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會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經西元2002年6月17日本社成立大會通過,正式命名為「社會學會社」。
第二條 宗旨
本社成立於西元2002年6月17日,由30位跨院系國立台灣大學學生發
起成立。旨在藉由社會學的觀點思考與討論,親身參與社會,用行動來改
變我們思考後理想中的世界。簡言之:社會學的思考,社會性的行動。
第三條 社址
設於台灣國立台灣大學。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 資格
凡校內大學部各系同學對社會學有興趣者,均可經登記、繳交社費後成
為本社當期社員。凡熱心協助本社活動之舊社員為榮譽社員。
第五條 當期社員之權利
一、參政權
1.選舉及罷免社長。
2.參選社長。
3.擔任幹部。
4.提出章程修正案。
5.監督及質詢本社運作。
二、獲知本社之活動訊息並享有優惠。
三、使用社產。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義務
一、對於本社章程及決議案有遵守並履行之義務。
二、對於本社社務與活動有協助推行之義務。
三、有繳納社費之義務。
四、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權限最高機構。
第八條 社員大會由當期社員組成,分定期社員大會與臨時社員大會兩種。
第九條 職權
一、議決社員大會之提案。
二、申請修改章程。
三、選舉、罷免社長。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條 定期大會
一、定期大會於每學期初及學期末各舉辦一次。
二、由社長召集之。
三、社長應於定期大會前七天發達開會通知給所有社員。
四、須當期正式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若出席人數不及此標準則社
長須另 擇期重新通與召開。
五、學年初社員大會
1. 總務部需公佈預算,由社員大會通過後方可實施。
2. 各幹部提出本學年活動計畫。
3. 選出監事三人。
六、學年末社員大會
1. 進行社長選舉之開票作業。
2. 各部報告本學年活動檢討。
3. 總務部報告本學年結算。
第十條 臨時大會
一、 經一名以上社員提出,社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即可要求社長召集
之。或由社長於必要時主動召集之。
二、臨時大會開會之通知,社長應於臨時大會三天前發達通知給所有
社員。
三、有效會議出席人數比照定期大會。
第十一條 定期及臨時社員大會的開會程序,均參照「會議規範」行之。
第四章 行政
第十二條 組織
採內閣制,任期一學期 。
第十三條 行政事務
舉辦有關社會學之演講與活動。帶領社會學相關議題之討論並以行動
推廣社會學。
第十四條 社長
設社長一人,一經社員大會選出得自組內閣。提名內閣各部幹部,經
社員大會通過後,即可任命之。對外代表本社與學校、友社交涉聯繫;對
內負責領導各個幹部處理社務。
第十五條 副社長
設副社長一人,協助社長處理社務,掌管對內行政工作,並於社長無
法行使其職權時代理之。
第十六條 常設部門
一、本社常設下列部門
1. 活動部 動態活動策劃與執行,掌理迎新、送舊、社遊等康樂
活動。
2. 學術部 舉辦學術研討活動、掌理本社團學期中各次課程安排、進修讀
書會之內容。
3. 公關部 與相關性基金會、社團建立聯繫管道,掌理與校內外各社團及
人士之聯繫及社上對外活動宣傳執行。
4. 文書部 掌理本社各活動、例會資料、會議記錄、會員資料及本社所有
圖書之管理。及社員證製作並負責各項重大會議、活動之影像攝影、建檔工
作。
5. 總務部 統合各部草擬預算並管理一般收支。統籌社產之管理事宜。
6 宣傳部 職掌社上對外活動宣傳文案構思、海報設計、網路宣傳等有關宣
傳事項。
二、部長若有需要可兼任,但需經社長同意。
三、社長可依需要於細則內增減部門以協助社務處理。
四、各部得依情況增減部長人數,但需經社長同意。
五、各部長得依需要遴聘社員協助之。
第十六條 檔案建立及管理
各部門應確實建立檔案資料,以利日後社團運作之參考。
第五章 選舉
第十七條 社長選舉
一、 社長由全體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任期
