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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軟 式 網 球 比 賽 規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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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打比賽》
第一章 總 則
(目的)
第1條:軟式網球比賽(雙打比賽)之進行,其所需的必要事項,除他處另有
規定外,以本規則之規定為依據。
第二章 軟式網球場
(軟式網球場)
第2條:軟式網球場由球場、球場界外空地以及網柱、裁判台以及附屬設施等
所組成。
(球場及球場界外空地)
第3條:球場及球場界外空地為平坦的同一平面空地,且務必整備得不影響比
賽之進行為原則,但室外球場為考慮排水,得有不影響比賽程度之斜。
(球場及球場界外空地之表面)
第4條:球場及球場界外空地之表面,室外球場以黏土、人工草皮或全天候型
的化學材質為主,室內球場則以木板、人工草皮、硬質橡膠、化學材
質等為表面。
(球場)
第5條:球場長度為23.77公尺,寬度為10.97公尺之長方形,以區劃之界線外
緣為界,由網柱支撐的球網為中央線,將球場劃分為二等分。
(界線名稱及長度)
第6條:球場的區劃以及界線之名稱、長度如下:
A R B
┌────┬────┐
│ │ ┌──────┬──────┬─────┐
│ E M F │ │ 界線名稱 │ 區劃符號 │ 長度 │
│ ┌──┬──┐ │ ├──────┼──────┼─────┤
│ │ │ │ │ │ 邊線 │ AC、BD │ 23.77m │
│ │ │ │ │ ├──────┼──────┼─────┤
│ │ │ │ │ │ 端線 │ AB、CD │ 10.97m │
X ╪═╪══╪══╪═╪Y ├──────┼──────┼─────┤
│ │ │ │ │ │ 發球區邊線 │ EG、 FH │ 12.80m │
│ │ │ │ │ ├──────┼──────┼─────┤
│ │ │ │ │ │ 發球區端線 │ EF、GH │ 8.23m │
│ └──┴──┘ │ ├──────┼──────┼─────┤
│ G N H │ │ 發球區中線 │ MN │ 12.80m │
│ │ ├──────┼──────┼─────┤
└────┴────┘ │ 中央標誌 │ R.S │ 0.15m │
C S D └──────┴──────┴─────┘
註:中央標誌R.S應從端線外緣向球場內0.15m
(球場之界線寬度)
第7條:球場之界線以白色、寬度5公分以上6公分以內為原則。但端線之寬度
為5公分以上10公分以內。
(球場界外的空地)
第8條:球場界外的空地必須是球場外周圍的空地,端線後方應有8公尺以上,
邊線外應有6公尺以上為原則。
球場有兩面以上並排時,緊鄰球場之邊線與邊線之間隔應有5公尺以
上為原則。
(網柱)
第9條:網柱之直徑應為7.5公分以上15公分以內。
(網柱的位置)
第10條:網柱的位置應垂直固定於兩邊線的中央之外側,而兩柱與邊線之距
離應相同。
兩柱外側之間的距離為12公尺80公分,其高度為1.07公尺,但由於
設備等狀況實在不得已時,網柱的高度得在1.06公尺至1.07公尺之
範圍內。
(裁判台)
第11條:裁判台之座位高度應為1.5公尺為標準,其最靠近網柱部份與網柱
之水平距離為60公分。
第三章 用 具
(球網)
第12條:球網規格如下:
⒈ 顏色:以黑色為原則。
⒉ 高度:1.07公尺,但由於設備等狀況,實在不得已時,其高度得在1.06
公尺至1.07公尺之範圍內。(球網拉成水平後,邊線上之高度應
為1.07公尺)
⒊ 長度12.65公尺。
⒋ 網目為長、寬均小於3.5公分之方形。
⒌ 鋼索長度為15公尺,直徑0.45公分為標準。
