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vbird (vv)
看板ShuangHe
標題Re: [心情] 教訓惡犬
時間Mon Jul 30 19:48:36 2007
一點用處都沒有...:<
我之前直接去派出所問,
他們也知道這些條文
可是, 他們也表示得很清楚
你要處罰到飼主, 你得要證明那狗是飼主的
問題是, 當一個人是不顧別人的爛主人時
你不用期望他到時候會承認他犯了什麼錯
而以一個一般的民眾, 是很難有能力去做完整的舉證
所以這些條文根本就沒法子保護到一般民眾不受那些"爛主人"的影響
※ 引述《yucgg (神的左手 惡魔的右手)》之銘言:
: 前面文章恕刪
: 飼主部份
: **動物保護法**
: 第四章 寵物之管理
: 第二十條
: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 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
: 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適當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 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 七、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 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限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補充
: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 4 條
: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
: 寵物或以箱、籠攜帶。
: ==================================================================
: 打狗部份
: 第 三 十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 ==================================================================
: 主人不願將狗狗用牽繩牽好
: 可以告知將採取法律途徑
: 最嚴重可請主管機關沒入其動物
: 建議可以拍照或錄影存證交由該地區動保員去處理
: 打狗部份現行法令雖然只有罰款
: 但是未來有繼續再修法
: 擷取部份新聞內容如下
: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
: 草案」,規定飼主任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的騷擾、虐待或傷害;棄養動物
: ;以及任何人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導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未來都可
: 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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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 TeX 編考卷
http://irenepcc.dyndns.org/~mt/archives/dunst/06_tex/index.php
家教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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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213.247
→ yucgg:狗主人不承認狗是他的,那就是流浪狗,請主管機關抓走吧!! 07/30 19:55
→ yucgg:找警察無效,可以找找當地的收容所或衛生局,動保員是在那邊 07/30 19:57
→ yucgg:不是在警察局裡的唷!! 07/30 19:57
推 koming:樓上一整個專業~~ 07/30 19:58
推 Beijingman:若狗身上有晶片,可以去掃上面主人是誰 07/30 20:01
→ yucgg:狗主人若說狗是他的,掃晶片沒有植入晶片,依動保法第十九條 07/30 20:02
→ yucgg:可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07/30 20:03
推 Hotem:每個『市公所建設課』都有獸醫 『市公所清潔隊』有捕狗業務 07/30 20:28
→ Hotem:查晶片找建設課的獸醫 抓野狗找清潔隊 狗吠妨安寧才call警察 07/30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