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資 料:
國 名
「新加坡共和國」(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首 都
新加坡市(Singapore)
獨立日
1965/08/09
面 積
全國面積647.5平方公里
人 口
4百13萬(2002年)
其中華人佔百分之77,餘為馬來、印度和其他民族。
國民所得
24,485美金
語 言
國語為馬來語,官方語文為英語、華語、馬來語及印度之淡米爾語,英文為全國工具語
言(working language)。一般華人均會講華語、閩南語、粵語及潮洲等方言。
宗 教
人民享有宗教自由,主要之宗教有佛教、回教、天主教、基督教及印度教等。
地理環境
位於馬來半島南端,控制馬六甲海峽,扼歐、亞、澳三洲海陸交通之要衝,地理位置重
要。全國由新加坡島及其他五十八個小島組成,其中二十四個小島無人居住。
氣 候
典型赤道型氣候。全年溫差不大,平均溫在攝氏三十度。
政治體制
獨立之初採英國之責任內閣制,全國最高首長為總統。總統原係一「虛位元首」, 由
國會推選,不具政治實權亦不須負行政責任。惟一九九一年元月星國國會通過憲法修正
案,將總統改為民選,並賦予財政預算、公基金使用及重要政府人事任命等事項之同意
權,發佈命令無須總理副署,惟不擁有軍隊統帥、緊急處分及緊急命令等權力,故總統
已非虛位元首。新憲法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國 會
採一院制,現有議員八十四人,係由九個單選區(每區選出一人) 及十四個集選區
(九個五人組、五個六人組)公民投票產生,原則上每五年改選一次。此外,星國國
會於一九九0年三月通過一項法案,同意於八十四席民選議員外,另增設六席「官委
議員」,根據是項法案之規定,「官委議員」係由一特別遴選委員會甄選該國在文化
、藝術、科學、經貿及社會服務方面 之傑出人士,經全體國會議員審定後提請總統
任命。
司 法
司法機構有上下兩級法院,上級法院由「高等法院」、「控訴院」、 「刑事控訴院」
所構成;下級法院由「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及「簡易法院」所構成。此外尚有
「宗教法庭」,處理回教徒婚姻等特殊問題。
政黨政治
新國政黨呈一黨獨大局面,由人民行動黨(PAP)長期執政,另主要反對黨有:工人黨
、國民團結黨、新加坡人民黨、新加坡民主黨,惟尚未發生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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