⒍ 球網上方兩面均縫有5公分以上6公分以內之白色帶。
⒎ 球網兩端緊接於網柱,下端必須與球場接觸。
(球)
第13條:球為充填空氣之橡膠製品以白色為原則,其規格如下:
⒈ 球之彈性高度為:於比賽場地,自1.50公尺高度自然落地,使其掉落反
彈至最高點時,該球下端與球場之高度能達到75公分
至80公分之範圍。
重量為30克以上31公克以下。
⒊ 直徑為6.6公分。
(球拍)
第14條
⒈ 球拍在設計上對於兩面使用都能有同一特性,拍框須安裝拍線,打球面必
須為平面,拍線安裝後的狀況大體上必須均勻一致。
⒉ 拍框之質料、重量、尺寸、形狀不予限制。
⒊ 拍框所安裝的拍線必須相互交錯。
⒋ 使球能引起較大變化或特殊裝置的拍線,不得使用
第四章 競賽
(球員行為準則)
第15條:球員應互相尊重禮貌,並遵守下列事項:
⒈ 不得過度喧嘩、吼叫或使對方不愉快的言行。
⒉ 比賽開始至終了不應中斷,並禁止下列各項行為,但換場區及進入最後一
局時,比賽規則或第17條第2項所規定短式比賽中第10分球終了之後的換
場區,應自前局或分球終了,一分鐘以內,進入下一局或下一分的比賽。
(let’s play-請繼續比賽)
⑴ 對方已經做好接發球準備,而故意不發球。或對方預備發球,而故意
不做接發球的準備。
⑵ 故意拖延比賽的行為。
⑶ 與搭配者連繫或休息而影響比賽進行。
⑷ 每局結束後,無法立刻準備進入下一局比賽等行為。
⑸ 在最後一局中的換場區時休息行為。
⑹ 修補球拍而中斷比賽的行為。
(比賽)
第16條
⒈ 球員應遵守比賽規則,公正的有始有終進行比賽。
⒉ 比賽應以二人搭配成為一組,各球員使用一支球拍參加比賽。
⒊ 相對的兩組,由任何一球員擊球,交互進行比賽。
(局數)
第17條
⒈ 比賽通常為七局或九局賽。
⒉ 比賽也可採用短式比賽,如15分制比賽,三局賽、五局賽或長式比賽也就是
將15分制比賽,三局賽、五局賽、七局賽或九局賽做為一盤,而舉行三盤或
五盤的比賽。
(局的勝負)
第18條:
⒈ 一局的勝負,以先得四分者為勝,當雙方各得三分時為平手(deuce)以下
列方式處理:
⑴ 平手後得一分者為領先,連續得二分者為勝。
⑵如果領先者未能連續得下一分時,為再平手(deuce again),處理
方式與平手相同。
⒉ 在七局賽,雙方各得三局時,下一局為最後一局(final game)以下列方式
處理。在三局賽雙方各得一局、五局賽雙方各得二局以及九局賽雙方各得四
局時,也以同樣方式處理。
以先得七分者為勝。
如雙方各得六分時,為平手(deuce),則適用第1項之規定。
⒊ 在15分制比賽裡,依照比賽規則第32條第⒉項方式進行,以先得15分者為勝
,但雙方各得14分時,為平手(deuce)則適用第1項之規定。
(比賽的勝負)
第19條:
⒈ 複數局的比賽,以先得過半數局者為勝。
⒉ 複數盤的比賽,每盤以先得過半數局數者為勝,先得過半數盤數者為該比
賽的勝者。
(發球)
第20條:
⒈ 所謂發球是指發球者拋球(有意發球而將球離開手掌,以下類同)的瞬間
開始到該球落到球場(包括界外空地)之前,以球拍擊出的瞬間為止。但
如果未擊中球而揮拍落空時,以該擊中球的時、點視同完成發球動作,須
由主審判定之。
⒉ 只能使用一手的球員,發球之拋球得以球拍代替。
(發球時機)
第21條:發球應在主審宣告後,並確認接發球者,已準備接發球時行之。
(發球方與接發球方)
第22條:球員面對球網各站一場區,發球之一方稱為發球方。接發球之一方稱為
接發球方。
(發球位置)
第23條:發球位置必須於邊線與中央標誌的假想延長線之間,且須在端線後方
行之。
(發球者)
第24條:
⒈ 發球由發球方之一人行之,先從面對球網的中央標誌右側區域開始,以右、左
之順序交互將球擊到對角發球區內。
⒉ 在同一局中,兩位球員都應輪流各發二分球,在該局中不得變更發球順序。
(發球失誤)
第25條:
⒈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為發球失誤:
⑴ 所發的球未落到有效發球區內,但比賽規則第26條第2項之重發球除外。
⑵ 發球者已有發球動作,即球離開手而未將球擊出。
