知識而已 ※ 編輯: hokkaidolin 來自: 61.230.195.64 (04/21 00:51)
Urian:對了,既然知道自己是不才,就閉嘴少讓人笑你吧 04/21 00:52
您快回答我吧 別光顧著跳針還有噓文了 您不同意我的觀點 起碼講出一點理來說服我吧? ※ 編輯: hokkaidolin 來自: 61.230.195.64 (04/21 00:53)
Urian:都是你在猜測不是嗎? 你瞎猜我幹嘛理你? 04/21 00:54
既然您要這樣迴避我的討論 那我也沒有辦法囉 您就慢慢的噓文吧 噓完了早點睡喔 如果您想要討論隨時歡迎您 ※ 編輯: hokkaidolin 來自: 61.230.195.64 (04/21 00:55)
Urian:前面亂下結論說栽贓我說我沒說過的東西,後面又說是推論猜測 04/21 00:57
Urian:原來想討論就是用這種態度 04/21 01:00
btshop:原來還有銀元這種東西 長知識 04/21 01:05
david213:聖光術! 幫忙把跳針廢噓抵掉 04/21 01:08
mildstream:搞不懂噓文的理由 幫推 04/21 01:09
z83420123:自己才是亂民八= = 04/21 01:13
z83420123:想討論 原來自己是這種態度QQ 04/21 01:13
z83420123:因為U被打臉 很不爽 當然要噓阿~ 04/21 01:14
MitsuLin:U比較像一個跳針的亂民~~~ 04/21 01:15
洗個澡出來這麼熱鬧啊XD 大家這麼晚還沒睡?
Urian:最好是打臉,銀元是基本常識吧 04/21 01:18
Urian:而且最高500元罰金,到時候頂多判罰新台幣5000元 04/21 01:18
bulldog:幫推~~~ 04/21 01:19
Urian:再來緩刑兩年,連5000台幣都不用繳 04/21 01:19
Urian:最高罰新台幣15000元,但根本一毛都不用 04/21 01:20
歡迎您回來討論 的確,在有緩刑制度下 許多類似的輕罪都會透過緩刑制度過濾掉 不過不要忘了 我前面有講到 「這只是刑事責任,還有民事求償的問題」 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可沒有緩刑制度
david213:都腫了...真慘..... 04/21 01:20
Urian:聽到想要用侵占遺失物去嚇人就覺得可笑,實務上多看看吧 04/21 01:21
不知道您從我文章中哪邊看出來 我想要用這條去嚇唬人XDD
Urian:會說罰15000都可以買一台新的,肯定不是實務工作者 04/21 01:25
我沒有說我是實務工作者呀 不過我可以講的是 論實務經驗 我在學中待過幾間事務所 也待過法院體系 實務經驗還是有累積一定的
mildstream:都腫成這樣了還繼續跳 真有毅力 04/21 01:25
tails1043:幫推 臉都腫了還要潑熱水 04/21 01:27
Urian:真的不懂得,自己去pttlifelaw查 04/21 01:28
別去生活法律板查了 這種東西請直接上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可以查到數以萬計的判決判例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Urian:看看侵占遺失物到底最有多重,再來想想嚇不嚇得到人 04/21 01:28
也許您會認為不會有人被這種輕罪嚇到 但就我在法院的經驗來看 別說是判刑了 很多人就算是聽到被檢方起訴都會嚇的半死 所以不會被嚇到嗎? 我不這麼認為 當然 這跟刑度是兩碼子事情 如同我前面提到的 刑度跟嚇阻沒有絕對的關聯性 更何況 我前面的文章也沒有提到要用337來嚇人阿XDD
Urian:連查都不查一下,自以為修過法律常識就很厲害,實在是... 04/21 01:29
查呀 我沒有不查 身為一個以法律吃飯的人 每天搜尋判例是很基本的工夫 還有 我不是在修法律常識喔 法學院沒有這麼好混拉XD
tails1043:每天都可以看到跳針的人 真的滿好玩的 04/21 01:31
※ 編輯: hokkaidolin 來自: 61.230.195.64 (04/21 01:44)
Urian:每天都看到沒出過社會的小朋友 04/21 01:36
Urian:我一些執業律師的學生都比這些小朋友謙虛好學 04/21 01:37
所以我也很希望從您身上學到一些東西呀 或許用文字比較容易引起誤會 但我真的是希望透過討論能夠有多一點的對話 僅此而已 術業有專攻
mildstream:還以為不跳了 等了快10分鐘 04/21 01:38
david213:我不是學法律的 不知道有沒有被打臉 我是覺得有啦 04/21 01:40
Urian:對了,麻煩原po舉證哪間學校的法律系學生不知道銀元 04/21 01:40
不少呀 聽過看過的蠻多的 大一的刑法總則 老師通常比較著重在體系的建構 這種比較枝微末節的東西通常比較少老師去帶 很多事情是要從實務裡面去學的 再來 我沒有跟您打官司呀 不需要對您負舉證責任吧XD 好啦 各位板友晚安囉 U大很歡迎您討論 真的 我很怕是因為打字引起的誤會造成您覺得我不禮貌 但我是真的很認真想討論問題
david213:可是當事人不承認。 然而我肯定某人跳針是真的跳很大! 04/21 01:40
tails1043:所以才說好玩啊 下一代果然比較有希望 04/21 01:40
※ 編輯: hokkaidolin 來自: 61.230.195.64 (04/21 01:49) ※ 編輯: hokkaidolin 來自: 61.230.195.64 (04/21 01:51)
tails1043:你犯規了 有人這樣打了又打 打了又打的嗎(指 04/21 01:54
heavenblack:長知識 謝謝您 XD 04/21 02:46
相互學習!! 感謝您的回覆!
