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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iping (daypeace)》之銘言: 一、 總章 1. 本聯賽副則為2010-11台大聯賽所使用,經大會研擬後公佈實施。 二、 比賽 1. 場地 ‧ 比賽場地以校總區足球場為主。僅在校總區足球場無法使用之情 況,且必須進行比賽時,經大會與參賽球隊協調同意後,可使用其 他場地。 ‧ 比賽場地大小,長約60公尺、寬約50公尺,視場地情況有所增減。 ‧ 比賽場地若遇下雨積水無法使用,則依照主審裁判裁決比賽是否繼 續進行。裁判需在比賽開始30分鐘前告知參賽隊伍之聯絡人場地 狀況。若在比賽中場地狀況不允許繼續比賽,則主審裁判有權暫停 /停止比賽。 ‧ 標示場地之物體,如標誌筒或標誌盤等,視為場地不可變更之部 分。在比賽中禁止任何球員加以移動或毀損。僅有主審裁判可視情 2. 時間 ‧ 聯賽比賽時間上下半場各為30分鐘,中場休息5分鐘。裁判 可視情況於上下半場補時。 3. 球員 ‧ 比賽當日,各參賽球隊之球員必須為24小時前經大會公告之合法 球員名單中之球員。球隊若有不合規定球員出賽,一經發現即取消 該隊該場比賽之參賽資格,相關處罰依「惡意棄賽」罰則辦理。 ‧ 當日比賽前一天23:59前,各參賽球隊隊長需在ptt的Soccerclub板 登記上場球員。球員之資格認定以該球隊球員名單之姓名與球員之 學 生證、教職員證比對後,由裁判認可。未經裁判認可之球員不得上場 參與比賽,一經發現以「不合規定球員出賽」為準處罰。 ‧ 各隊上場球員必須穿著整齊隊服或統一顏色之服裝。若隊服上有背 號,則背號必需與球員名單上之登記背號相同,守門員之球衣顏色 需和其他球員不同。上場球員必須配戴護脛,並且不得配戴任何金 屬物品、手飾及其它飾品、眼鏡(有特殊原因如乾眼症而無法配戴 隱形眼鏡者需於報名時向大會提出申請)等。球員服裝裝備需經裁判 、助理裁判認可以後方得上場比賽。 ‧ 比賽中各參賽球隊換人名額不限。替補上場之球員仍必須遵守上述 兩條之規定。在向線審示意後,經由主審認可同意才可進場。該場 比賽退場球員不得再度上場。 4. 裁判 ‧ 每場比賽皆有1位裁判、2位助理裁判以及1位第四裁判。若裁判人數 不足(至少須有兩名裁判)則不能進行比賽。 ‧ 裁判需為經過大會公告之裁判名單中之成員。 ‧ 裁判有權視比賽狀況沒收比賽(報由大會議處),暫停比賽(另尋 時間補賽)、停止比賽(另尋時間補賽)。 5. 出席判定 ‧ 參賽隊伍在法定開賽時間已進行上場球員登記,但可出場球員數未達 最低比賽人數時,視為無法比賽,該場次比賽判定以0:2輸。若參 賽隊伍雙方皆無法比賽則判定雙方0:0平手,但雙方都不獲得積 分。 ‧ 參賽隊伍在比賽開始時仍未進行上場球員登記視為惡意棄賽。 ‧ 參賽隊伍在比賽開始時未進行上場球員登記,但該隊聯絡人在比賽 開始前已先向裁判報備,並取得對手球隊之諒解時,可視為無法比 賽。 ‧ 惡意棄賽累積超過二場即視為嚴重惡意棄賽。該球隊失去賽季所有 比賽資格,比賽賽果皆改為0:2輸。該隊伍之保證金和報名費沒 收,且該隊伍球員名單上之球員將禁止參加下屆聯賽賽事。 6. 賽果 ‧ 比賽賽果在裁判向大會回報後,以大會公佈之賽果為準。若對 賽果有疑義,請在大會公佈賽果後四十八小時向大會提出申訴(以 提出時間為準),超過時間之申訴無效。 三、 球員管理 1. 名單 ‧ 球員必須為2009-10年度(98學年度)在學或在職之台灣大學學 生或教職員。每隊隊伍之球員組成不限,但仍鼓勵以系隊或團體為 主。 ‧ 每隊球員最少13人,最多25人。其中一名球員為隊長。另包含三 名聯絡人,聯絡人可不為球員身份。 ‧ 賽季首場比賽開始前,各參賽隊伍需將初始球員名單繳交至大會。 繳交方法為在大會之BBS版上發表文章,並將球員名單及個人資料 以電子郵件寄予大會幹部。 ‧ 球員名單皆以大會公佈之球員名單為準。未經大會公佈認可之球員 名單一律不予採用。 2. 球員增加 ‧ 自由球員指未列於任何一隊之球員名單,且未曾口頭答應列於任何 一隊球員名單之球員。 ‧ 賽季中各球隊可自由增加自由球員於其球員名單中,唯球員名單之 改動必須提報大會,由大會認可後公布新球員名單,球員之改動才 為合法。且每隊球員數量不得超過25人。 ‧ 若發生球員非自願加入球隊之情事,經大會調查屬實,將會對提出 申請之球隊進行處罰。處罰內容在經過裁判會議討論決定後,由大 會公佈施行。 3. 球員刪除 ‧ 賽季中球隊可自由刪除該球隊球員名單中之球員。唯球員名單之改 動必須提報大會,由大會認可後公布新球員名單,球員之改動才為 合法。且每隊球員數量不得少於13人。 ‧ 經球隊刪除之球員在本賽季中不得再為原球隊上場參賽,但刪除之 球員可在賽季中轉會時參與轉會。 4. 球員禁賽 ‧ 球員於賽季中獲得兩次警告(黃牌)時,禁止參加下一場賽事; 累計獲得五次警告(黃牌)時,禁止參加下一場賽事。 ‧ 球員於賽季中獲得一張紅牌時,即禁止參加下一場賽事。禁賽後原 紅牌數量不計入下次停賽累計。 ‧ 球員在比賽中或比賽後發生無運動精神之行為,情節重大者,在裁 判提報大會裁決後,大會得對該球員採取禁賽之處罰。禁賽之場數 以裁判會議所決定之場數為準。該禁賽在公告後施行。 5. 球員轉隊 ‧ 賽季中之休息其間將允許球員轉隊。欲轉隊之球員在得到原所屬球 隊、欲轉去球隊隊長之認可後,提報大會,經大會認可後公布兩隊 之新球員名單,轉會才算完成。 ‧ 若發生球員非自願轉換球隊之情事,經大會調查屬實,將會對提出 申請之球隊進行處罰。處罰內容在經過裁判會議討論決定後,由大 會公佈施行。 四、 裁判 1. 資格 ‧ 本聯賽之裁判資格取得方式有以下種類 經本校校隊教練認可其裁判資格 經裁判評鑑後合格 ‧ 裁判必須取得聯賽裁判資格,並列於大會公佈之裁判名單中,才為 合法之聯賽裁判。 2. 名單 ‧ 裁判名單於賽季首場比賽前將公布於網站及聯賽之BBS版。其後每 輪之首場比賽前若有修訂增補會再行公告。 ‧ 公告於裁判名單上之裁判即為大會認可之符合資格之裁判。 ‧ 各隊須於賽季開始前推派至少兩員參加裁判評鑑,有比賽 執法經驗者佳,無經驗者亦可,唯無經驗者通過裁判評鑑後,該賽季 僅得擔任第四裁判,累積一定經驗後得擔任助理裁判,不得擔任裁判。 3. 評鑑 ‧ 裁判評鑑由大會於賽季前與賽季中擇期舉辦。參加裁判評鑑之資格 不限。通過評鑑者即獲得聯賽之裁判資格。評鑑之舉行辦法將待大 會向足協等相關單位討論後另行公布。 4. 裁判研習 ‧ 在賽季中,為提升裁判素質,大會會不定期舉辦裁判研習。研習內 容為特殊判例、新訂定規則宣導等事項。 5. 裁判會議 ‧ 大會在受理球員、球隊、裁判之申訴,或發生重大事件時,得商請 較為資深之裁判、球隊代表、校隊教練、大會代表等人組成裁判會 議。裁判會議為大會對判決與處罰之最高裁決機構。任何判決與裁 判會議之決議所抵觸時,皆以裁判會議之決議為準。 五、 賽程 1. 正賽 ‧ 2010-11台大聯賽定為先小組後淘汰賽制。小組賽為循環制,淘汰賽則 不含加時賽,以罰點球決定勝負。 ‧ 正賽時間預定為星期一至五中午(12:30~14:00)及下午場次(17.00 -19.00)。若入冬後傍晚天色較暗,下午場次提早至(16.00-18.00)。 2. 