⑶ 發球者發球時,將兩個球同時離手,或球離手後球拍尚未擊出該球而另
一個球掉落時。
⑷ 發球瞬間,球拍與球有二次以上之接觸時。
⑸ 所發的球碰到球網或網柱後,有下列情形者:
① 球尚未落到球場、球場界外空地或碰到裁判台、圍網等之前,觸到
發球方的球拍(包括離手球拍),身體或衣物(球員所穿的衣服、
帽子、毛巾、眼鏡等在內。衣物以下類同)。
發球方的球拍(包括離手球拍)、身體、衣物觸網或過網(包括網
柱)。
⑹ 在發球動作中,發球者觸到端線、邊線或中央標誌或進入球場內時(踩
線)。但發球者如僅在空間越過所規定範圍則不在此限。
發球方如果第一次發球失誤時,得發第二次。
(重發球)
第26條 :
⒈重發球情形如下:
⑴ 如果發球違反比賽規則第21條之規定時,但必須由主審判定之。
⑵ 所發的球碰到球網或網柱後有下列情形者:
①球落到對方有效發球區。
② 球尚未落到球場、球場界外空地或碰到裁判台、圍網等之前,觸到接發
球方的球拍(包括離手球拍)、身體、衣物。
③ 接發球方的球拍(包括離手球拍)、身體或衣物觸網、過網。
⑶ 如果接發球者未完成接發球以前,有下列情形發生時,須由主審判定之。
①由於裁判的錯誤判決而影響比賽之進行時。
② 由於突發事故或他球場的使用球(包括該球場的使用球移動到球場外,
經與比賽無直接關係之第三者擲回的球在內)以及受到與比賽無直接
關係的第三者妨礙而中斷擊球時。
③ 雙方球員同時發生失分時。
⑷ 其他主審認為有必要的情形時。
發球成為重發球時,該發球得重發。
(發球時的失分)
第27條:第一次發球與第二次發球連續失誤時稱為兩次失誤,應失一分。
(接發球)
第28條:接發球是將有效發球在第一次反彈後尚未第二次落地前,以球拍擊回之意。
(接發球的順序)
第29條 接發球的順序如下:
⒈ 接發球者各自在右或左發球區接發球,同一局中不得更換接發球順序。
⒉ 接發球必須從右發球區開始,以右左順序交互與搭配者輪流接發球。
(接發球時的失分)
第30條 接發球時有下列情形應失一分:
⒈ 未能將有效發球擊回對方場區內時。
⒉ 發球未落地之前,球觸到接發球方任何一人之球拍,身體或衣物(direct
直接球)。
⒊ 有效發球在第二次落地前,觸到接發球者之搭配的球拍,身體或衣物
(interfere 干擾)。
⒋ 接發球者尚未完成接發球之前,其搭配者進入該發球區時(interfere干擾)。
(發球與場區的選擇)
第31條:球員在比賽開始前,應先做好發球或接發球及場區的選擇。
(發球與場區的交換)
第32條:
⒈ 發球與接發球,除了最後一局外,每一局終了時與對方互相交換。單數局終了
進行場區的交換。
⒉ 最後一局時,每二分球後與對方交換發球,最初二分球結束後及以後每四分球
結束後進行場區的交換。發球以及接發球以下列方式行之:
⑴ 雙方四位球員輪流發二分球。
⑵ 按原來之發球順序,輪到發球之發球方中之任何一人發第一、二分球。
⑶ 第三、四分球,由原先接發球之接發球方中之任何一人行之。而原先發球方中
之任何一人接第三分球。
⑷ 第五、六分球之發球,由最初發二分球的球員之另一位行之。
⑸ 第七、八分球之發球,由接發球方發第三、四分球球員之另一位行之。
⑹ 以後之發球以及接發球按⑵至⑸之順序行之。
⑺ 發球以及接發球之順序,在該局中不得變更。
(發球順序與場區交換之錯誤)
第33條:
⒈ 發球及接發球之交換、場區交換、與搭配者之發球,或接發球之輪流順序錯誤時
(rotation change)以及發球區與接發球區之輪流順序發生錯誤被發現時
(change side),如果是在in play(交互擊球中)之前,應即刻更正,如果是在
in play時發現錯誤,不得中斷比賽,應自下一球開始更正,其所得分數仍為有效。
⒉ 第一次發球失誤後,發現錯誤時,應即刻更正,更正後由第一發球開始行之。
(有效球之判定)
第34條:
⒈ 界內球或界外球以球的落點判定之。
⒉ 凡觸到白線的球皆以界內球論。
(比賽進行中的失分)
第35條:比賽進行中有下列情形者應失一分。但發球時之重發球或第一發球失誤,
不在此限。
⒈ 擊球未直接過網時(不宣告)。球貫穿球網破洞,球網與地面之間或球網與
