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n8162 (華宏)
看板Soft_Job
標題[徵才]
時間Fri Jul 7 18:33:49 2017
http://i.imgur.com/IlxEJ7e.jpg
公司名稱: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宏仁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公司地址:高雄市鳥松區神農路971巷96號
職缺:
1.護理師2名(須具護理師證照)
工時8小時,須輪三班,月休10天
2.照顧服務員2名(須具證照)
工時9小時,月休10天
薪資(月薪):
1.護士29000起
2.照服員27000起
加班費制度:
比照勞基法。
人資或徵才聯絡方式:
聯絡人:機構主任 梁先生
電話:07-6512656
徵才文請依照以下格式填寫
****特別注意!****
有補休不等於符合勞基法
員工可請領加班費與或自願補休才符合勞基法
"資料填寫不確實"將刪文處理
資料無法填寫請站內信版主處理
若填寫的資料有不實,公司將可能觸及
偽造文書(公訴罪)
勞動基準法(行政處罰)
民法侵權(民事賠償)行為等條例。
徵人公司與徵人主管與PO文者將負擔相關刑事責任
本板將全力配合檢方調查相關公司不法事證並必要時出庭作證!
以上閱讀完畢請刪除(游標移至最上方按下CTRL+Y)
****以下工時與加班費必填,不填刪文水桶****
每日工作時間: EX:10:00AM~6:00AM (八小時) 中午休息(12:00~1:00)
每周工作時間: 8*5=40
雇主無明訂之工作時間,如Remote等派遣性質工作
請徵才者需附上平時最大工時,不可超過40小時
超過需給付加班費,否則不得PO文
(需符合國訂勞動基準法)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小時。
(補休不算符合勞動基準法,需有加班費,否則仍算是違法)
(須符合國訂勞動基準法)
**無須加班仍須填寫加班費制度**
**可直接填寫加班費比照勞基法,低於勞基法禁止發文**
加班費制度:
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單週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
費,其標準為:(勞動基準法第24條)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補休使用需員工同意,經錄取員工檢舉無加班費,一律轉發勞動部進行勞動檢查。
工作環境與該職缺團隊介紹:
工作福利:
公司分紅與獎金:
公司介紹:
人資或徵才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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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en8162 (223.139.48.24), 07/07/2017 18:34:52
噓 tw689: 發錯地方... 07/07 18:38
噓 Huffman: 專打不長眼 07/07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