andy8035:某些人就是愛扯,人家至少講得出所以然來,幫補~ 04/21 03:01
melostyle:某U真可愛 04/21 04:04
nice1993:有人就愛打腫臉啊XD 04/21 04:05
nice1993:不過看了這篇真的長了IQ&EQ 04/21 04:07
lagic:長知識了,也長IQ&EQ 04/21 04:43
UponSunrise:安安 幫原PO勘誤一下 文中提到乘以10倍的是罰金罰鍰提 04/21 04:59
UponSunrise:高標準條例 已在98年4月29日公告廢止 有關裁罰金額標 04/21 04:59
UponSunrise:準請參閱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04/21 05:00
感謝US大的修正!!! 我也很久沒更新原來法源依據有所修改了! 剛剛才發現是板主大 板主大這麼晚還沒睡真是辛苦了!! --------- 剛剛仔細查了一下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這個條例沒有被廢止 這條例是規定銀元與新台幣的倍率 第二條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 之。」 板主大提到被廢止的是「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廢止日期是民國98年4月29日 供各位板友參考 我也長知識了 平常很少會去碰這麼細的東西XD ※ 編輯: hokkaidolin 來自: 61.230.195.64 (04/21 06:56)
SunDing:多年來的經驗,跟鄉民認真就輸了啦!印和闐、印和闐… 04/21 06:51
SD大早安!! 這道理我知道XDD 不過只是覺得現在台灣很缺乏對話的空間 所以能的話 還是想說不同領域之間應該要多對話交流 不然台灣社會的歧見誤解與紛爭會越來越多 這對一個國家社會的發展不是太好的事情 所以 如果能夠因此創造出對話的空間與機會 那便是萬幸了! ※ 編輯: hokkaidolin 來自: 61.230.195.64 (04/21 06:59)
KUNI0202:幫推,這很專業耶... 04/21 06:57
KUNI大早安! 雙和板眾們都好早起XD ※ 編輯: hokkaidolin 來自: 61.230.195.64 (04/21 07:00)
SunDing:我人在美國,目前是下午6點啊...XD 04/21 07:10
SunDing:討論是好事,但以前每次講到最後,對方講不贏就說護航 04/21 07:11
哇XD 原來您在美國 那麼就晚安haha 嗯 這的確是需要相互學習的地方 不同意見一定會產生的 只是要怎麼以一個和平理性的方式討論下去 這是還要學習的部分 畢竟能夠自由對話 這是民主社會的價值所在! ※ 編輯: hokkaidolin 來自: 61.230.195.64 (04/21 07:13)
SunDing:真的讓人很反感...後來看到不順眼的言論就默念印和闐!XD 04/21 07:12
為什麼要念印和闐XDDDD 我可以改叫魔蠍大帝嗎?!(誤) ※ 編輯: hokkaidolin 來自: 61.230.195.64 (04/21 07:15)
SunDing:(以上三行是指以前的經驗,與你們的討論串無關) 04/21 07:14
嗯嗯 我以往的經驗也大多數是如此 特別是在八卦板........(默) 不過有時候覺得八卦板的板友也還蠻可愛的啦 不要太認真的話我還蠻喜歡去那邊逛的XD ※ 編輯: hokkaidolin 來自: 61.230.195.64 (04/21 07:16)
SunDing:這種感覺就像,你講到自己都開始相信自己了,對自己的言論 04/21 07:17
SunDing:還滿滿意的,結果對方拋出了一句"隨便啦!"~~~ 04/21 07:18
沒錯 然後心裡就會有一種 「我認真的打了一大堆結果到最後卻被全部忽視」 的確會蠻令人氣憤的 既言討論 如果真的有不同意見的話 那我覺得認真的針對問題回覆是很基本的禮貌 ※ 編輯: hokkaidolin 來自: 61.230.195.64 (04/21 07:20)
SunDing:我現在改念郭雪芙(誤),只要可以讓自己冷靜都可以念! 04/21 07:21
好的XDD 我學起來了haha 先這樣啦 我得去吃早餐等等要上課去了(默) 晚點再討論囉~XD ※ 編輯: hokkaidolin 來自: 61.230.195.64 (04/21 07:22) ※ 編輯: hokkaidolin 來自: 61.230.195.64 (04/21 07:23) ※ 編輯: hokkaidolin 來自: 61.230.195.64 (04/21 07:25)
jimy00ex:幫推 Urian完全惱羞了真有趣XD 04/21 08:50
a10044705a:有人講不贏就開始噓 完全惱羞 04/21 10:43
peekeer:哪個人幫u先生叫個救護車吧...我贊成理性討論^^ 04/21 10:58
iampinso:專業文推一個 04/21 12:31
ryusai:這邊補充下,是朝"竊盜"方向處理的,因為她就排在我後面 04/21 12:34
ryusai:加上她是刻意拿東西蓋住IPAD偷偷拿走的,所以是朝竊盜處理 04/21 12:35
ryusai:她有足夠的信息可以確認所有人就是我(或者在附近) 04/21 12:35
koniyo1234:XD 04/21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