網柱之間,也包括在內(through-穿網球)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⑴球雖碰到球網或網柱,而進入對方場區時。
⑵球繞過網柱外側或觸到網柱外側而落到對方場區時。
⒉ 所打之球落在界外時,或直接觸到該場裁判員、裁判台、其他設施或設備
時(out 界外球)。
⒊ 球在第二次落地前,無法擊過來對方場區時(two bound-二次反彈球)。(包
括球在第二次落地前,觸到該場裁判員、裁判台、其他設施或設備時在內)
但對方擊來之球第一次落地後反彈而碰到球網或網柱在第二次落地前擊回
對方場區時為有效球。
⒋ 球觸到球員身體或衣物時(body touch-觸身球)。
球拍、身體或衣物如有下列情況時。但由於打球的慣性球拍順勢過網,或觸
到對方界外空地未構成干擾(interfere)則不在此限。
⑴球拍揮拍落空而過網(包含假想延長線)或網柱時(net over-過網)。
⑵ 觸到球網或網柱或因風吹使球網鼓起而觸到球員(net touch-觸網)。
⑶觸到該球場裁判台或裁判員。(touch-觸)
⑷球拍、身體、衣物觸到對方球場或對方球員的球拍、身體或衣物
(interfere-干擾)。
⒍ 擊球時球拍與球造成二次以上之連擊(dribble-連擊)或球在球拍上,有停滯
現象時(carry-持球)。
⒎ 球觸到球拍的拍框而未能擊還時(tip-微觸)。
⒏ 以離手的球拍擊球時(interfere-干擾)。
球觸到球場之另一個球(該場使用球為限,比賽中該球在另一場區,由於風而
吹到不同場區的情形也包括在內,但主審認為球員是故意將該球移動到對方
場區內時,則可視為干擾。)及觸到球員掉落之帽子、毛巾等,而無法有效擊
還時(不宣告)。
10. 球拍、帽子、毛巾等物離開球員而直接觸到球網或網柱(Net touch-觸網)、該
場之裁判員、裁判台(touch-觸),或對方球員之球拍、身體、衣物或對方場區
時(interfere-干擾),包括球拍一旦落地後觸到在內。另外球員為了將掉落在
球場內或界外空地上的帽子或毛巾(球不在此限)以手、球拍或腳拋遠,因而直
接觸到該場裁判員、裁判台、球網等也包括在內。
⒒ 明顯的擊球干擾情況時(interfere-干擾)
(重賽球)
第36條:比賽進行中,如有下列情況時則為重賽球,必須從第一發球開始重新再賽,
但發球時之重發球除外。
⒈ 因裁判員的判定錯誤,而影響比賽之進行時。
⒉ 因突發事故發生,或他球場的使用球(包括該球場之使用球移動到場外,經
與比賽無直接關係之第三者擲回的球在內)以及受到與比賽無直接關係的第
三者妨礙而中斷擊球時,但須主審之判定行之。
⒊ 雙方發生同時失分情況時。
⒋ 主審認為特別必要時。
(暫停)
第37條:比賽中允許暫停的情況如下:
⒈ 球員身體上突發性事故的影響,無法繼續比賽,經主審認可時,但這種暫停,
同一人一次五分鐘以內,同一場比賽中以二次為限。
⒉ 主審認為特別必要時。
(禁止事項)
第38條:
⒈ 除了主審與裁判長協議上認為必要予以認可之外,球員在比賽中不得接受搭
配者以外之他人建言以及身體上的幫助。
除了該場的比賽球員及裁判員以及其他認可之人外,比賽中不得進入軟式網
球場。
(棄權)
第39條: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球員或組或球隊為棄權,判定對方獲勝,但⒉的
情況,負的一方即得之分及局數仍然有效。
⒈ 向大會報名參加,但未參加比賽。
⒉ 因特別事由,由球員或組提出申請,經裁判長認可時。
⒊ 球員因身體生病或受傷,雖經允許暫停,但仍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
⒋ 比賽中球員因生病或受傷提出申請時,但只限於主審認可時。
⒌ 依大會營運規則第11條,無法再比賽時。
(禁止提出異議)
第40條:
⒈ 球員對於比賽的進行及判定,不允許向裁判員提出異議,或不服判決而故意中
斷比賽。
⒉ 前項的規定,並非防止球員對裁判員的異議,但對於異議的結果,則適用前項
的規定。
(警告)
第41條:明顯違反比賽規則第15條、第38條及第40條規定時,主審應對該球員警告
