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版的規則第一章
50. 違規離壘(Leave Illegally)
違規離壘是棒壘球通用的常用名詞。當擊出飛球(或平飛球),尚未被防守球員碰觸
前,已經離壘的行為,稱為違規離壘。
51. 提早離壘(Leave Too Soon)
提早離壘是壘球專用的名詞。慢速壘球與快速壘球又略微不同。當投手投出合法投球,
而尚未到達本壘板之前,跑壘員提早離壘時,裁判要宣告"No Pitch"(投球無效),
並判該跑壘員出局。
這邊的英文中文是可以配合的
但是卻跟2004~06年的互相矛盾
個人認為02版規則的定義是對的
換句話說04~06版規則可能是中文要互相對調
這樣也剛好可以跟第五章 6 (2) c.的提早離壘
以及英文規則相呼應
可以請原PO或是有門路的人再問問看吳老師嗎?
另一個不懂的
這條第五章 6 (2) c.的立意是什麼?
照理說投球時跑者沒在壘包上
馬上判死球的話是不會有得分行為的
可以舉個實際的例子嗎?
感恩~~~
※ 引述《stevepork (豬肉)》之銘言:
: 違規離壘 vs.提早離壘
: 第1章 常用名詞解釋
: 50、違規離壘(Leave Too Soon)八、8.(20) p39
: 當投手投出合法投球,而尚未到達本壘板之前,跑壘員提早離壘時,裁判要
: 宣告(No Pitch)”投球無效”,並判該跑壘員出局。
: 51、提早離壘(Leave Illegally)八、8.(6) p37
: 當擊出飛球(含平飛球),尚未被防守球員碰觸前,已經離壘的行為。
: 這兩個的意思大家應該看解釋可以看懂 其中英文是有錯的 兩者英文應該對調
: 國家級慢壘裁判講習時 吳榮飛與吳森老師說應該是排版錯誤
: 然後說到原文其實都是Leave too soon
: 我翻了ISF規則其實也沒看到這個字詞 所以我想這字詞應該是翻譯為中華民國壘球規則時
: 老師們為了讓大家清楚分別 所以特別列出來的 後面這兩句是我猜測的
: 違規離壘:大家常犯的毛病是 以為"球棒要打到球"or"球要落地"跑者才可以跑
: 其實不然 球在"抵達本壘板最前緣時"(or"球棒要打到球")跑者即可離壘
: 裁判主動宣判 假如裁判忘了宣判 但經由appeal後 裁判之間開會後確定有離壘
: 那大可宣佈剛剛投球無效 打擊進壘皆無效 跑壘員出局 打者原好球數繼續打
: 提早離壘:規則有說明防守球員"碰觸"後就可以離壘了 並不需要確實接住
: 所以不論經過幾人"托球"後才確實把飛球接殺 只要一有人碰到該球
: 跑者就可以安全的離壘了!!
: 這個是一定要appeal才能判的 不管哪個壘(很多人會把本壘搞錯了)
: 裁判不可以主動判決提早離壘(and空過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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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章 比賽
: 6、得分(Scoring Of Runs)
: (2) 第三出局是下列情形者,得分不算。
: a.擊跑員在合法踏一壘前被判出局。
: b.跑壘員被封殺出局時,這包括擊球員成為擊跑員被促請裁決時。
: c.跑壘員提早離壘被宣告出局時。
: ^^^^^^^^==>這條是慢壘規則書上的筆誤
: 很確定是"違規離壘"喔~~~ ^^
: d.前位跑壘員被宣告出局時。(空過壘,提早離壘,被判出局)。
: 在國家級慢壘裁判講習時 大家都拿出規則書在更改這個筆誤
: 當然是吳森老師叫大家拿出來改 and提醒大家回去地方委員會時要告知大家
: ISF規則也明述是違規離壘的情況 我列出來讓大家看一下
: (SP ONLY)The runner fails to keep contact with the base to which he
: is entitled until a pitch is batted or reached home p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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