補賽 ‧ 若正賽賽程遇雨天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難以如期舉行時,大會得 在與參賽球隊商討後另訂補賽時間。一般補賽時間訂為星期六日。 3. 臨時申請安排比賽日期 ‧ 每隊將獲得一次無條件延賽的權限。超過兩次無條件延賽者,視爲惡意 棄賽。雙方同時同意延賽者則不在此限。 ‧ 本節改變比賽日期之辦法屬於臨時改變比賽日期,球隊欲臨時改變 比賽日期最遲須於該輪比賽週的前一週週六23:59前提出。 4. 一般申請安排比賽日期 ‧ 各球隊可於賽季開始前向大會遞交對各自球隊有利的賽程安排方式 (例如A球隊球員於每週週五比賽日可出席人數最多,每週週一比賽 日可出席人數最少甚至不足法定最少比賽人數,則A球隊可以向大會 提出“有利賽程:週五,不利賽程:週一”)唯有利賽程和不利賽程 至多只得每週一日,即不得同時提出有利賽程為週四週五或不利賽程 為週一週二;賽季開始後,於每月第三週週六23:59前可更改隔月的 有利與不利賽程,每月至多更改一次。 ‧ 由於有些隊伍在聯賽賽程中,會遭遇到與之代表台大對外比賽衝突 的時候,可向大會提出申請交換比賽時間,而申請資格需具備以下 3點: Ⅰ.與該隊伍衝突之比賽,需為代表台大對外出賽的比賽,例如: 大X盃......等等。 Ⅱ.該隊伍之該輪比賽時間為與對外比賽相鄰之星期五或星期一。 Ⅲ.該隊伍的球員有七成是具有可參加該比賽的資格。 大會在受理改變比賽時間之申請後,若符合資格,將重新排定該輪 之比賽時間。唯每球隊在同一輪比賽中僅可申請一次。 六、 大會運作 1. 大會設主席一人,由其負責統整聯賽之運行。其下成員之職務由主席排 定。 2. 大會顧問為足球校隊教練 楊裕隆 老師。 3. 大會所使用之BBS帳號為NTUFA。 4. 賽季前大會召集各參賽隊長進行領隊會議。請各隊務必派員出席,或是 通知請假。未出席也未請假之球隊將加以處罰。 5. 大會日常事項將公布在網站及BBS版面,若此兩者之公告事項有抵觸者 以BBS版面公告為準。 七、 罰則 1. 本罰則以球隊為單位施行。 ‧ 惡意棄賽 罰款NT$ 500,扣積分1分 /次 ‧ 不合規定之球員出賽 罰款NT$ 500,扣積分1分 /次 ‧ 球隊隊員獲得紅牌 罰款NT$ 500 /張 ‧ 球隊隊員獲得黃牌 罰款NT$ 200 /張 ‧ 裁判於當值比賽日無故遲到或缺席 罰款NT$ 200 /次 八、 獎勵 1. 單月最高觀眾上座率 運動飲料1000c.c.裝 4瓶 2. 全隊球衣(包含球褲、長襪) 整齊且顏色一致(以月計) 運動飲料1000c.c.裝 4瓶 九、 社團 1. 所有參加聯賽的球員均視為足球研習社之社員並登錄於社員名單中; 裁判及助理裁判等均視為足球研習社之幹部並登錄於幹部名單中;如 有反對者,則不會被登錄。 2. 足球研習社於校內進行任何攸關社員權益之重大活動(例如連署、召開 社員大會、幹部改選、對外發表聲明等)前,均會於社團的ptt看板 SoccerClub上事先公告。 十、 修訂辦法 1. 大會有權力對本聯賽副則進行修訂,修訂後公告實施。施行時以最後公 告之版本為準。 -- -- NTUFA 2010-201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7.230 ※ 編輯: riping 來自: 140.112.247.230 (11/02 23:2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4.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