並交予黃牌。
(失格)
第42條:
⒈ 裁判長發現違反主辦單位的大會競賽規程時,即與競賽組長協議,宣告該球員
(團體賽時為球隊)失格。
⒉ 主審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與裁判長協議後,宣告該球員(團體賽時為球
隊)失格,由對方獲勝。
⑴ 球員被通告出場比賽,而仍不出場比賽。
⑵ 在團體賽裡兩隊事先提出的相同次序出賽名單,如果一隊的球員不按次序
出場時。
⑶ 如果球員在一場比賽裡,被主審警告達三次時(紅牌)。
(申訴)
第43條:
⒈ 若裁判的判決與比賽規則的解釋與適用被認為錯誤時,球員得向裁判長
(審判委員會以下皆同)提出申訴。
⒉ 對裁判長的裁決不得再度提出申訴。
⒊ 比賽終了球員互相敬禮後,不得再提出申訴。
(停止比賽與繼續比賽)
第44條:
⒈ 因氣候或其他事故,比賽必須停止或延期時,應以停止以前所有得分及局數的
比數,繼續比賽為原則。
⒉ 因比賽場地的變更或比賽日期延後時,其場區的選擇,應由原來選場區者選擇
,但如在同日同一球場繼續比賽時,則應與停止以前之同樣位置繼續比賽。
(規則上的疑義)
第45條:有關比賽事宜,如有規則以外的事情發生時,裁判員應與裁判長達成協議
後決定之。
《單打比賽》
(球場)
第1條:球場是將兩邊的發球區邊線延長至端線作為單打球場的邊線與端線構成
長度23.77公尺寬度8.23公尺的長方形。
(界線的名稱以及長度)
第2條:球場的區劃及界線名稱、長度如下圖
I R J
┌──┬──┐
│ │ ┌──────┬──────┬─────┐
│ M │ │ 界線名稱 │ 區劃符號 │ 長度 │
E├──┬──┤F ├──────┼──────┼─────┤
│ │ │ │ 邊線 │ IO、JT │ 23.77m │
│ │ │ ├──────┼──────┼─────┤
│ │ │ │ 端線 │ IJ、OT │ 10.97m │
X ═╪══╪══╪═ Y ├──────┼──────┼─────┤
│ │ │ │ 發球區邊線 │ EG、 FH │ 12.80m │
│ │ │ ├──────┼──────┼─────┤
│ │ │ │ 發球區端線 │ EF、GH │ 8.23m │
G├──┴──┤H ├──────┼──────┼─────┤
│ N │ │ 發球區中線 │ MN │ 12.80m │
│ │ ├──────┼──────┼─────┤
└──┴──┘ │ 中央標誌 │ R.S │ 0.15m │
O S T └──────┴──────┴─────┘
1 註:中央標誌R.S應從端線外緣向球場內0.15m
(發球與接發球)
第3條:
⒈發球除了最後一局以外,雙方各發一局,發球時應自右發球方開始,以右、左
的順序交互進行,另一方的球員則接發球。
⒉ 最後一局時,按原來之順序輪到發球之球員開始各發二分球,另一方的球員則
接發球。
(局數)
第4條:比賽通常為七局賽。
(適用)
第5條:第1條至第4條之規定以外,單打比賽適用雙打比賽之比賽規則第四章。
附則:本規則於2004.1.1生效。
http://www.softtennis.org.tw/index.asp
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
http://www.softtennis.org.tw/File/folder/D816051737222.doc
軟式網球國際規則 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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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37
※ 編輯: molk 來自: 140.112.251.37 (04/08 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