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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文章恕刪 飼主部份 **動物保護法** 第四章 寵物之管理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 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適當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七、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限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補充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 寵物或以箱、籠攜帶。 ================================================================== 打狗部份 第 三 十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 主人不願將狗狗用牽繩牽好 可以告知將採取法律途徑 最嚴重可請主管機關沒入其動物 建議可以拍照或錄影存證交由該地區動保員去處理   打狗部份現行法令雖然只有罰款 但是未來有繼續再修法 擷取部份新聞內容如下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 草案」,規定飼主任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的騷擾、虐待或傷害;棄養動物 ;以及任何人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導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未來都可 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It's my World!! http://blog.pixnet.net/yucgg 台北市流浪動物家族 http://www.tapv.org.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63.236 ※ 編輯: yucgg 來自: 140.112.63.236 (07/30 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