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文章恕刪
飼主部份
**動物保護法**
第四章 寵物之管理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
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適當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七、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限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補充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
寵物或以箱、籠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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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狗部份
第 三 十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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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不願將狗狗用牽繩牽好
可以告知將採取法律途徑
最嚴重可請主管機關沒入其動物
建議可以拍照或錄影存證交由該地區動保員去處理
打狗部份現行法令雖然只有罰款
但是未來有繼續再修法
擷取部份新聞內容如下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
草案」,規定飼主任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的騷擾、虐待或傷害;棄養動物
;以及任何人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導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未來都可
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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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流浪動物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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