自選出自該學期結束日之次日起生效,至下學期結束日止。
二、社長候選人資格:本社非選委之社員且應選任期內為當期社員。
三、期初社員大會時應由社員選出監事三名,負責辦理下屆社長之選舉,且
監事不得為社長候選人。
四、監事應負責辦理候選人登記;於選舉三日前公告並發函通知社員選舉相關
事宜;選舉前一日於社辦公佈各候選人政見;於期末社員大會當天進行投票,
期末社員大會時進行開票作業。
五、遇得票數最高之數人同票時,由監事投票決定。同額競選時,凡得票數
之過半數投票者贊成者,該候選人即為當選。
第十八條 社長之罷免
罷免社長之程序為:
一、提案
於期初社員大會中提出罷免案,若在學期中,則需依本章程第十條規定
,召開臨時社員大會,提出罷免案。
二、表決
須總社員人數之逾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者之逾二分之一投票贊成,該社
長罷案方正式通過。即日起生效。並由監事辦理社長補選。
第十九條 繼任與補選
逢社長因不可抗拒因素出缺或遭到罷免時,副社長遞補社長職務,若副社長因
故不能代行其職,暫時由當屆幹部遞補,遞補順序為學術部長、活動部長、文
書部長、總務部長。應由監事於三週內舉辦社長補選,但所餘任不足兩個月者
不舉辦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任期結束。
一、 逢無法如期選出下屆社長時,則自期末社員大會由上屆依社長、副社長、
學術部長、活動部長、文書部長、總務部長順序代理社長。監事應於一個月內
舉辦社長補選。若一個月期滿仍無法選出社長,則社團宣告解散。
1.監事應負責辦理候選人登記;於選舉三日前公告並發函通知社員
選舉相關事宜;選舉前一日於社辦公佈各候選人政見。
2.遇得票數最高之數人同票時,由監事投票決定。同額競選時,
凡得參與投票之過半票數贊成者,該候選人即為當選。
第六章 監事
第二十條 設監事三人,於每學年初社員大會召開時選出。
第二十一條 負責辦理社長選舉事項,並不得為社長候選人。
第二十二條 有監察社團事務執行之責。
第七章 財務
第二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社員於每學期開學時所繳納之社費。
二、社費得依每年狀況做調整。調整社費之議案須於期初社員大會提出並
決定之,若通過,則自下學期起實施之。
三、學校補助及其他相關團體補助。
第二十四條 社產
一、社產由總務部統籌管理。
二、添購社產之預算案經期初社員大會通過後,由原申請幹部負責購買。
三、社團解散時,所有社產之處理,由臨時社員大會決議。
第八章 章程
第二十五條 章程之保管
一份放在社辦,一份由社長保管。一份由文書部保管。
第二十六條 章程之修改
一、提案;
於定期社員大會中提出章程修改議案;若在學期中,則需依本章程第
十條規定,召開臨時社員大會,並提章程修改議案。
二、表決:
須總社員人數之逾二分之一出席,出席者之逾三分之二投票贊成,或
總社員之逾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者之於二分之一投票贊成,該章程修改議案方
正式通過。遇有議而不決者,由大會選出三人,成立臨時章程修改小組,針對
欲修改之條文進行討論,於下一次社員大會時提出修正方案,並表決之。
第二十七條 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之解釋發生疑義時,得由社員大會採多數決議之。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社團之解散
一、提案:
於定期社員大會中提出社團解散議案;若在學期中,則需依本章程第
十條規定,召開臨時社員大會,提出社團解散議案。
二、表決:
須總社員人數之逾四分之三出席,出席者之逾三分之二投票贊成,該
社團解散議案方正式通過。
第三十條 連署
一、可以社團之名義連署支持與社會學相關之活動。
二、 遇有連署活動,可由發起人對內說明連署之相關事宜。採贊成與反對並
行連署方式。需有總社員人數五分之三以上簽名贊成,且無四分之一以上人簽
名反對,則可以社團名義參加對外之連署活動。反之則不得以社團名義參加對
外之連署活動。
第三十一條 施行辦法及日期
本章程由社員大會通過,經報院校處理核准後,公告並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